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兵: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国军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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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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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作者| 徐忠兴来源| ilawyer■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投稿请联系微信/邮箱:txqm33 / wjx-Wa ************************阅读提示:合同效力是依法裁断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与前提,对于正确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极为重要。

作者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从中提炼出77条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

今天推送其中的1-40条规则。

注:后台回复“40”获取含“实务详解”的审查认定规则PDF。

一合同的生效1、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判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总第132期)。

2、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典型判例: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裁判规则: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
吴建斌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7(0)1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试图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期付款转让协议在受让人逾期付款金额达到五分之一的,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67条合同解除权规定的裁判规则.其中蕴含着民商法分立思路中商事组织法上交易不同于合同法上交易(尤其是消费合同关系)的商事裁判理念.不过,该案本身没有涉及股权这一特殊标的物转让协议守约方合同解除权限制问题,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也未反映相关事实及法律争议.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应当准确归纳提炼原案裁判文书本意,而不能背离原案事实任意发挥创造新的规则,这样才能够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制度价值及应有权威.
【总页数】13页(P113-125)
【作者】吴建斌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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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

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

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引言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关键问题。

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进行合同效力的审查和认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从77个具体的判例中,详细解析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为读者提供参考。

1. 合同双方的法律能力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要求签约双方具备相应的法律能力。

根据判例,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无法签订有效法律合同。

在判例1中,A公司与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未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经过监护人的同意。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因为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合同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同的借款用途是非法的赌博活动。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是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某些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判例3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经公证和登记手续。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进行公证和登记手续。

4.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合理性原则。

在判例4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该合同的条款非常模糊,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

5.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合致原则合同双方应当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思一致。

合同中故意隐瞒了商品的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因为甲公司没有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原则。

……76. 合同的有效期限和效力终止规则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合同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在判例76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未与甲公司续签合同。

公报案例法律地位(3篇)

公报案例法律地位(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报案例占据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公报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法律的实施、解释和适用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公报案例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以及其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报案例的定义公报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具体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以指导全国法院、检察院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一种案例发布形式。

二、公报案例的法律依据公报案例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案例的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案例的权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

三、公报案例的法律地位公报案例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的补充:公报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解释的补充和细化。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公报案例则是对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进行具体阐释。

2. 指导法官、检察官审判和检察工作:公报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检察官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具有参考价值。

3.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公报案例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因地区、法院或检察院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适用不一致。

4. 提高司法透明度:公报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公报案例的作用公报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指导法官、检察官:公报案例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丰富的案例资源,有助于他们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2. 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公报案例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争议。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探讨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具备法律强制力。

二、合同的有效性1. 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有效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书面形式、备案等)。

2. 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有效性还需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可能因欺诈、胁迫等情况而无效。

3. 法律能力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能力,即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无效。

三、合同的无效性1. 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违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缺乏主体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

- 表意不清:合同条款模糊或不明,导致无法理解意图。

2. 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通常不影响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例如,若合同中的财产已转让给第三方,他们对财产的权益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3. 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恢复债务的性质,返还给对方所获得的利益。

四、合同有效性与无效性的判断标准1. 法律标准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判断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证据标准合同的效力需要依据合同文本、双方的意思表示、履行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 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判断其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虽形式存在,但实际履行时存在重大违约情形,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效。

五、结论了解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对于当事人保护自身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及条款,确保满足法律规定,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通过合法、合理的方法,打造良好的民事交易环境。

---以上探讨希望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合同签订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力的参考与指导。

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法理评析

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法理评析

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法理评析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是指那些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难以确定税务处理方式的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法律解释、税务政策和会计准则等多个方面的知识,需要稽查人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本文将就税务稽查疑难案例的法理进行评析,以期为税务稽查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案例一:跨境电商平台的增值税征收问题跨境电商平台的增值税征收问题一直是税务稽查中的一个难点。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跨境电商平台应当依法纳税,但是如何确定纳税主体以及如何确定征收税率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稽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税法规定,并结合跨境电商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

二、案例二:企业内部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内部转让资产涉及到多个税种的征收,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稽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税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内部转让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税收的全面征收和公平合理。

三、案例三: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比较复杂,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税等多个方面。

稽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税法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合理性。

四、案例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收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稽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五、案例五:税务稽查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税务稽查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常见的疑难案例。

稽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税法和法律解释,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判断,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

六、案例六:税务稽查中的合规风险评估问题税务稽查中的合规风险评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稽查人员综合考虑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确定合适的稽查方案,确保税收的全面征收和公平合理。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起合同诈骗案的判决却引起了争议。

案例中,被告人因合同诈骗被起诉,但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那么,这个判决是如何做出的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和评析意见进行介绍。

裁判要旨本案的被告人为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经审查报批,于2019年8月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但检察机关依然以合同诈骗罪起诉了他。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以被告人无罪作出了判决。

判决理由1.合同签订过程没有欺骗行为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也没有强迫行为。

被告人以平等自愿的形式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虽然在合同的执行中未能兑现全部义务,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

2.合同规定存在争议该合同规定的条款存在争议。

被告人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然而,法院并未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3.合同纠纷应由民事判决由于合同争议较多,本案应当为民事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

因此不能以刑事诈骗的方式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该判决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也引起了社会的争议。

有人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欺骗行为,但是被告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人们对是否应该区分合同违约和合同诈骗的看法也存在一定分歧。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认为该合同应该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但是该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却不容忽视。

从社会效果来看,对于合同诈骗行为应该严格打击。

如果不能有效打击合同诈骗行为,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和经济安全。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无罪的判决并不是一个好的示范。

当然,任何法律判决都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做出的,需要充分权衡不同因素之后做出最为合理的决策。

吴某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吴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吴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经调查,吴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吴某在案件中,通过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吴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吴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吴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吴某通过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吴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审理(1)证据方面: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吴某的犯罪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证据合法、充分。

(2)辩护方面: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但自首情节不足以减轻刑罚。

(3)判决方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吴某案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吴某案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某,男,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于2020年作出一审判决。

以下是吴某案件中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案件事实,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除判处主刑外,可以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吴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2)撤销职业资格证书:根据我国《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在本案中,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撤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4. 社会影响(1)家庭影响:吴某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同时也对吴某的家庭产生了负面影响。

吴某的妻子和子女因担心吴某的判决结果,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廖某东案件法律分析(3篇)

廖某东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廖某东,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廖某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廖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1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针对廖某东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廖某东原系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7年,廖某东以公司名义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开发商为该公司开发住宅小区,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廖某东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开发商损失惨重。

2. 案件经过2018年,开发商向某市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廖某东合同诈骗。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廖某东存在以下犯罪事实:(1)虚构项目,骗取开发商投资。

廖某东在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虚构住宅小区项目,骗取开发商投资。

(2)隐瞒债务,拖欠工程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廖某东隐瞒公司债务,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

(3)虚假诉讼,损害开发商利益。

廖某东通过虚假诉讼,企图逃避债务,损害开发商利益。

3. 案件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廖某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廖某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廖某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以虚构项目、隐瞒债务等手段,骗取开发商投资。

(2)客观方面:廖某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项目、隐瞒债务,骗取开发商投资,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8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郭叶孙妹摘要: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共计106例指导性案例。

通过年度比较分析的方法,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6例指导性案例,总结其发布规律与特征,同时将“北大法宝一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样本,利用关键词单独或并列进行全文检索,对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和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规律及特点。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中图分类号:DF8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19) 06-075-011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副主编。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多年的理论积累迈人了审判实践,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由此形成。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与指导性案例有关的规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78例,应用案例累计3098例。

®与2017年(65%)同期年度比较分析数据相比,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率达到74%,上升9%。

®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北大法宝一司法案例库”近6000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深人研究 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荣获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何为法律可言马小兵案件(3篇)

何为法律可言马小兵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小兵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典型案件。

案件起因于马小兵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逮捕,但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马小兵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纷纷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司法公正、证据标准等问题提出质疑。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法律分析等方面对马小兵案件进行深度解析。

二、案件审理过程1. 逮捕阶段2018年6月,马小兵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逮捕。

警方指控马小兵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虚构事实、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2. 审理阶段案件审理过程中,马小兵对警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马小兵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决马小兵无罪释放。

三、法律分析1. 证据标准马小兵案件引发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证据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警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如证据来源不明、证据链不完整等。

这说明我国在证据标准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司法公正马小兵案件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公正方面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认定马小兵无罪。

这表明我国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反映出司法公正方面仍有待提高。

3. 法律体系马小兵案件还反映出我国法律体系在敲诈勒索罪认定方面存在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马小兵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同。

这说明我国法律体系在敲诈勒索罪认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案件启示1. 完善证据标准马小兵案件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证据标准,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合法、真实、完整。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胡某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胡某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胡某权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胡某权因与邻居陈某发生纠纷,持刀将陈某杀害。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社会秩序的思考。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胡某权与陈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胡某权持刀将陈某杀害。

2. 争议焦点:胡某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3. 争议焦点:胡某权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本案侵犯的是陈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法律对生命权给予最高保护。

(2)客观方面:胡某权持刀将陈某杀害,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主体:胡某权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胡某权故意杀人,具有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胡某权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胡某权具有直接故意,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罪。

(2)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本案中,胡某权持刀将陈某杀害,犯罪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3. 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胡某权在作案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2)胡某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3)胡某权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2. 倡导邻里和谐,加强社区治理,化解矛盾纠纷。

3. 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加强心理辅导,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7.29•【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

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造假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

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

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1. 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

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 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3. 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李彦军案件法律分析论文(3篇)

李彦军案件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李彦军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参考,并对相关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李彦军案件;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法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案件尤为突出。

李彦军案件作为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李彦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李彦军,原系某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李彦军通过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划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 李彦军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李彦军侵占公司资金后,隐瞒事实,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法律适用1.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彦军作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彦军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彦军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生效还是对抗r——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说起

生效还是对抗r——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说起

生效还是对抗r——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说起
卢军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17)002
【摘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中,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应当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从解释论上讲,无论是通过法律解释抑或法之续造的方法,均得不出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对抗要件这一结论.从立法论上讲,该通知不管是作为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都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因此最终的条文应该是立法选择的结果,法院不能舍近求远.【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卢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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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涉案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诈骗罪中涉案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诈骗罪中涉案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他人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
物的目的的行为。

因此,在合同诈骗罪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具有一
定效力的,但是这种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合同诈骗罪涉案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制度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
疑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签订合同,那么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效力被完全剥夺。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且
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隐瞒了真实情况,那么合同也是无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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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兵: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国军案”评析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民商事法律适用征文大赛一等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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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骤增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出涉罪合同的效力评价问题,亦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作为最高院公报案例的“吴国军案”,借用“量变论”来证立民事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联,隐含着逻辑瑕疵和论证漏洞。

在犯罪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问题上,学界目前存在“当然无效说”和“部门法自洽说”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值得检讨。

“民法上违法却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受到民法的保护却在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现象,源于民法评价与刑法评价的差异性,但二者的不一致,并非常态,需要严格的适用条件。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妨采取犯罪主体→合同时点→合同目的之“三步测试法”,纠正民法效力评价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疏离,维护法秩序的和谐。

关键词:涉罪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刑民交织合同效力评价一、引言学界通常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旦构成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此观念近乎不证自明,因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解释规则,法律行为一旦被刑法所否定,自应具有民法上之不法性。

然而,此条被广泛接受的民法“定理”,却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公布了“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为“吴国军案”),其裁判摘要概括如下:“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由此观之,该案严格区分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否认了“先刑后民”的诉讼理念,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包含着对传统学说的颠覆性见解,理应激发学术争鸣。

可惜,就笔者目光所及,此案例尚未获得学界足够的回应,反倒是在实务部门形成诸多争锋相对的观点,理论与实践的落差现象颇为耐人寻味。

“吴国军案判决”形成于特定的司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激增,借贷标的额不断增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随着民间借贷从“熟人间的交易”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经营性借贷,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而衍生出刑民交织的法律问题。

但是,各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之间,甚至同一业务庭不同法官之间,对刑民交织案件的见解并不一致,尤其是民间借贷涉嫌或者构成犯罪时,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担保协议的效力?各法院的裁判立场殊异。

“吴国军案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织问题的基本立场,固然其不具有判例上的拘束力,但它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理论问题:犯罪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实务界对“吴国军案判决”的争议延宕至今,但本文无意对判决本身的妥当性给予评价,而是集中围绕犯罪合同的效力评价问题进行论述。

为避免歧义,有必要厘定“犯罪合同”与“犯罪行为所涉合同”两个概念。

犯罪合同是指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如签订贩毒、走私军火或逃税协议;而本文所称的“犯罪行为所涉合同”,并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以犯罪为目的而缔结的合同,而泛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时所缔结或履行的民事合同。

为行文便利,下文把“犯罪行为所涉合同”简称为犯罪所涉合同或涉罪合同。

二、刑民交织:“吴国军案”的核心命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诸多公报案例及指导性案例中,单就文本表述而言,“吴国军案判决”独树一帜。

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只用了317个字,论证说理则用了1866个字。

不同于基层法院判决书通常在说理部分的惜墨如金,该案高比例的说理文字属于应被鼓励的“另类”。

更为难得的是,本案法官对于一个争议极大的实务问题,大胆采用学理解释的方法作为论证的基础,为学术研究的展开提供了有意义的入口。

1. 事实认定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借款协议,被告陈晓富共向原告吴国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履行了出借的义务,陈晓富于当日收到原告200万元的借款,因陈晓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数额较大,并已严重丧失信誉,现陈晓富无力归还借款,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晓富提前归还,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14日陈晓富因故下落不明,原告认为陈晓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数额巨大,已无能力偿还,2008年12月22日陈晓富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晓富提前归还,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开庭时,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 法律适用(1)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理由认为,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人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根据《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陈晓富向原告吴国军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陈晓富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陈晓富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

(2)涉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诉争利益的核心是担保合同的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

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

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

因此,对于王克祥和中建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三、量变论:“吴国军案”的裁判逻辑“吴国军案”中,合同的效力评价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甚巨。

借贷合同一旦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应无效,原告吴国军既不能向被告陈晓富主张债权,亦不能向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只能向陈晓富主张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即使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有过错,也只应承担陈晓富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在陈晓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下,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评价就成为本案裁判的关键之所在。

1.“吴国军案”的推理过程考察本案的裁判文本,在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判决书包含了两个逻辑推理的三段论结构,分别得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间借贷行为不是刑事法律事实”的结论:推理Ⅰ大前提: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小前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是刑事法律事实;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推理Ⅱ大前提: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小前提:民间借贷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结论:民间借贷行为≠刑事法律事实推理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民间借贷行为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此三段论推理过程存在两个逻辑瑕疵。

其一,大前提的不周延导致推理结论不具有完全的有效性。

“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并非一个全称判断,因为同时被刑法与民法调整的法律事实比比皆是。

例如合同诈骗既是一个合同行为,又是一个诈骗行为。

依照三段论推理“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推理Ⅰ和推理Ⅱ的结论不应该是一个全称判断,即不是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都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也不是所有“民间借贷行为都不是刑事法律事实”。

如此而言,则推理Ⅲ就不能为真。

其二,该推理具有“四概念”错误,大小前提是两个没有逻辑关联的命题,不仅谈不上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也无所谓推理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刑事法律事实不等于民事法律事实”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陈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民间借贷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是从行为定性的角度来陈述的,概念内涵不一致,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2. 裁判逻辑的论证漏洞法律论证不是一个单纯的形式逻辑推演活动,“逻辑并不提供用以评价法律论证实质向度和程序向度的规范。

”换言之,形式逻辑的推理不能替代法律论证。

事实上,“吴国军案判决”有意识地进行了法律论证。

关于大前提,判决书并没有展开论述,只是有意识做了区分,或许法官觉得这原本就是一个无须论证的法律常识。

裁判文书最为“出彩”的部分是在小前提的说理部分,法官用了“量变到质变”的哲学原理来阐释本案中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差异性。

按照这种逻辑,民间借贷合同区分为“向单个特定主体借款”与“向不特定主体借款”两种范畴,前者是民法评价对象,后者是刑法评价对象,当前者累计到法定程度时即产生质变,成为发动刑罚的法律事实。

核心问题在于,能否简单套用“量变到质变”的哲学原理来证立民事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联?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其一,哲学原理与法学原理之间存在着方法论上的“不可通约性”,用抽象的哲学原理来诠释具体的法律规则,原本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尤为重要的是,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同一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从量变开始,以质变终结,这属于事实描述;而违法性效力的转换过程蕴含着价值判断,二者之间不具有类推解释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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