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问题研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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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网络社会问题研究现状综述
一、网络社会问题的界定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社会学 领域的社会问题是指由于社会关系或社会环 境等方面的失调,使社会全体成员或相当一 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受到影响,社会进步受 到障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需要动员全 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问题。美国社会学家 C·赖特·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像力》一书中, 通过区别“公共问题”与“个人烦恼”来界 定社会问题。他认为,个人烦恼产生于个人 性格和交往,是个人的私事,而公共问题却 危害整个社会,往往包含了社会体制的危机。
受传统社会学理解的影响,学界在 界定网络社会问题时认为它包括客 观事实与人们的主观认定两方面因 素的整合。即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确 实存在某种具有失范性质的网络社 会现象的具体客观事实,而不是人 们头脑中随意做出的假想或臆测。 当网络上的非和谐现象被人们广泛 确定并产生主观方面的否定性看法 时,就构成了网络社会问题。
其三是网络黑客。“黑客(hacker)”一词源于英 语动词hack,意为“(乱)砍,(乱)劈”。它在上 世纪60年代早期最先出现是用来指称一群麻省理 工学院的热衷于解决难题的计算机狂热者。在20 世纪70年代,黑客被认为是那些善于独立思考、 喜欢自由探索而沉迷于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系统的
计算机迷。目前,黑客活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
疑,大多数的黑客行为已经发展到了故意进行数
字破坏和敲诈的程度,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黑客
行为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
胁,而且也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社会
生活秩序,从而对其他网络行动者以及整个网络
在此基础上,有研究者指出不能把网络生 活中的“个人烦恼”等同于网络社会问题。 认为个人烦恼“只是网络行动者们个人的 私事,它是网络行动者个人的利益、兴趣、 网络生活条件以及其所持有的网络价值观 念遭到排斥或威胁时所产生的,它只有在 网络行动者个人能够直接经历的网络社会 生活情景中通过个人的意志、行动乃至技 巧等来加以克服。但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 却是一种网络‘公共问题’。是涉及整个 网络社会的问题。”
其次是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一种人为编制 的、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的具有 自我复制和传播能力的破坏性、干扰性电脑 程序。它具有传染性、潜伏性、繁殖性、针 对性、可激发性、扩散面广、种类翻新迅速、 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强、清除难度大等特点。 这种程序一旦进人计算机系统,就能通过修 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或其变种复制进去,从 而破坏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甚至使计算机瘫 痪,对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行秩序等构成了严 重的威胁和危害。
首先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网络中的非 法侵害行为。除了杀人、强奸等必须通过 直接的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现象外, 其他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利用网络 实施。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空间中最为严 重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是:
网络盗窃。它分为数据信息盗窃和网 络服务功能盗窃两种基本形式。其中, 数据信息盗窃是指某网络犯罪主体通 过因特网秘密地复制某个机构其计算 机系统中存储的程序、数据以及精心 收集和分析的信息。网络服务功能盗 窃是指在某一网络内部通过对数据在 输入之前和输入期间所进行的数据处 理,从而达到盗窃银行存款或修改银 行账号目的的一种网络犯罪行为。
6、共同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题需 要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得以控制。网络 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于社会和群 众的力量,如果只是通过少数人或某 个专业部门的努力就可以改变某种网 络环境中的社会病态现象,那么它也 不能成为网络社会问题。
可见。对网络社会问题的界定是 见仁见智。
二、网络社会问题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网络社会问题可分 为不同的类型。目前,网络社会问题的主 要类型有: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要具备四个 要素:从产生原因上看,社会问题都源于社 会失调:从影响范围上看,社会问题对全体 社会成员或相当一部分成员的生活造成了困 难,妨碍了社会进步;从性质上看,社会问 题与社会绝大多数人所持有的价值标准、道 德规范相违背,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从解 决途径上看,社会问题须通过集体行动才能 得到解决。所以,网络社会问题的成立要具 备六个条件:
4、社会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成的原因是社 会性的。网络社会问题是由于在网络社会建构与 变迁过程中所出现的网络互动的关系失调、网络 社会的规范脱节、网络社会的整合错位以及网络 社会的功能障碍等社会性的原因造成的。
5、主观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题必须要有公众加 以主观上的普遍认定。尽管网络社会问题是一种 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但如果人们并没有在主观 上达成共识,不把它当作一种“问题”对待,那 么也不能称之为网络社会问题。可见,网络社会 问题是需要公众在主观上加以认定的,是主观与 客观的有机统一。
1、网络性。这是指无网络则无网络社会问 题。网络社会问题是伴随网络社会的崛起 而出现的,它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社会 问题。
2、病态性。这是指大多数人对某些网络社 会现象持否定态度,认为它是“病态”的, 要对它加以关注和解决。
3、破坏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题违背了网 络社会中已有的网络行动规范和网络价值 原则,触犯、威胁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 益,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消极或负面的影 响。
网络诈骗。这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在 网络上非法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 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从而使某个 人或某台计算机相信并允许诈骗犯非 法获取信息、实物或金钱的网络犯罪 行为。数字故意破坏。它是指通过故 意破坏计算机的程序、数据和资料等 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从而达到某种目 的的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洗钱。网络洗钱的特征有三个:一是 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记录、建 立甚至控制复杂的资金周转网;二是网络 上资金周转的实行,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通 过雇佣专业黑客或绑架、贿赂、逼迫银行 内部工作人员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 方法来获取系统的读取权;三是由于因特 网为以电子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各 种各样的机会。从而为更隐蔽的洗钱活动 创造了条件。
网络社会问题研究现状综述
一、网络社会问题的界定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社会学 领域的社会问题是指由于社会关系或社会环 境等方面的失调,使社会全体成员或相当一 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受到影响,社会进步受 到障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需要动员全 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问题。美国社会学家 C·赖特·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像力》一书中, 通过区别“公共问题”与“个人烦恼”来界 定社会问题。他认为,个人烦恼产生于个人 性格和交往,是个人的私事,而公共问题却 危害整个社会,往往包含了社会体制的危机。
受传统社会学理解的影响,学界在 界定网络社会问题时认为它包括客 观事实与人们的主观认定两方面因 素的整合。即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确 实存在某种具有失范性质的网络社 会现象的具体客观事实,而不是人 们头脑中随意做出的假想或臆测。 当网络上的非和谐现象被人们广泛 确定并产生主观方面的否定性看法 时,就构成了网络社会问题。
其三是网络黑客。“黑客(hacker)”一词源于英 语动词hack,意为“(乱)砍,(乱)劈”。它在上 世纪60年代早期最先出现是用来指称一群麻省理 工学院的热衷于解决难题的计算机狂热者。在20 世纪70年代,黑客被认为是那些善于独立思考、 喜欢自由探索而沉迷于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系统的
计算机迷。目前,黑客活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
疑,大多数的黑客行为已经发展到了故意进行数
字破坏和敲诈的程度,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黑客
行为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
胁,而且也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社会
生活秩序,从而对其他网络行动者以及整个网络
在此基础上,有研究者指出不能把网络生 活中的“个人烦恼”等同于网络社会问题。 认为个人烦恼“只是网络行动者们个人的 私事,它是网络行动者个人的利益、兴趣、 网络生活条件以及其所持有的网络价值观 念遭到排斥或威胁时所产生的,它只有在 网络行动者个人能够直接经历的网络社会 生活情景中通过个人的意志、行动乃至技 巧等来加以克服。但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 却是一种网络‘公共问题’。是涉及整个 网络社会的问题。”
其次是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一种人为编制 的、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的具有 自我复制和传播能力的破坏性、干扰性电脑 程序。它具有传染性、潜伏性、繁殖性、针 对性、可激发性、扩散面广、种类翻新迅速、 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强、清除难度大等特点。 这种程序一旦进人计算机系统,就能通过修 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或其变种复制进去,从 而破坏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甚至使计算机瘫 痪,对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行秩序等构成了严 重的威胁和危害。
首先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网络中的非 法侵害行为。除了杀人、强奸等必须通过 直接的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现象外, 其他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利用网络 实施。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空间中最为严 重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是:
网络盗窃。它分为数据信息盗窃和网 络服务功能盗窃两种基本形式。其中, 数据信息盗窃是指某网络犯罪主体通 过因特网秘密地复制某个机构其计算 机系统中存储的程序、数据以及精心 收集和分析的信息。网络服务功能盗 窃是指在某一网络内部通过对数据在 输入之前和输入期间所进行的数据处 理,从而达到盗窃银行存款或修改银 行账号目的的一种网络犯罪行为。
6、共同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题需 要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得以控制。网络 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于社会和群 众的力量,如果只是通过少数人或某 个专业部门的努力就可以改变某种网 络环境中的社会病态现象,那么它也 不能成为网络社会问题。
可见。对网络社会问题的界定是 见仁见智。
二、网络社会问题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网络社会问题可分 为不同的类型。目前,网络社会问题的主 要类型有: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要具备四个 要素:从产生原因上看,社会问题都源于社 会失调:从影响范围上看,社会问题对全体 社会成员或相当一部分成员的生活造成了困 难,妨碍了社会进步;从性质上看,社会问 题与社会绝大多数人所持有的价值标准、道 德规范相违背,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从解 决途径上看,社会问题须通过集体行动才能 得到解决。所以,网络社会问题的成立要具 备六个条件:
4、社会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成的原因是社 会性的。网络社会问题是由于在网络社会建构与 变迁过程中所出现的网络互动的关系失调、网络 社会的规范脱节、网络社会的整合错位以及网络 社会的功能障碍等社会性的原因造成的。
5、主观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题必须要有公众加 以主观上的普遍认定。尽管网络社会问题是一种 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但如果人们并没有在主观 上达成共识,不把它当作一种“问题”对待,那 么也不能称之为网络社会问题。可见,网络社会 问题是需要公众在主观上加以认定的,是主观与 客观的有机统一。
1、网络性。这是指无网络则无网络社会问 题。网络社会问题是伴随网络社会的崛起 而出现的,它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社会 问题。
2、病态性。这是指大多数人对某些网络社 会现象持否定态度,认为它是“病态”的, 要对它加以关注和解决。
3、破坏性。这是指网络社会问题违背了网 络社会中已有的网络行动规范和网络价值 原则,触犯、威胁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 益,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消极或负面的影 响。
网络诈骗。这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在 网络上非法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 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从而使某个 人或某台计算机相信并允许诈骗犯非 法获取信息、实物或金钱的网络犯罪 行为。数字故意破坏。它是指通过故 意破坏计算机的程序、数据和资料等 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从而达到某种目 的的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洗钱。网络洗钱的特征有三个:一是 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记录、建 立甚至控制复杂的资金周转网;二是网络 上资金周转的实行,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通 过雇佣专业黑客或绑架、贿赂、逼迫银行 内部工作人员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 方法来获取系统的读取权;三是由于因特 网为以电子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各 种各样的机会。从而为更隐蔽的洗钱活动 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