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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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渊源(2篇)

正当法律程序渊源(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法律程序,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制定法律、法规等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即正当法律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从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进行探讨。

二、历史渊源1. 古代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法律程序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

例如,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诉讼程序已经较为完善。

古希腊的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人作证、法庭判决等环节。

古罗马的诉讼程序则更加注重证据和辩论,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2. 中世纪法律程序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的法律程序逐渐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程序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教会法和世俗法两个方面。

教会法强调教会的权威和教徒的信仰,诉讼程序较为简单。

世俗法则注重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诉讼程序逐渐完善。

例如,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从中世纪发展而来的。

3. 近代法律程序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空前的重视。

这一时期,法律程序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保障:近代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2)立法保障: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对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3)司法保障:各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理论基础1.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人们制定的规则,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规则的一部分。

因此,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规则本身。

法律实证主义者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2.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正当法律程序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即决审判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9]
之后,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规定:
“非经国会同意,(陛下臣民)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任何人非经依正当法律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10]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最初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被移植到行政程序之中(甚至在私法领域它也要求得到遵守,比如雇主解雇雇员或者俱乐部开除其成员等)。在英国法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自然正义原则的确切内容不时出现难题,但它的普遍适用性却从未受到怀疑。[8]
(二)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原则的成文法表达
(一)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是英国普通法上一个古老的原则。在1723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官说,自然正义原则来源于发生在伊甸园中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审判。[3]这听起来似乎有些荒唐可笑,但自然正义原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判例是毫无疑问的(甚至在古代它也并非不为人所知)。在中世纪,自然正义原则被视为世界永恒秩序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改变它。这一观念一直持续到17、18世纪,尽管它和正在兴起的现代议会主权理论不相协调。[4]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嬗变
当我们谈起正当法律程序,通常首先会想到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如同美国法的其他制度一样,亦由英国法继受而来。准确地说,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

论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保障

论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保障

论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保障作者:端木凡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法的实现是通过法的适用结果和产生结果的程序起一定作用完成的。

一般说来,虽然结果和程序有所不同,程序并非属于结果且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但二者总的来说是和谐统一的,也就是说正当程序是产生合法结果的前提条件;但二者有时也存在冲突。

从司法实务的现状来看,重实体轻程序已成为一个不忽视的现实问题,这就为讨论程序正义的保障提供了现实的动力基础。

基于此,通过揭示产生程序正义的保障问题,以追溯正义、公正、公平等法律价值的实现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程序正义司法现状物质保障诉讼成本作者简介:端木凡昌,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的正义”,其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实则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在诉讼中,程序正义远远要比实体正义容易把握,操作性更强,也更易于在诉讼中实现。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程序正义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在当今法治社会中逐渐成为公正结果的必要前提,如何保障程序正义就显得犹为重要。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源起与梳理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在英美法律思想史上,有关法律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众多观点的主流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被看做是各种活动结果正当性的前提,而非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的观念出现在13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被称之为“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

其基本精髓是:首先,任何人不得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案件;其次,当事人双方的的诉词都要尊崇自然正义这一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法官做出的审判结果是无效的,这是审判活动的最低条件。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编辑本段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法律渊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

”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基本的内容包括“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两类内容。

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保障人权的实现、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的价值。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从历史的角度看,“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而来的。

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由于英国的普通法直接来源于人们广泛接受的习惯法,因此,人们并不担心普通法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的民众在参加司法活动时,他们所关心的是在参加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逐渐转化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制度。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除了关注在司法活动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之外,人们开始关注制定法的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合理的问题。

于是正当法律程序也就逐渐开始具有实体性的意义。

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出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就正式发展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从人权理论发展的历史来说,最初的人权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

在人权理论研究中,人们根据人权内容的性质把人权划分为理想中的人权(从理论上来讲,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法律规定的人权(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和实际享有的人权(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广大公民实际所能够享受的人权)三大类。

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定的人权的保障上。

根据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当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有关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时,特别是当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具体利益时,必须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比较研究_陈轶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比较研究_陈轶

2006年12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比较研究陈 轶(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程序[摘 要]/自然正义0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因此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美国法上的基本原则,两者均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且均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因此多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同于美国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但事实上,两者存在许多差别与联系。

[中图分类号]D 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06)0S -0120-03[收稿日期]2006-07-05[作者简介]陈轶,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然正义0(natural justice)是英国法治(rule of law )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因此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law process)是美国法上的基本原则,两者均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且均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因此多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同于美国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

但事实上,两者存在许多差别与联系。

一、历史上的同源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0(natural justice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成立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

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善0。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

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

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

基于这一理念,近代和现代程序公正观念产生并完善于英国法。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作者:————————————————————————————————日期: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姓名:陈健学号:1251201216164在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在草拟过程之中。

本文从制度源流与理论基础两个层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系统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源流从制度上考察,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之法律渊源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的见解,“经国法判决”一词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实际上是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自由令》第三章:“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考察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的制度生成,则应当溯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

可以说,它是一个与“自然正义”一脉相承的概念。

所谓自然正义,乃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导引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

美宪法史地位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 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 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 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第36页),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 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 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 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 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 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 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 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法律程序
法律渊源
美宪法史地位
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 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 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 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 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 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论根据1996年3月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这一条文对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原法而言所发生的明显变化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不足200字的法律条文中,两处提及“公正审判”,并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作为判断程序违法程序的关键标准。

这里“公正审判”的含义是什么?它们是指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处理结果吗?事实上,如果我们对这一条文加以仔细分析,并与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比〔1〕以后,就不难发现:(1)“公正审判”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涉及诉讼程序本身——而非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2)“公正审判”是否受到“影响”,与案件是否会得到“正确处理”或“公正判决”无关,而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者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

很显然,“公正审判”指的不是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是刑事审判程序本身的设计、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

这种正义在理论上可称为“程序正义”〔2〕。

什么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程序正义起源于何处?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有哪些要求?坚持实现程序正义有何意义?对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作出一种初步的分析和考察。

笔者将试图证明: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判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有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法院的审判能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与其能否作出公正的裁判并无必然的联系。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3〕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摘要: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体公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亦有利于充分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

实现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我们应当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

一.概念引入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各个环节。

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点:(1)正当程序的标准高于法定程序。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不仅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不属于正当程序,而且即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但不符合保障人们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该行政程序也不属于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具有合理性。

虽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合理,但程序合理通常能够得出正当的结果。

(3)正当程序具有公正性。

它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

尽管程序公正并不能避免个别具体事实上的不公正,但是程序不公正则通常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沿革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载判,或经国家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着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1、社会观念的改变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3、强权即公理(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三、法律观1、《共和国》(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 (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2、《政治家篇》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3、《法律篇》“法律国家”law 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法治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二、衡平epieikeia“当法律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此时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若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是三大法学流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要探明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应先了解其各自的概念、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的地位及其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自然法学派思想及其演进。

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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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

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 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

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

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善”。

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

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

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

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

只有赋予法律实现自然正义的功能,我们才能在制度方面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法原则。

它是自然法的产物, 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

①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

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 Law of theLand) 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依学者的见解, “经国法判决”一词语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

②正当程序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公布之伦敦自由律第3 条, 该条规定“任何人, 无分身份( state ) 或地位( condition) ,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予以放逐、处死、没收其财产, 或剥夺其继承权”③虽然在成文法上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 但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一直为人们所关注。

20 世纪丹宁勋爵对它作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为的各种方法: 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 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 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 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④由此我们看到, 自然正义和法律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自然正义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中立不偏和申诉辩解,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要求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之时, 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⑤当然, “正当法律程序”在成文法上的出现, 它并不意味着替代了自然正义的地位, 章剑生认为“自然正义”的一种人定法的言辞表达。

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支持正当法律程序发挥世俗法的功能, 而不是为正当法律程序所替代。

⑥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

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发扬光大。

美国内战前期, 汉密尔顿在1787 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

该法规定: 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 否则, 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 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这显然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宪章“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 “它构成了( 美国宪法) 第5 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

⑦1791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 条修正案规定: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868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 条修正案又将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毫无疑问, 美国宪法第5、第14 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地位。

但是在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宪法含义的最终阐释者。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 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

美国法院正是运用司法审查权, 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5、第14 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 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

造成英美之间差异的重要原因就是在于宪法观的不同,英国奉行的是议会主权的理论,而美国则是张扬宪法至上的理念。

⑧英国的自然正义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均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妥当性为目的,但不同之处在于,自然公正的适用对象范围超过正当法律程序,而概念自身含义范围小于正当法律程序,自然公正原则的适用是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的,而正当法律程序仅适用国家行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通知、听证和行政机关说明理由,自然公正原则的程序要求主要是通知、听证。

二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从根本上说, 现代法治国家都强调依法行政, 认为国家行为必须具有可预测性, 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者越权裁量, 并且需要符合比例、诚实信用、合于行政目的以及公共利益等原则。

就程序而言, 不允许立法者藉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与财产, 也不得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凭借国家权力而侵害人民的利益, 即程序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此外, 立法、司法与行政均需要具有法治主义的观念与平等思想, 才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

⑨自然正义原则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格言:“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让人明明白白地、不容置疑地看到其实现的过程。

”自然公正的核心在于裁判过程中如何预防偏见的影响, 而不是怎样保证结果的正确无误。

因此在行政程序上没有偏私, 不仅指实际上没有偏私存在, 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令正值人士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

)自然正义作为行政法上的一般性原理原则,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

根据自然正义的判断基准, 我们可以具体导出自然正义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

1.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该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一直以来被视为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这既是民主的象征,也是发质的途径。

⑩2.行政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实现行政公正的最重要的保证。

3.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因其与所处理的事物有利害关系, 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 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法上的回避制度, 根本的目的是使相对人真心实意地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 从而及时消弭行政争议。

⑾4.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将如何筛选依据的理由向行政相对人、社会展示, 显然可以防止听证流于形式。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说明理由是听证制度缺陷的一种补救机制, 是制约行政权机制的新发展。

三自然正义与中国程序立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是西方当代法治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行政程序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

随着时间得推移,其重要性正在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分别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自然正义的法治思想正在渐渐地为我们所接受。

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应该进一步引入、诠释与宣扬自然正义或者正当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思想。

否则失去法律思想支撑的法律规范即使表达得很准确,无异于没有生命的木乃伊。

⑿①1邹荣“论英国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4期,2007年8月②2 R. E. Gushman, Due Process of Law ,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 vol. V, 1930, pp. 264- 265.③威廉•韦德行政法[ M ]1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④[ 英] 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1- 2.⑤汤维建.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M] . 北京:⑥11 章剑生:“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想移植””《法学论坛》2006年9月5日第21卷5期⑦伯纳德••施瓦茨: 《美国法律史》, 王军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 年, 第36 页。

⑧黄树卿:“英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考察”载《法学论丛》2010第2期⑨[日]伊藤正己: 《行政法研究》, 东京大学出版会1978年12月初版, 第266- 267页⑩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四期,第124页12 唐汇西戴建华:“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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