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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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1)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第二章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第一节概说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业的立法指导方针。

二、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大陆学者对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有如下学说:1、一元说。

过错责任2、二元说。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多元说。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过错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演进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几层含义:第一,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构成要件。

第二,原则上,有过错即承担全部责任。

但一定情况下,依过错的程度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责任形式等内容。

第三,它原则上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三、过错责任的意义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一、概念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司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皆非侵权责任法上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而公平责任指行为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在此处解决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行为归责的依据问题。

二、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积极方面:“有过错,或有责任”;消极方面:“无过错,必无责任”。

①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②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④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2.过错责任原则普遍地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过错责任原则才例外地不予适用。

①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均适用过错责任,这是普通侵权。

②举证责任倒置属于诉讼法概念,适用于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

3.共同过错和受害人过错①数人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加害人的内部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责任。

②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要负责。

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1.过错推定,不是一种归责原则,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的特别归责方式。

2.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3.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

4.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5.《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8种具体情形①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③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专题二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专题二 归责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基本含义: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基本含义: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权责任。 2、法律规定。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 、法律规定。 条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民法通则》 条第3款的规定 注意《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款的规定: 条第 款的规定: 没有过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范围: 举证正置——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受害人对加害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正置 谁主张谁举证 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 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 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倒置——亦称“推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 亦称“ 举证倒置 亦称 推定过错”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专题二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 、概念: 要件的归责原则。 要件的归责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加害人只 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法律规定。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法律规定。 条 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 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 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仅能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
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和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的适用公平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2011-02-28 00:45:24作者:王利明来源:中国法学会浏览次数:105 网友评论 0 条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

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

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有人在高压 线下盖了一所房子,不过最初盖的是平房,高压线与房屋 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定标准。后来由于住房紧张,此人就在 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并另外又在楼顶盖了一间小阁楼, 还设置了一把铁制的梯子通往阁楼。一次,其亲戚来访, 亲戚家有个14岁的小女孩在冲凉后登上阁楼休息时,由于 当时环境的特殊作用,高压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小女孩被 严重灼伤。于是房主和小女孩的家长就将电业管理局告上 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电业管理局却认 为,本来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是符合法定的要求的,仅仅 是由于房主擅自加层,以及小女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电业管理局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有相当过错,所以要承担次要 责任;而家长由于有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疏忽,所以他 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房主和家长都提起上诉。能否改判呢?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 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 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 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 归责原则的理解运用

医疗损害赔偿: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又名严格责 任原则 (二)特点 1、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方法 1、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 证和证明责任。 2、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3、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侵权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法律话题。

侵权责任构成,则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

那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都是什么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

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

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

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

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

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方法: 原告无需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 加害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原告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 果关系.
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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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责任限制: 无过错责任对责任承担人有所不公,故有责 任限制制度.如:
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美国严格责任诉讼即 是); 最高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
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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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错推定:
(1)含义:对某些侵权行为,法律推定加害人有 过错;但可证明无过错.如证无,则无责;如 无证,则有责; (2)范围:
施工人责任(民通125); 建筑物等倒塌,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民通126)
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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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过错责任:
(1)基本原理 a,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在法 律有明 确规定时,也要对行为之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体现民事立法政策:一般情况下适 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 错责任等; 对司法人员的意义; 对当事人的意义; 理论意义; 案件分类意义.
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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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1,结果责任:
又称为加害责任,追究责任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 件,而仅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
2,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 :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f,免责条件: 第一,一般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民通107); 受害人故意(民通123) 123 第三人过错(民通127); 受害人重大过失(铁路法58条)
第二,特别免责条件: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概念: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过错的构成要件:1、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2、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3、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对于过错推定责任的理解:1、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非对立的归责原则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3、证明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4、急事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明文规定的八种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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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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