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课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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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能否 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 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合同相对人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 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 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其 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原告药店认为伏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1、自2009年1月开始,伏某一直代表医药公 司与药店发生业务; 2、药店持有2011年1月至12月医药公司的委 托书。 被告医药公司认为伏某不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1、2011年1-12月的委托书有涂改痕迹; 2、药店接受药品时无医药公司的出库单;
本案一审判决医药公司赔偿10万元,二审调解赔偿63000元。
• 项目经理对外借款。2010年4月8日,南京某公司承建 安徽省滁州市某工程,委派现场代表李某负责对施工 期间的全面管理。 2010年4月17日、27日、28日及5月 25日、7月25日,李某分别向原告毛某出具借条五张, 借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7万元,均未注明借款用途。借 款人均署名为“李某”并加摁手印。因李某未及时还 款,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 息。诉讼中,毛某向法院提供了狄某、段某两人出庭 作证,证明两位证人在向工地运送材料过程中听到过 李某与毛某谈论借钱的事情。证人狄某还陈述:“李 怕毛不继续借给他钱,还用手一挥地讲:我们承包这 么大一片工地,总承包款几百万元呢,你那几个钱还 愁还不了吗?”毛某认为,李某经手向其借款47万元 用于南京某公司承建的工程,李某是南京某公司派驻 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至少构 成表见代理。南京某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授权李某对 外借款,李某所借的高利贷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没 有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别毛某的诉讼请求。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法律实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樊荣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五: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常见纠纷 借款合同常见纠纷 担保合同常见纠纷 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
• 我们认为,应当区别对待项目经理对外借款与 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普通商事行为,一般情 况下,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 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项目经理与其代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 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第二,项目经理借款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 权的表象象。 第三,借款资金是否用于工程项目。 第四,交易行为是否合理。 第五,交易双方关系是否特殊。 第六,贷款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
• 认定表见代理,必须要符合两个标准: 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与公司之间必须 有一个连结点,如行为人在工程验收材料 中代理公司签名、工地公示钢牌显示是负 责人或材料员; 二是必须能让普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 理权,而且相对人还必须无过失(如代理 人是建筑公司的员工)。
• 1、公司职员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2010年9月21日, 南京某建材公司业务员李某通过QQ聊天方式向某贸 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提出购买钢材,双方通过 QQ聊天及手机短信方式议定了钢材规格、数量、价 格等内容,随后在徐某的要求下,李某用建材公司 单位的传真机向贸易公司发送传真件一份,内容基 本如上述商定内容一致,并注明提货车辆号牌为皖 S50000,落款为“某建材”,未加盖公司印章。同 日,贸易公司向南京某钢材公司出具出库单,通知 可以向皖S50000号车辆发货。后贸易公司索款无果, 遂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 • 另:李某因涉嫌侵权公司财产被逮捕。
委托书的效力。原告某药店与被告某医药公司双方自 2009年起一直有药品买卖业务关系。医药公司2009年 向药店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书,载明伏某为业务员,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略)。2011年 1月26日,伏某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内容同 上的授权委托书向原告供应品批号为L100628的东阿 阿胶200盒,总货82000元。伏志民当即向原告出具了 收条。授权委托书中有效期的日期及委托书落款日期 均有涂改痕迹,“2010”改为“2011” 。2011年3月, 消费者薛某在药店购买了上述阿胶4盒,因怀疑有假, 向药监局举报。经查,该批号为假药。药监局对药店 进行罚款并没收了药品。药店也向消费者退款。药店 以医药公司向其出售假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 有损失共计1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二:主体混乱
• 表现形式有: (1)名称错误。如同音字、形近字。 (2)名称混同。如遗漏“有限”、“责任” 等 (3)主体错位。 如签字盖章的地方不对。 (4)因第三人代为履行引起交易主体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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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错位。原告是租赁公司,被告建 筑公司和张某。因承建工程需租赁钢 管扣件,租赁合同的抬头写明承租方 两个:实际承包人张某和建筑公司, 实际承包人张某在承租人栏签字,建 筑公司在担保人栏加盖了项目部印章。 后因租金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张 某和建筑公司共同支付租金。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一:“君子协定”
• “君子协定”即口头合同。商事纠纷案 件中,纯粹以口头合同作为表现形式 的纠纷并不多,主要纠纷表现是在书 面合同订立后的变更。如电话订单、 电话指示交货、电话变更合同价格、 地点等主要内容、酒桌上解决善后事 宜等。
• 口头变更合同。2008年6月3日,南京某外贸公司向 苏北某公司传真采购合同一份,要求购买草甘膦 240吨(制造除草剂的主要原料)总价款为1176万元; 交货数量和交货期为2008年6月30日前交240吨,交 货方式为送货。该合同中还载明,本合同依法签订, 经供需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除因故需要变动,须 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另立协议,新协议经双方盖 章和代表签字后生效。苏北公司收到南京外贸公司 传真的采购合同后,以手写的方式将交货数量与交 货期变更为:“6月30日前交60吨,其余7月份交, 具体时间双方商定。”(诉讼中苏北公司陈述系双 方电话商定后才予以变更,但南京外贸公司不认可) 苏北公司盖章后于2008年6月5日将采购合同回传给 南京外贸公司,但南京外贸公司之后未予回复。 2008年6月份之后,草甘膦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苏北公司要求交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
• 本案中,第一,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向毛某借款。 五张借条中的借款人均署名李某并且加摁李某本 人的手印,李某的行为明确具有个人行为特征。 第二,毛某不能提供其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的证 据。李某在职务上没有借款的权限,在手续上没 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连项目部印章也没有,仅 凭毛某的手一挥“有这么大一个工程”就轻易相 信。第三,借款未进入南京某公司账户,公司财 务人员也没有参与。第四,借款用途不明。五张 借条均没注明与南京某公司或该工程有关联性的 任何信息。第五,毛某本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 务,主观上不属于善意无过失。综上,李某对外 借款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李 某个人承担。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四:约定不明
• 合同出现漏洞、约定不明等情况,主要有 三方面原因:一是未约定;二是有约定但 语句有误或不规范,结果与合同目的相反; 三是有两种以上理解。解决这些问题的手 段就是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 1、交易价格约定不明。原告某包装公司与被告某 运输公司一直有业务关系,2008至2009年间持续供 应多批各类包装箱,相关送货单上均载明时间、型 号、规格、数量,但无单价。包装公司向运输公司 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公司接收并进行了 抵扣。后双方关系因其他原因关系破裂,运输公司 拒不货款,包装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按增值税专 用发票载明的金额给付货款78万。运输公司辩称: 原告主张的价格(发票价格)比双方口头约定的价 格高出30%,比被告转卖给第三方的转售价格高出 20%,被告不可能高买低卖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与 第三方的合同。一审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 苏北公司的有利证据:采购合同中的订单、 传真、录音、实际生产的事实 • 南京外贸公司的有利证据:采购合同变更 条款、外贸行业惯例(转出口) • 争议焦点:1、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是否变更?
• 口头善后协议。自1996年起,浦口某公司每 年与湖北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由湖北公司 向浦口公司供应压缩机,浦口公司再将压缩 机生产为炒冰机、冰淇淋机等。在履约过程 中,货物是持续供货,货款是滚动结算,退 货是随送货车退回。其间,浦口公司就产品 质量问题和货款结算问题与湖北公司进行过 交涉。自2002年起,浦口公司大约欠湖北公 司80-10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付。双方法定 代表人曾多次在酒桌上明确约定将欠款作为 产品质量退货赔偿,湖北公司也把该部分欠 款列为“不良债权。后湖北公司起诉浦口公 司要求给付欠款。浦口公司在南京起诉湖北 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
浦口公司主张产品质量赔偿,应当举证: 1、产品有质量问题; 2、产品质量造成损失; 3、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难点: 1、无现存压缩机; 2、客户退货与湖北公司供货无直接关联; 3、损失数额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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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重点: 1、客户退回产品的时间、规格、数量; 2、该规格产品使用的压缩机型号; 3、该时间段退回的压缩机数量和型号 以下三者基本能对应一致,形成令人信服 的证据锁链。
• 本案争议焦点: • 1、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合同关系? • 2、原告将包装机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性 质? • 3、在案外人代理商无法查证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原告、被告和代理商之间的 关系?
商事合同常见纠纷之三:无权代理
• 公司代表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犹如自然 人的声带、四肢等可以对外表过意思的器官,所 以,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公司意思,只需要签名 证明其身份即可,其言行即可代表公司。公司代 理人则不同,代理人是根据公司的授权而行使职 权。授权的凭证有委托书、介绍信、持有公章等。 无论是公司代表人和公司代理人,其超越权限作 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效力。 • 对于公司代表人,其对外活动的权限是“无限制 即为有代表权”,对于公司代理人,其对外活动 的权限是“有授权则有权利,无授权则无权利”。 公司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权限,对外作出的行为 一般不否定其效力,除非相对方明知或应当知道 公司代表人超越权限。公司代理人超越权限,属 于无权代理。
• 争议焦点:建筑公司是承租人还是担保人?
• 钢管租赁合同 • 出租人:租赁公司 • 承租人:建筑公司
张某
内容(略)
出租人 租赁公司 (印章)
承租人 张某 (签名)
担保人 建筑公司项 目部(印章)
• 第三人介入。2010年5月,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 告供应一台包装机。2010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函, 要求确认试用的包装机购买问题。被告回函称未 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记录。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其 代理商,与被告商定先行试用包装机,试用后再 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满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包 装机,并发函要求提供售后服务,以自己的行为 表示购买该机器设备,却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 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辩称, 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向原告 购买过任何物品。即便支付货款或退还机器,对 象也只能是第三人。另,2010年7月,原告向第三 人发出解除其代理商的函,第三人现已人去楼空, 法院公告送达。
•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价格。 (1)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以住的价格并不是固定 的;(2)案涉包装箱是特制的(包装汽车),且 与以往的包装箱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又不属于 通用产品;(3)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只有一个价 格幅度,不是准确值,但本案增值税发票的价格 也未超出该幅度;(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方用 来抵扣税款的,金额越高,抵扣的税款越多,所 以实际交易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不符是普 遍现象;(5)如按增值税发票确定价格,可能面 临运输公司高买低卖,这有悖于经商一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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