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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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院(系):人文与社会科学系
专业:法学年级: 09级
姓名:何乃明学号:20097643
指导教师:房忠敏
xx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设计)评语
摘要
现在因为医疗纠纷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大原因是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医疗纠纷中,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0年7月实施开始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社会上的反响不一。但是大多数人都偏向于患者一方,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是法律尤其要保护的对象。但是从医方的角度出发,看到了其施行还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别是给医方带来的消极影响。为了改变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不利位置,提升患者在诉讼中的主动地位,必须合理的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现状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分析,从立法、司法、社会救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医疗举证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患关系影响
目录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 (3)
(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
(二)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有先行赔付的义务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影响 (4)
(一)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影响
1.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积极影响
2.举证责任倒置对院方的消极影响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影响
1.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积极影响
2.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的消极影响
三、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 (12)
(一)医患双方共同举证
(二)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三)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
结论 (14)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医疗机构显而易见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001年出台的《证据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变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和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现状
(一)当下的医患关系的现状
从理论上说,医患关系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然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医患关系失去了往日的纯净与温情,变得日益紧张而冷漠。那么,医患冲突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作者认为,固然可以归于信仰危机和道德滑坡,但这是社会普遍现象,并非仅存于医患之间。除了道德因素,似乎还有更深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医患信任解体,根源在于畸形的医疗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主要靠技术吃饭,因此都能遵循“合理诊断、合理治疗”的原则。然而,我国医生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开处方和做手术本身不赚钱,只有多卖药、多检查、多消耗,才能多收益。由于居民看病自费水平较高,医生过度治疗,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患者的财富,从而导致医患之间出现严重的经济对立,这是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本原因。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
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