瑞典公共养老基金管理制度创新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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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公共养老基金管理制度创新及其启示

一、引言

瑞典养老金制度由公共养老金制度、职业养老金制度和私人养老金制度所组成。1999年前,公共养老金制度由基本养老金(FP: Folkspension)和补充养老金(ATP: Allmäna Tillägspension)所构成,基本养老金与补充养老金制度均实行确定给付制DB。1999年改革后,公共养老金制度由国家保证养老金(guaranteed pension)和收入关联养老金所构成,收入关联养老金包括名义账户收入型养老金income pension(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和强制性的个人账户纳费型养老金premium pensi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 FDC)。收入关联养老金为公共养老金的主要来源,其纳费比率为工资收入的18.5%,其中16%以税收形式进入收入养老金的现收现付账户,2.5%的费率划入养老基金的个人账户。名义账户NDC制度再分配功能一般只存在代际间,代际内的再分配功能弱小,以政府税收为资金来源的国家保证养老金为中低收入的退休者提供基本保障。即在收入基数小于1.26时,享受100%的国家保险养老金给付,当收入基数在1.26至3.07间时,可享受一个递减比例的保证养老金给付,当收入基数大于3.07时,则不能享受国家最低保证养老金给付。1[1]

二、瑞典的公共养老基金---名义账户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

瑞典名义账户缓冲基金在2001年底有5500亿克朗,占当年GDP的25%,相当于瑞典四年的养老金给付额。从2001年开始,由政府设立的四大国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AP1—AP4)对名义账户养老基金进行管理,每个养老基金公司从瑞典国债委员会等额分到1340亿克朗(2000年底前这笔临时基金由瑞典国债委员会进行托管)。

1、国民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性质与构架

AF基金是1960年瑞典补充养老保险计划ATP引入的结果,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国民经济提供储蓄,建立养老保险储备或缓冲基金以应对公共养老金计划发生赤字。AP基金组织的职责在社会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该基金组织是一个政府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该组织直接对国民社会保险委员会(national social insurance board)负责。AP基金设立董事会(一般为8人),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指定,董事会成员对养老金经营与投资负责。董事会下设投资部、资产战略配置部和经营与风险控制部。

2、国民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

瑞典AP1—AP4基金的投资规则,自2001年1月1日生效。至少30%的基金资产必须投资于低信用风险和低流动性风险的固定收入债券,基金资产准予15%的部分暴露于外币资产,该比率每年可提高5%直至40%,投资于发行者(包括集团发行)的基金资产不超过10%,持有瑞典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股票市场价值的2%,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普通股的10%。投入非上市证券的基金资产不超过5%,这类投资必须间接地通过风险资本公司或相近渠道进行。至少10%基金资产必须由外部的基金经理进行管理。2001-2003年养老基金

1[1]Thomas Paster : The Politics of Pension Reform in Sweden from 1984 to 2001, Chapter VI : The New Pension System

资产组合情况见附表一。

瑞典公共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瑞典公共养老基金名义账户的基金累积数较大,国民养老基金公司的主要使命就是保证该基金的增值,因此,国民养老基金公司投资策略中股票投资在资产组合中的比重占60%左右。第二,资产组合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散,特别是全球股票与国外债券的投资,在整个投资组合中占比较高。第三,在积极的组合投资策略中,既注重投资比例的限制,又注重谨慎人原则的实施,谨慎人原则与数量比例控制原则得到较好结合。

3、四大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

从近三年的投资收益及资产变化情况可以看出(见表二),第一,各大养老基金公司的投资收益基本相当,这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一个可供比较的平台,有利于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的评估管理。第二,四大基金公司的投资状况与全球股票市场的相关度较高,养老基金投资收益随着全球股票市场的变化几乎发生同步变化。第三,四大基金管理的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这源于四大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机制。因此,名义账户基金的管理模式既体现出基金管理的竞争机制,又反映出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的主导性,可以将其定位成竞争性的政府主导型养老基金管理模式。

三、瑞典的公共养老基金投资-----强制性个人账户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

瑞典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时分析研究并吸收智利、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强制型个人账户三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瑞典养老保险制度的既定路径,在各党派充分讨论争议的基础上,建立具有瑞典特色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有:

1、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积累投资期与保险期两个时期,在资金积累期内进行养老金纳费与投资,在保险期内进行养老金给付领取。纳费者从61岁可以申请给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单独给付,也可以与NDC账户合并给付。根据年金领取人数可分为单一生命年金、联合生命年金、单一生命年金附加生存者年金给付方式,根据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年金领取方式和变动年金领取方式。年金产品由政府管理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局提供(PPA: Premium Pension Authority)。2[2]

2、在基金管理机构主体资格方面,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投资应体现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养老基金投资机构不应只局限于保险公司,凡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机构可申请准入3[3],与英国退出型SERPS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模式相近。个人账户纳费方式实行税务机构征收,其征税边际成本为零(与英国个人账户征费方式一致,见表三)。

3、设立清算所(clearing house)。瑞典有关方面比较研究认为,强制型个人账户如果完全由私营机构管理,其管理成本较高;而完全采取政府垄断管理,又往往导致其管理效率低下。清算所模式是解决上述矛盾困境的一种模式选择。清算所职能由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局(PPA)执行,其主要职责有:与提供养老金投资的基金公司签订合同;集中纳费者个人的养老基金投资指令,然后由清算所对养老基金进行统一购买。清算所每天集中所有的个人交易指令,并对买卖净差

2[2]为体现公共养老金“防止老年贫困”之目的,较多人士认为退休养老金给付不宜采用一次给付形式,而且年金产品应该由国家垄断----个人账户管理局提供。

3[3]养老基金投资主体条件:注册并与PPA签订协议,提供股东的充分信息,转换不收取手续费,对管理费用提供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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