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ppt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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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 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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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人原因不支付的先行支付。规定由 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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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案例的掌握及工伤待遇竟合的问题(法 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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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待遇
▪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 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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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 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
▪ ——非职工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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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 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 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 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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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人原因不支付的先行支付。规定由 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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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案例的掌握及工伤待遇竟合的问题(法 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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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待遇
▪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 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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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 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
▪ ——非职工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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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 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 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保险法夏鲁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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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2、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使他们 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社 保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 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适应劳动 者和公民的合理流动,促进城镇化进程。二是社保法规 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社保法规定了 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 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使各类群 体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这部法律 是一部造福百姓之法,是一部彰显公平之法,是一部促 进和谐之法。
4、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整体科学发展提供了 坚强的法律保障。社保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系统的六部基本法律已经齐全,将来要做的是 要补充下一级的法规规章。社保法与劳动法、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 ,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 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 支持,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 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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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3、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 保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 会保险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确定了社会 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 操作更加规范、体系更加健全、运行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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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4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3、实践基础。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积累 了成功的经验,如: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 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 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支付能力得到 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2、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使他们 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社 保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 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适应劳动 者和公民的合理流动,促进城镇化进程。二是社保法规 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社保法规定了 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 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使各类群 体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这部法律 是一部造福百姓之法,是一部彰显公平之法,是一部促 进和谐之法。
4、为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整体科学发展提供了 坚强的法律保障。社保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系统的六部基本法律已经齐全,将来要做的是 要补充下一级的法规规章。社保法与劳动法、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 ,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 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 支持,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 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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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3、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 保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 会保险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确定了社会 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 操作更加规范、体系更加健全、运行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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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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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重要意义
3、实践基础。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积累 了成功的经验,如: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 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 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支付能力得到 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 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 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 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 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 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 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 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 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 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 (一)定义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
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 (二)特点
• 1、社会性。
保险范围的社会性
保险目的的社会性
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2、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
《社会保险法》与法律责任
五种情形: 1、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伪 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退 休,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 2、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缴费年限或 视同缴费年限,骗取更多的社会保险待遇; 3、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等; 5、进行虚假或不实的劳动能力鉴定,提高伤 残等级,冒领或者多领社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必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 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才能按照本法的 规定处理。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人财政专户;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主体 只要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 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不特 定部门或者人员,都是违法行为主体。 (二)违法行为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 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 责任
(一)违法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指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行为。
四法两条例的法律责任课件
济补偿金; 2.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三)不订立书面合同或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违法情形: 1.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后果: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 违法情形: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的; 3.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后果: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4.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第三章 公平就业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 违法后果: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四)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收取押金的, 违法后果:扣押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 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处罚。
(违法收取财物、扣押档案物品,重罚!)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六)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违法后果
无效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三)不订立书面合同或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违法情形: 1.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后果: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 违法情形: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的; 3.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后果: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4.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第三章 公平就业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 违法后果: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四)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收取押金的, 违法后果:扣押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 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处罚。
(违法收取财物、扣押档案物品,重罚!)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六)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违法后果
无效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
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22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23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总则》一章共九条 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宗旨; 2、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 3、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 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权利; 5、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 6、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现分述如下:
3
(一)立法宗旨(第1条)
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九条?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 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 (第10条)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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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总则》一章共九条 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宗旨; 2、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 3、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 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权利; 5、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 6、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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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第1条)
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九条?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 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 (第10条)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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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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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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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概况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年4稿4审, 终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 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 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 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3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 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
二、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1)强制性。 (2)互助性。 (3)储存性。 (4)差别性。 (5)社会性。 (6)福利性。
5
案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 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 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 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 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选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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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概况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年4稿4审, 终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 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 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 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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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 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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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1)强制性。 (2)互助性。 (3)储存性。 (4)差别性。 (5)社会性。 (6)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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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 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 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 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 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选择参保。
社会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 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 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 5、怎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数额根 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 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按现行政策, 社会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 计算公式为: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解释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15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 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 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用 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总结二十 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 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 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 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 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
11
(二)缴费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 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1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待遇。
.
19
(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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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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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 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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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 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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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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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会保险法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违反社会保险法 的法律责任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
❖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不及时变更或注销等级的, 是否能按不办理社会等级来论处;
❖
第二,如何理解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 2.责任主体。 ❖ 3.责任方式及数额。 ❖ 4.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
第二,及时。
❖ 2.责任主体。
❖ 3.责任方式及数额。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 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 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 1.违法主体。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 第一,必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履行职
责相关的违法行为。 ❖ 第二,处理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关
系。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 2.违法行为。五种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 ❖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
五、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 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五、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 第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含义。 ❖ 第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 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处理。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 律责任
❖ 1.违法行为
❖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拒不出具”;
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 3.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4.责任方式及数额。 一是, 改正;
❖
二是, 赔偿损失;
❖
三是, 处分。
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的 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1.违法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 2.违法行为。
❖
需要注意两点:
❖
第一,擅自更改;
❖
第二,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
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的 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五、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法律责任
❖ 2.责任主体。
❖ 3.责任方式及数额。 一是,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
二是, 罚款。
❖ 4.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 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 ❖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违法行为是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后逾期不缴纳。 ❖ 2.责任主体。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3.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改正;二是滞纳金;三是罚款。
❖ 4.注意事项:
❖
第一,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强制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 第一,骗取社会保险支出的含义。 ❖ 第二,区别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与侵占、挪用社会保险
基金。 ❖ 第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2.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 5.有权追究违法责任的主体。
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的 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 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 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机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 3.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 改正;
❖
二是, 罚款;
❖
三是, 解除服务协议。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4.有权追究违法责任的主体。
❖ 包括三类: 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二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三是, 其他有权机构。
❖ 5.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三)克扣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