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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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
-------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
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 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
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善”。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只有赋予法律实现自然正义的功能,我们才能在制度方面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法原则。它是自然法的产物, 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①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 Law of theLand) 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依学者的见解, “经国法判决”一词语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②正当程序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公布之伦敦自由律第3 条, 该条规定“任何人, 无分身份( state ) 或地位( condition) ,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予以放逐、处死、没收其财产, 或剥夺其继承权”③虽然在成文法上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 但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一直为人们所关注。20 世纪丹宁勋爵对它作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为的各种方法: 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 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 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 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④由此我们看到, 自然正义和法律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自然正义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中立不偏和申诉辩解,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要求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之时, 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⑤当然, “正当法律程序”在成文法上的出现, 它并不意味着替代了自然正义的地位, 章剑生认为“自然正义”的一种人定法的言辞表达。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支持正当法律程序发挥世俗法的功能, 而不是为正当法律程序所替代。⑥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
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发扬光大。美国内战前期, 汉密尔顿在1787 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该法规定: 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 否则, 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 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显然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宪章“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 “它构成了( 美国宪法) 第5 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⑦1791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 条修正案规定: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 条修正案又将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毫无疑问, 美国宪法第5、第14 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地位。但是在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宪法含义的最终阐释者。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 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美国法院正是运用司法审查权, 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第14 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 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
造成英美之间差异的重要原因就是在于宪法观的不同,英国奉行的是议会主权的理论,而美国则是张扬宪法至上的理念。⑧英国的自然正义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均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妥当性为目的,但不同之处在于,自然公正的适用对象范围超过正当法律程序,而概念自身含义范围小于正当法律程序,自然公正原则的适用是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的,而正当法律程序仅适用国家行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通知、听证和行政机关说明理由,自然公正原则的程序要求主要是通知、听证。
二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
从根本上说, 现代法治国家都强调依法行政, 认为国家行为必须具有可预测性, 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者越权裁量, 并且需要符合比例、诚实信用、合于行政目的以及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 不允许立法者藉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与财产, 也不得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凭借国家权力而侵害人民的利益, 即程序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此外, 立法、司法与行政均需要具有法治主义的观念与平等思想, 才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⑨自然正义原则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格言:“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让人明明白白地、不容置疑地看到其实现的过程。”自然公正的核心在于裁判过程中如何预防偏见的影响, 而不是怎样保证结果的正确无误。因此在行政程序上没有偏私, 不仅指实际上没有偏私存在, 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令正值人士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自然正义作为行政法上的一般性原理原则,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根据自然正义的判断基准, 我们可以具体导出自然正义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
1.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该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一直以来被视为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既是民主的象征,也是发质的途径。⑩
2.行政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