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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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整治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股东信任度,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比较低的股东,通常为散户投资者,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敬重中小股东的权益,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地机构或委员会负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供应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决策和业绩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亮。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中小股东参加决策的机制,在重点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征求中小股东的看法,促进民主决策。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中小股东代表,代表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和公司决策过程,并向中小股东反馈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和诉求,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与沟通,解答疑问,除去矛盾,维护股东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透亮度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紧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划定内部信息的范围和保密级别,在信息公开前严格掌控内部信息的流出。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有意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不得为了牟取欠妥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第四章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含但不限于权利平等、利益共享、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确保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违法抽逃资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违法抽逃资金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前言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尤其重要。

中小股东通常持有公司少量的股份,无法对公司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从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概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指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机制包括: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其中应明确公司各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如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等。

2.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大会召开频率、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表决门槛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3.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其利益不受到控制股东的损害。

4.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或比例、提高监督力度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5.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6. 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基金。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协助维权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三、具体措施除了上述机制外,还有一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

1. 投票权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为了保障其权益,可以要求公司在决策时采用特定的表决方式,如按持股比例表决等。

2.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监督权强化
强化监事会权利,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公司法》第80条
中小股东可提名监事,增强监督力度
-
回购请求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89条
提案与话语权
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持股1%以上即可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115条
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案等方式表达意见与建议
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等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全资子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189条(新增)
-
股权转让
放宽股权转让限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160条(修订后)
忠实与勤勉义务
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80条(新增)
事实董事(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也需承担此义务
-
关联交易限制
关联交易需规范,防止利益输送给大股东
《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6条
法律救济途径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措施类别
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或说明
知情权保障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的)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但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查阅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股东,不论您是主要投资⼈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股东。

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所以当中⼩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法律的武器来进⾏维护⾃⾝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店铺⼩编详细的了解⼀下。

中⼩股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利益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做出了明⽂规定的,除了对中⼩股东的知情权、提案的参与权、投票权等进⾏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也在慢慢的完善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举措,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中⼩企业股东的利益定会被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

(⼀)中⼩股东的界定。

中⼩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例较⼩,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使权利的股东。

①因此,中⼩股东⼜被称之为少数股东。

保护中⼩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处于劣势地位的中⼩股东相关权益与⼤股东的相关利益发⽣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出台的⼀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相应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中⼩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盾,另⼀⽅⾯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详细的列⽰,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股东的权益⾄少包括以下六个⽅⾯。

1、知情权中⼩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级管理⼈员或者董事和⼤股东的不作为⾏为的发⽣,中⼩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且拥有向股东⼤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从⽽有效避免⼤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股东⽆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引言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在控制公司决策方面的影响力有限,他们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以帮助他们在公司治理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控制权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以下是一些控制权保护的措施:1.选举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和选择董事会成员。

他们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来确保董事会成员代表他们的利益。

2.决策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公司应该建立合适的机制,例如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制度,以确保中小股东在重大决策中有发言权。

3.信息透明度:公司应该定期向股东提供准确、及时和详尽的信息。

通过提供透明度,公司可以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了解,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票和投资决策。

股东权益保护除了控制权保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投票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充分的投票权,包括在重大决策和董事会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他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2.派息权保护:中小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红利。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公平获得他们应得的收益。

3.退出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其股权。

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以方便中小股东自由买卖股权。

法律和监管保护除了自身的措施,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法律和监管保护的措施:1.公司法规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公司法规定,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法规定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受到公平对待。

2.监管机构监督:政府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惩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关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详细指导。

通过明确公司责任、加强透明度、改进管理结构和加强沟通,上市公司可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公司责任1.1 明确股东权益保护的义务及目标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推动和监督其实施。

此外,公司还应明确股东的权力,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1.2 加强负责任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应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关键信息,并回应他们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例如电.化热线、电子或者在线平台,以便中小股东能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交流。

二、提升透明度2.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如财务报表、业绩展望和经营计划等。

同时,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易于理解,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满足中小股东的信息需求。

2.2 报告透明度上市公司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管理结构、子公司情况、股东权益结构等的详细信息。

此外,公司还应定期发布内幕交易信息,以避免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改进管理结构3.1 董事会建设上市公司应建立一个独立、专业、高效的董事会,确保董事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能力。

公司还应定期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始终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导向。

3.2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参预决策的权利,鼓励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公司还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公正,并提供给中小股东发言的机会。

四、加强沟通4.1 定期业绩通报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通报经营业绩,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核心指标。

这些信息应准确、明确地传达,以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4.2 业务解释与沟通上市公司应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对业务决策的疑问和批评,并解释公司的战略、政策和决策理由。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东会议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对于其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应。

此外,针对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牟取私利问题,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或者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推进股权激励,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考量,完善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

三、信息公开透明方面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利。

此外,对于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信息和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披露,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中小股东维权途径方面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途径。

比如规定了股东提起诉讼的起诉标准,明确了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等。

此外,新《公司法》还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反对不合理股权交易的权利,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利益变更的,应当提交给公司普通股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权交易方面,新《公司法》规定禁止将控制权转让给未作为股东进入公司的人或者组织。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规定了股东会议的权利保障,二是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的完善,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增强,四是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的拓展。

这些重要措施将有力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企业治理的民主性、权利保障的法理性及内部协调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应提供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

2. 股东大会制度: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召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股东大会应定期举行,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投票权制度:确保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进入董事会。

4. 股东诉讼制度:当公司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

5. 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者关系部门、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和
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7. 股东教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8. 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随着股份公司的盛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资金投向股份公司,成为股东。

但小股东却经常面临着被大股东较少干预或没法参与决策、信息不对等问题,因此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完善。

一、小股东权利保护存在问题1、小股东受到不平等待遇在股份公司内部,小股东的话语权和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由于小股东持股比例较少,往往不能对公司决策产生太大的影响。

因此,在公司管理上他们经常受到不平等待遇,包括信息不对称、董事会决策缺乏透明度、股权激励制度不公等问题。

2、小股东缺乏知情权小股东通常不能垄断公司内部管理的信息,仅能凭借企业发布的一些公告和年报进行投资决策,不能深入了解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

有时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不按规定披露必要信息,可能导致小股东在决策中缺乏正确的信息。

3、小股东存在损害风险小股东的股份权益较为脆弱,其投资收益往往受到市场环境、公司发展以及大股东等多方因素的影响。

小股东因收益获取的难度较大,通常让社会经济背景或个人关系强的大股东更容易获取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如果大股东在公司内部利用公司资源向个人关系或其他合作企业获得更多利益,很容易对公司和小股东造成巨大的损害。

二、小股东法律保护遇到的困难在中国,小股东法律保护常常受到一些限制,包括:1、当事人主体化不足在中国公司治理制度中,股东往往处于较被动的地位,他们的主体性发挥不足,而且未充分行使其股东权益,导致公司治理的效果不佳。

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即使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司法保护力度却仍然不够,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内部的复杂利益关系,很难定性对公司作出真正的司法裁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小股东维权案件中的配合不足,使得保护行动缺乏有效的选择和落实渠道。

三、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上述问题,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让他们能在股份公司中取得一定话语权和决策权呢?一下是一些法律保护措施。

1、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完善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联席会等法定的公司治理架构,保护小股东的意145081024见,增加小股东讨论和表达立场的机会,提高治理的透明度,让小股东的意146611412见被更多地听到。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章程就如同企业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其中,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是公司章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股东权益的概述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现为获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公司盈利后,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2、参与决策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

3、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等信息,以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4、股份转让权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实现投资的退出或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小股东面临的困境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境。

1、信息不对称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这使得他们在决策时处于被动地位。

2、话语权微弱在股东大会上,小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不足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其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

3、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欺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退出困难小股东想要转让股份时,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其他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退出受阻。

三、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确保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信息。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1. 引言1.1 新《公司法》的出台意义新《公司法》的出台意义是对企业治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弥补现行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企业治理结构更加民主和健康。

新《公司法》的出台不仅是中国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刻理解和有效引导,也是适应商业环境变化和国际经验借鉴的必然选择。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新《公司法》的出台,将为中小股东提供更多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支持,进一步确立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的重要地位,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新《公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也为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和平台。

1.2 中小股东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性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在企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他们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促进了企业的生产与运营。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持股来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中小股东还可以通过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更加合规运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

在企业治理中,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影响着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公司的稳定性。

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治理结构更加民主和健康,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2. 正文2.1 明确中小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在新《公司法》中,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利,包括参与股东会议、提出议案、行使表决权等。

这些权利的明确确保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了其权益被忽视和侵犯的情况发生。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但不具备控制权的股东群体。

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方面是确保中小股东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确保他们的利益不会被控股股东所侵害;另一方面是促使公司的经营者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其在公司内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保证中小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方面,公司法通常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表决权、提名权等。

同时,公司法对于大股东的行为设立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对中小股东进行的收购和合并设置了强制性的审核程序。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收益分配方面的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合理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

然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司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难题。

虽然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权益,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这些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够全面。

有时,大股东可能通过权力滥用、命令递延或其他手段绕过公司法的限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某些公司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措辞模糊的法规进行不正当的操作,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改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准确明确,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力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成效,增加对公司治理的监督。

其次,加强中小股东组织的建设,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组织力量,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提高中小股东的信息透明度和教育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防范利益损失。

总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合理分配利益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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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治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本制度订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中小股东,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股东、机构股东等。

三、定义本制度中,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10%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机构由独立的董事构成,具体人员由董事会决议。

五、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1.信息公开和公平披露(1)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公开紧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重点合同和决策等。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且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重点遗漏。

(3)公司应通过定期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电话会议等形式,向中小股东供应平等的参加和表达看法的机会。

2.股东权益平等保护(1)公司应将中小股东的权益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股东供应特殊待遇,如不得为部分股东供应优先购买权、优先派息权等。

(2)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例如选举董事、审议重点事项等。

(3)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关切和诉求,对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妥当处理。

3.利润调配公正合理(1)公司应依法支出中小股东应得的红利,并依照股份比例进行调配。

调配前应计提合理的税金和其他必需费用。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利润调配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共享公司的经营成绩。

4.股东权益监督和申诉机制(1)中小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特别是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点事项。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和回复中小股东的申诉。

5.交易行为合规监管(1)公司应确保自身业务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交易、掌控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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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获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假如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

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丧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安全受到威胁,这会严重妨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发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

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

另外,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发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市场的发展。

因此,中小股东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投资者将收益用于消费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进了消费,还为社会的闲散资金与对资金的需求搭建了沟通的桥梁,推动了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如果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中小股东就很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如果一个股份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股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是一种无形的宣传。

.(三)捍卫实质正义要求保护中小股东在某种统一的标准或原则下,只能达到形式公平,实现形式正义,而从20世纪以来,透过形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人们注重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的保护。

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弱势群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

按照有机体各部分功能互补、相互依存的观念来看,如果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在社会权利分配中出现不公,损害或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也将受到损害①。

同样,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古典公司法在严格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和形式的股东平等原则下,达到了形式正义,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和支配地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了实质正义。

因此,实质正义要求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保护。

(四)公司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选择中小股东权益的确应予保护,但我们不该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公司主要由大股东设立并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大股东操纵卞运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大股东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主要因为大股东而存在,中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为实现某秤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对中小股东权益构成侵害。

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希望采用‘‘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

根竭股东购买股票的动机,可以将中小股东分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两类。

对于投资股东来说,他们所关心的是能否定期从公司分配到固定的红利,只要满足了这个要求,他们便会对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等事项漠不关心。

对于投机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的好坏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票的涨跌,以使他们从中获取投机利益。

另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是行使查阅权、诉讼权,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

这些支出显然与中小股东个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

因此,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仅限于极少数的情形(相对于不对之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形),且保证控股股东控股权的实现比中小股东权益更应受到立法者的关注。

只不过目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相当薄弱而使这一问题突显。

对弱势群体保护过多将不利于国之昌盛,社会之发展,北欧福利国家的现状可资佐证,故维护了公平正义则必失之于效率。

同样,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的,大股东不应当滥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前景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但当我们维护了公平,捍卫了实质正义的时候,效率不得不被牺牲掉了,毕竟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更关心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发展壮大,会为公司殚精竭虑,大股东获取公司控制权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还可以节约监督费用,减少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股权集中度呈正相关,即股权集中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②。

相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感情没有大股东深,利益相关性也没有大股东紧密,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使大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处处受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并贯彻实施而最终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但作为商法的公司法是更注重营利,更注重效率的。

以股东诉讼制度为例,中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以维护其利益,但公司解散与营业维持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及大股东利益之维护,还给公司所在社区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带来损失。

故而一方面要防止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的大股东的专横,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单独股东权起诉的情形下个别股东的滥用,危及其他广大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不利于公司和社会进步的效率。

所以,在公平和效率妥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应限定为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时限的股东,并应明确被告的资格,规范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总之,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才不会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才会更有利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更有利于我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制度优势,更有利于在一种综合考量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切实有效的、合理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五)公司法在自由与强制之间的选择法的理念是自由,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就更强调公司自治,公司自由了。

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众多措施中,有不少是限制,至少是不利于公司决定自己意思的,这难免使公司自由受到限制,破坏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相龃龉。

况且我国目前公司法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及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完全转轨,导致其中强制性规范过多,授权性规范少之又少,而这次修改公司法应注重增加任意性规范、推定性规范,给公司一种权利,一种选择,一种自治的空间,还公司法以本来面目,进而推动公平、高效、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所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达到某种平衡。

另外,虽然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去审视,即不仅仅在民商法上,还要在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上配置种种措施以实现对之的全方位保护,但是,还应尽量从私法的角度去保护,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公法手段,要尽可能通过赋予中小股东更多权利,赋予控股股东更多义务的方式而不是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的方式来保护,以在尽可能广阔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的自由、自治。

二、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体系在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伦理基础及综合平衡各公司参与主体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司法的完善与改进,以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为目的来研究保护措施,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离、收购等方面梳理这些措施以实现体系化、全面化,而不致挂一漏万。

(一)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可从股东及股东会、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个方面来论述。

(1)从股东及股东会来看我国公司法应完善中小股东权利的体系:我国公司法除应继续维护股东的表决权、查阅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股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或质押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变换请求权外,还要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中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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