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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习题

主管与管辖习题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顾后的括号内)1.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有()。

A.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C.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S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S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S市南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管辖。

A.铁路运输法院 B.侵权行为地法院C.铁路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人民法院D.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4.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后,移送B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

A.再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服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C.将该案退给A县人民法院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住所地法院 B.原告住所地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D.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6.甲市化肥厂与乙市农资公司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乙市农资公司先向乙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市法院受理后,向甲市化肥厂发出应诉通知。

甲市化肥厂对乙市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A.法庭辩论结束前B.庭审准备阶段C.提交答辩状期间D.随时7.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有管辖权。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B.各该人民法院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各该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8.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A.重大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9.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解决争议的方式与管辖权

解决争议的方式与管辖权

解决争议的方式与管辖权
合同书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并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解决争议的方式与管辖权达成以下协议:
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以下方式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1.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发现争议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陈述争议的具体事实和意见。

双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展开友好协商,并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为目标。

2.专家调解:如果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一位独立的第三方专家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将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3.仲裁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和专家调解均未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管辖权
甲方与乙方同意,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以及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均适用法律和法规,并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生效,并与其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于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失败,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解决。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日期:
(签名):
乙方(盖章):日期:
(签名):。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起着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而在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是不可或缺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主管与管辖的含义、种类、原则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主管与管辖的含义主管与管辖是指法律对特定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和国际等各个领域。

它们规定了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

主管与管辖的种类行政主管与管辖行政主管与管辖是指政府机构对行政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行政主管与管辖中,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与执行行政法规,管理和监督行政机构的运作,确保行政公正和效率。

民事主管与管辖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对民事纠纷的监管与控制。

在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听证案件、裁决争议,并执行相关判决。

民事主管与管辖通常包括民事诉讼、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领域。

刑事主管与管辖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对刑事犯罪的监管与控制。

在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判决犯罪行为,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判决。

刑事主管与管辖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国际主管与管辖是指各国之间在国际事务中的监管与控制。

在国际主管与管辖中,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协议和国际组织等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石。

主管与管辖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主管与管辖遵循一些重要原则,以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

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具有对其领土内事务的独立控制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有权行使正当的管辖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这一原则保护了每个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应该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程序。

法院只有在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并依法判决。

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管辖冲突时,应当寻求和谐和一致的解决办法。

2020年法律--主管与管辖参照模板

2020年法律--主管与管辖参照模板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112)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114)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14)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15)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16)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16)第二节管辖概述 (119)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19)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20)三、管辖恒定 (121)四、管辖的分类 (122)第三节级别管辖 (123)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23)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2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4)第四节地域管辖 (126)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26)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27)三、一般地域管辖 (127)四、特殊地域管辖 (129)五、专属管辖 (132)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33)七、协议管辖 (133)第五节裁定管辖 (135)一、移送管辖 (135)二、指定管辖 (136)三、管辖权转移 (137)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138)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138)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38)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40)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效力部分。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异议之区分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异议之区分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异议之区分案情简介:原告顾某诉称,其受雇于被告何某,因在受雇期间受伤,要求被告何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相关损失。

被告何某答辩称,其属于个体工商户,雇佣工人应当作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故原告所诉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本案应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故被告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认为本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

案件处理: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后,法院未作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民事裁定书,被告对法院该处理提出异议,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释明,管辖权异议系对法院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不会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如果经过审理,确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会告知原告让其撤诉后另行申请仲裁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分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我国的“管辖异议制度”是针对法院管辖权设立的,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尽管“管辖权异议”这一特定概念已经明确了异议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与管辖权异议问题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主管问题与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处理的关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法院受理范围与管辖加以区别。

受理范围即通常所说的主管问题。

主管问题所涉及的法院对某一争议能否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是审判权行使的外部关系问题,既包括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的非法律争议,也包括尽管可以行使审判权但却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对具体特定的争议排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情形。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答: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才会产生管辖权争议。

诉讼产生后,出于各种原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直接关系到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必须在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处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方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后作出裁定。

被告针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的意见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不适宜以管辖权异议处理。

主管解决的是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问题,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在被告提出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无需另行处理;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

级别管辖是法院内部分工问题,解决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受理分工,并且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以及存在上级法院将本院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故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时通知驳回其请求,成立时则直接移送上级法院,都不宜作出裁定。

——摘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20页,第221页。

有关主管权规定的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管辖依据材料模板

管辖依据材料模板

管辖依据材料模板
管辖依据材料模板如下:
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第XX条规定,本机关有权对涉及XX领域的事务进行管辖。

管辖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第XX条规定,本机关对以下事项享有管辖权:
1. XX事项;
2. XX事项;
3. XX事项。

管辖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第XX条规定,本机关对上述管辖事项享有管辖权。

具体管辖依据如下:
1. XX法律法规第X条规定:(引用具体法律法规内容)
2. XX法律法规第X条规定:(引用具体法律法规内容)
3. XX法律法规第X条规定:(引用具体法律法规内容)
管辖权限:
根据法律法规第XX条规定,本机关对上述管辖事项享有以下管辖权限:
1. XX权限:(具体列举管辖权限)
2. XX权限:(具体列举管辖权限)
3. XX权限:(具体列举管辖权限)
补充说明:
对于无明确管辖机关的事项,本机关可依法进行管辖。

同时,若在实践中遇到其他未尽事项,本机关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

以上为本机关对管辖依据的说明,若有更多疑问或需补充材料,请随时与本机关联系。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与管辖概述一、主管(一)引言“司法的权威并非与司法权的范围成正比关系,相反,司法管辖范围的不当扩张可能恰恰是导致司法权威下降的原因之一。

因为权力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触角都可能面临来自社会生活的挑战,再例如没有足够的强制手段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支持,司法只能在腹背受敌的情形下面临四面楚歌的境地。

”——哈里爱德华兹司法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纠纷不适合通过司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因此民事审判权的权限在哪里就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界限,我国学术上有一个专有的术语“主管”。

尽管有许多学者指出主管这一概念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认为“主管”一词有主动性和强制性色彩,与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相违背等等,并认为导致了民事诉讼主管中过于行政化的色彩等等。

的确,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存在许多问题,过于行政化的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但是作为一个沿用下来的专有术语,应该说单单舍弃这一称谓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更应该对民事诉讼的审判范围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恰当地划定民事诉讼的审判权限。

(二)主管的概念与研究意义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从而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通俗来讲,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审判权。

研究民事案件的主管,确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作用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划分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所解决的纠纷的范围,避免了某一纠纷没有主持解决的机关,或者针对某一纠纷多个机关或者团体争夺主管权。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民事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划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方便当事人起诉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第三,划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有利于审判权功能的发挥。

地区与分公司管辖管理制度

地区与分公司管辖管理制度

地区与分公司管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内地区和分公司的管理,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地区间和分公司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管理效能和企业绩效,特订立本《地区与分公司管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地区与分公司设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地区和分公司,对地区和分公司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协调合作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地区管理第三条地区划分公司依照业务布局和管理需要,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地区。

地区的划分原则应具备以下要求:1.依据地理位置,综合考虑各地区间的交通、通讯、市场等因素;2.依据业务需求,合理划分地区范围,便于资源的统一管理与配置;3.考虑地区内人力资源储备、市场潜力等因素,以支持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地区负责人每个地区设立一个地区负责人,由公司领导任命并予以管理职责和权限。

地区负责人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负责本地区的业务开展、管理和绩效目标的达成;2.组织订立本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3.管理地区内的分公司,引导和监督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规定;4.协调与本地区相关的部门、机构和外部关系等事宜;5.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条地区与分公司间的合作与协调为了保证地区与分公司间的良好合作与协调,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地区与分公司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沟通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2.地区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要保持紧密沟通,协商解决分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3.地区负责人负责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嘉奖或惩罚;4.地区负责人有权对分公司的决策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公司整体利益;5.公司可以派遣业务专家或相关人员进驻地区或分公司,供应引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分公司管理第六条分公司设立公司依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立分公司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活动。

管辖 名词解释

管辖 名词解释

管辖名词解释
管辖名词解释:
管辖释义:
(动)管理,统辖:直辖市归国务院直接~。

管辖拼音:[guǎn xiá]
管辖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指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出去。

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其中地域管辖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

管辖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本义:
管理;统辖[人员、事务、区域、案件等]
这伪联合村公所,管辖着康家寨、望春崖、桃花庄等几个村子。

——马烽、西戎《吕梁英雄传》
明冯梦龙清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五回:“孙武吩咐宫女,分为左右二队。

右姬管辖右队,左姬管辖左队,各披挂持兵。

示以军法:一不许混乱行伍,二不许言语喧哗,三不许故违约束。


管辖是指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解决的问题有:
(1)要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2)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前者就是通常所称的立案管辖,后者是审判管辖。

管辖是刑事诉讼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依据和原则主要是:
(1)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保证办案质量。

(2)适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的职权,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职能作用和优势。

(3)便于公民参加诉讼活动。

(4)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一线主管领导管制能力提升的方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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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主管领导管理能力提升的方法1一线主管领导管理能力提升的方法领导力就是指在管辖的范围内充分的利用人力和客观条件在以最小的成本办成所需的事提高整个团体的办事效率。

领导力提升就是指提升领导能力。

所谓一线管理人员是指地区或区域经理、企业经理、现场或工厂经理以及一线主管领导等人员。

每一家公司都有一线管理人员,对于那些拥有分布式网络、办公地点和员工比较分散的行业来说,一线管理人员的作用尤其重要。

在全球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还要多。

一线管理人员所负责的那部分工作通常决定了客户体验的好坏。

然而,在大多数时间里,一线管理人员就像是企业运作系统上的一些毫不起眼的小齿轮,进行决策时,灵活性有限,也没有多少创新空间。

在大多数企业中,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仅仅是管理有限的几名直接下属,通常充当组织协调角色,将来自上层的信息传达给员工。

为释放团队的各种能力,任何一级的管理人员领导力提升都必须在以下两项工作上花费大量时间:一是帮助团队了解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这一发展方向对团队成员的意义,二是在绩效方面对团队进行指导。

在目前的一线管理中,这两项工作都做得很少。

在这段时间里,管理人员常常不是真正在辅导一线员工。

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一线管理人员,通常都没有更高的期望。

这些弊端源于工业革命初期,那时候,制造工作被细分成一个个高度专业化、重复且易于监督的任务,从而实现效能和效率的最大化。

员工没有必要了解参与的整项工作的每个方面,因此,主管通常是擅长这项工作的人的作用是执行细化的标准和政策,实际上是充当员工和政策制定者之间的组织协调人。

许多制造企业现在仍然采取这种做法,因为这种做法至少在短期内能够实现一线生产的高质量。

许多服务行业也青睐这种做法,以做到为所有地点的所有顾客带来一致的体验。

关注执行固然很重要,但如果只注重执行,长期来说,却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对执行的专注导致没有时间来应对新的需求,更不要说考虑全局了。

结果是,工作环境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性,从而难以做出改进,员工及其管理者都更容易士气低落,这些对企业来说都是沉重的代价。

人民警察初任学习的学习的培训内容.doc

人民警察初任学习的学习的培训内容.doc

精品文档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 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 忠诚于法律, 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 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 和职业道德观念; 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 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 练。

训练时间 22 周, 110 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 7 学时,总计 770 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 350 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 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

开学、结业、个70 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 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 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 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 “训考分离 ”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 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 1 )。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实行百分制, 60 分及格。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主管与管辖)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主管与管辖)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主管与管辖)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

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

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正确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题双方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约定,但是本案争议系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此处考生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考生要把握协议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即协议管辖有着明确的适用空间,并且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其次,考生需要明确何谓不动产纠纷。

在司法考试中,不动产物权纠纷当然属于不动产纠纷。

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则需要区别对待,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制度。

此案中,双方的纠纷是不动产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主管与管辖2.户口在北京市昌平区的齐某与户口在北京市东城区的陈某是同学,经常合伙做生意。

2010年9月,齐某因犯强奸罪在天津市北展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监禁在天津市红桥区。

2010年10月,因齐某一直未归还曾于2009年1月向陈某借的6万元钱,陈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陈某的起诉,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B.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D.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

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

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

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

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的含义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1、民法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婚姻家庭关系3、部分经济关系4、部分劳动关系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6、其他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所谓分工,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窑。

所谓权限,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案件。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了受理权同时就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当然,对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有受理权。

因此,管辖权是受理权的前提,受理权是管辖权的体现。

法律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在于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权,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法院职能的分工实施权,或者说管辖权是不同法院分别实现审判权之分工权。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即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为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二、划分管辖的原则划分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划分管辖时所住所的准则。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国地域情况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其划分的依据也不尽相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其程序分别由不同的上级法院管辖。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法律的明定性,法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管辖权。

灵活性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协调性,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

4、维护国家主权。

对涉外案件,应受我国司法管辖,明确规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除外国法律规定属其专属的案件外,即使当事人一方已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合同管辖的约定模版

合同管辖的约定模版

合同管辖的约定模版
合同管辖的约定是指合同双方对于解决合同争议时所选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预先约定。

以下是一个合同管辖约定的模板,供参考使用:
第X条争议解决与管辖
1. 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以下管辖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a) 若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指定金额],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b) 若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指定金额],双方同意提交至[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指定城市]。

3. 仲裁应由[指定人数]名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应遵循[指定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指定语言]。

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 本合同的管辖法律为[指定国家或地区]法律。

请注意,上述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7章 主管与管辖

第7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一、单项选择题1、因厂房所有权争议发生的诉讼,应适用()A、指定管辖B、专属管辖C、一般地域管辖D、特殊地域管辖答案:B2、当事人对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A、上诉B、申请复议一次C、必须执行D、必须向同级人大反映答案:A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合同鉴定地或履行地C、被告住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D、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答案:C4、原告是某县一运输公司所属的一艘运输船,载了18吨河沙,于1997年7月26日上午10时20分自宁波港起航至岱山,下午1点30分,航行到王家洋与清水浦之间的涌江江面,与被告某部队的一艘登陆艇相撞,该艇以平均八点二节的航速逆水航行,鼓浪很大,冲走了原告的货船,致机仓、货仓进水,船体迅速倾斜下沉,虽经其他船舶多方救助,仍造成货物损失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航政管理部门在江南冲滩将这艘登陆艇扣留。

原告欲向人民法院起诉,问:在下列法院中,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⑴运输公司住所地法院⑵部队住所地法院⑶宁波港住所地法院⑷岱山县人民法院⑸浦江江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⑹江南冲滩所在地人民法院A、⑷⑸⑹B、⑴⑷⑹C、⑴⑶⑸D、⑵⑸⑹答案:D5、S省M市人民法院与L省N市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异议,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由S省高院指定管辖B、由L省高院指定管辖C、应由S省与L省高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C6、M区甲公司与N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K区进行加工,但乙公司实际是在L区的仓库内完成加工任务的。

后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如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些?()⑴ M区法院⑵N区法院⑶K区法院⑷L区法院A、⑴⑵B、⑶⑷C、⑵⑶D、⑵⑶⑷答案:C7、甲市的某书店与乙市的某出版社签订了一份购书合同,双方约定在两市之间的丙市交付此图书。

法律适用与管辖

法律适用与管辖

法律适用与管辖
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具有正常的经营能力和资质。

2. 乙方是一名自然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权力和能力。

3. 甲方拟与乙方就法律适用与管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法律适用与管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法律
1.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因合作事宜产生的争议解决。

2.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如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该法律。

第二条管辖权
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若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自己无管辖权,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三条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2. 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 本协议中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量。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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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一、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

(二)法院对民事主管的条件:a、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b、当事人争议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具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c、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主管与管辖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

(三)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2、管辖权是特定的一个法院依法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行使审判的权力3、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具体落实(四)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相结合)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三、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院一般地域管辖法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限于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合同纠纷)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移送管辖裁定管辖指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管辖权转移▲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哪些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分工和权限。

(除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金额大小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民诉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第18条)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⑴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如广东东莞市、浙江温州市、福建泉州市、江苏无锡市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⑤高级人民法院⑵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专利纠纷案件②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③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④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同时规定,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⑵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的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也并非所有的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基层法院也有级别管辖权。

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联结点来确定的诉讼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的意义:①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减少缺席判决②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被告不当诉讼的侵扰③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④有利于法院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⑴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公民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民诉法适用意见》补充规定:⒈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⒉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⒊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⒋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所谓“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的,则应由被告的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⑵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条: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法适用意见》补充规定:①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满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法律对于某些案件的管辖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的管辖。

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物的交货地点、付款地点、施工地点、运输地点等。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确定合同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又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⒉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货物送达地、提货地、货物发送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⒋承揽、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⒌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⒍借款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⑵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第25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⑸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运输事故和海损事故等特殊侵权纠纷管辖不适用此规定,具体参见《民诉法意见》、《侵权责任法》等⑹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⑺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还是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家海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⒊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法院。

(专属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即凡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不得采用协议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三类: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⑵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注意《海诉法》的相关规定,如:《海诉法》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⒈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⒉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⒊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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