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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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送检样品要求

标准 送检样品要求

附件1
送检样品要求
1送检样品为新生产的横向一体化柱上变压器台成套装置,办理委托检测前应符合〃盲样〃要求,即须清除或者不可恢复性地覆盖供应商任何信息及标志,如:生产许可证证号、厂家商标、制造厂名称、其他特殊标记等。

2.供应商送样前须同时准备样品和资料。

国网湖北电科院对供应商提交相关样品和材料清单进行登记签字确认(附件3),双方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作为接收及退样凭证。

3.生产厂家提供400A(200kVA)和630A(400kVA)带剩余电流断路器的样品各一套,另外提供要用于两种综合配电箱的塑壳断路器、剩余电流断路器、转接器各两套,高压熔断器一套,避雷器一套。

4.送样数量须符合下表要求。

样品送检管理规定

样品送检管理规定

样品送检管理规定样品送检管理规定1.目的为确保待检样品送检、接样程序规范化,保证各项工作衔接顺畅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含子公司)及外加工厂所有入厂各主辅原料的送检。

对成品、研发样品及公司预购产品亦同样适用。

3.职责3.1原材料检验中心3.1.1负责按本文及附表规定对各原辅料进行抽样、送样、留样及留样管理。

3.1.2 负责确保抽取样品送检途中的完好性。

3.1.3 负责送样单样品的填写。

3.2检测中心3.2.1检测员负责送检样品检测及成品、用水安全自行抽检、检测异常上报、实验记录填写及数据电脑录入。

3.2.2样品员负责样品接收与下发,送样单填写、样品信息电脑录入、检测结果通知及检测报告出具与传递。

3.2.3 检测中心只对送检样品的送检项目负责。

4.送检要求4.1取样完好与代表性要求4.1.1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为一取样批次,取样时必须保证送检样品有代表性,必须取自无破损、无污染、无潮湿的正常包装。

4.1.2取样前将样品充分混匀,避开上层及边缘样品,从样品中间深入向下8公分左右用洁净取样器取样。

若取样时检验异常,如需检验应另单独包装,送样人应在送样单上详细注明“样品xx异常、单独检验。

”4.2 取样器、取样瓶/袋要求4.2.1取样器应为非金属制品,专品专用,用后清洗,确保无污染。

4.2.2取样袋/瓶密封严密不得污染或易破损,不得重复使用。

标签贴牢,明确注明产品名称、代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入厂日期。

4.2.3取样器、取样瓶首次使用前必须用10%酸泡处理。

取水瓶应为专用,特殊情况(选择性指标,如不检塑化剂时)可用纯水瓶,使用前必须用待检水反复冲洗。

需检塑化剂的样品应用泡酸玻璃瓶。

4.3 取样量4.3.1食品添加剂4.3.1.1固体类每批次从3袋/桶各取样一份,其中一份为检测样应不低于50g,另两份为备检样应各25g(一份同检测样送检,另一份由送检方留样),并分别标识。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15份。

2.装订成册的附件一式3套(须有封面和注明页码的目录),包括:(1)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2)品种选育报告;
(3)区域试验总结(2~3年),由试验主持单位撰写和印刷的试验年度总结中与申报品种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4)生产试验总结(1~2年),由试验主持单位撰写和印刷的试验年度总结中与申报品种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5)抗性鉴定综合报告(2~3年),主要包括抗病鉴定、抗寒鉴定和抗旱鉴定报告,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鉴定单位为准;
(6)品质分析综合报告(2~3年),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鉴定单位为准;
(7)DNA指纹图谱鉴定报告(2~3年),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鉴定单位为准(由试验主持单位撰写和印刷的试验年度总结中与申报品种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8)转基因品种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9)反映品种特征的照片〔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五寸彩色照片〕;
(10)已通过省级审定品种的省级审定证书复印件;
(11)品种保护公告或保护受理的复印件。

注:材料一律为A4纸,品种命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约定俗成的命名规则。

良种审定规章制度范本

良种审定规章制度范本

良种审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良种繁育和推广,规范良种审定工作,提高农作物、家禽、畜牧等种类的品种质量和产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科研、种子企业、农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审定的活动。

第三条良种审定应当遵循科学、实用、公正、公开、民主、透明的原则,保障良种审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四条国家设立良种审定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良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良种审定工作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推动良种审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良种审定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良种审定管理机构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良种审定中心,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国的良种审定工作。

第八条地方级政府设立地方良种审定中心,负责指导和组织本地区的良种审定工作。

第九条良种审定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保证审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良种审定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定工作流程,保证审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良种审定中心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审定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良种审定流程第十二条良种审定流程包括品种申报、试验研究、初评、复审和审定等环节。

第十三条品种申报由品种所有者向良种审定中心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

第十四条试验研究是对品种进行生物学、生态学、生理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试验地选择、试验方案设计、试验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初评是对试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审定要求,由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复审是对初评结果进行再次评定,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审定是对品种最终结果进行权威认定,由审定委员会进行公开审定,公布审定结果。

第四章良种审定标准第十八条良种审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审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规范

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规范

附件5: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规范为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保证能力验证样品可靠均匀,参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分别对大粒和中粒种子混合和分取步骤给出了图示,可供参考。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的程序及其质量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和管理。

2 制备材料选择依据能力验证计划,应当选择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要求的、作物种类适宜的种子批作为验证样品的制备材料。

对于同一验证项目不同验证样品,其批次材料的质量水平应当有所差异。

制备材料一般直接采用商品种子,不需要事先进行处理。

对于种子事先需经消毒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指导书上注明;对于种子事先需经水分调节的,应当保证调节后的批次水分平衡均匀。

注:种子水分调节可以通过烘干、吸湿方法。

例如:样品A不需经过水分调节,样品B可以在30℃烘箱中放置6周调低水分,样品C可以在20℃、RH95%下放置7天调高水分。

烘干或者吸湿的温度和时间可根据作物种类、原始水分等因素进行确定。

3 批次重量确定制备验证样品所需的每一批次种子重量,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批次种子重量=样品重量×样品数目×缓冲系数(F)样品重量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规定的送验样品最低重量要求进行确定。

验证项目只安排发芽率的,需取900粒种子的重量;验证项目只安排水分测定的,可以取《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送验样品最低重量的一半。

样品数目主要由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数目所决定,适当考虑样品异质性测定、备用样品更换所需的数目。

缓冲系数(F)是在考虑种子大小、验证项目等因素基础上依据经验进行确定。

注:考虑F的目的是增加样品制备成功的保险系数。

下列依据经验确定的F值可供参考:只进行发芽率验证的,F可为1.05;中粒种子(千粒重介于10g和100g之间)进行净度和发芽率验证的,F可为1.25;小粒种子(千粒重小于10g的)进行净度和发芽率验证的,F可为1.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3•【文号】农办种[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现将继续做好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退出未提交标准样品的品种各品种审定机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要求,尽快将2010年(含)前已通过审定但未按期提交标准样品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品种予以退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品种退出公告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备案,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继续做好新审定品种标准样品送交工作各品种审定机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要求,从参加品种区域试验的种子样品中获取标准样品,并在每次审定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将标准样品统一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国家种质库;对于2011年以来审定但尚未送交标准样品的,各品种审定机构于2013年11月底前统一将标准样品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国家种质库。

三、及时报送标准样品清单各品种审定机构将2011年以来审定已送交、未送交标准样品清单(包括样品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亲本种子对应组合名称、相应杂交一代品种的父本或母本)于2013年11月底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国家种质库。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储备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实施促进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和指导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相关工作。

第五条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的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收集情况,制定本省种质资源名录;对种质资源名录范围内适宜开放的种质资源,编制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以及获取途径。

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

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

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一、申报品种审定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申请省级审定:(一)经省品审委组织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的品种。

(二)经两个以上受省品审委委托的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持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的品种。

(三)经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跨地级市多点比较试验,并由省品审委组织专家现场鉴定的特殊作物品种。

二、申报材料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12月1日前向省品审办提交如下材料:(一)《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软盘);(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总结报告;(三)品种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特殊性状鉴定报告;(四)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特性描述;(五)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标准图片;(六)适量育种家种子(含杂交种亲本种子);(七)省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纳审定费。

逾期不交纳审定费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2、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全体会议审定制度。

各专业组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初审意见及表决结果提交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对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后,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审定通过。

3、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厅公告。

4、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审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者。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是指对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农作物品种审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新育成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以确定其适应性、稳定性和优良性,为农业生产提供良种。

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农作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应当明确农作物品种的适应性要求。

适应性是指农作物品种对生长环境的适应能力。

在审定标准中,应当对农作物品种的耐逆性、抗病虫害能力、适应不同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的种植条件,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其次,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应当规定农作物品种的稳定性要求。

稳定性是指农作物品种在遗传性状上的稳定性。

在审定标准中,应当对农作物品种的遗传稳定性、杂种优势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繁育和种植过程中能够保持其稳定的遗传性状,提高农作物的遗传纯度和一致性。

最后,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应当明确农作物品种的优良性要求。

优良性是指农作物品种在产量、品质、抗逆性等方面的优良表现。

在审定标准中,应当对农作物品种的产量、品质、抗逆性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能够在农业生产中发挥其优良特性,提高农作物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作物的适应性、稳定性和优良性要求,以确保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种植条件,保持其遗传稳定性,发挥其优良特性,为农业生产提供良种,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需求,推动农作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5月31日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用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标准,其规定的特性可以是定量的或定性的,应当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

第三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样品,应当制作国家标准样品。

第四条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研制、技术评审、编号、批准发布)、应用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

第六条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鼓励自主技术创新,重点研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支柱产业和民生产业等密切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标准样品并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

对技术先进并取得显着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广泛推动参与标准样品国际活动和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进国家标准样品国际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工作,包括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的规划、协调、组织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国家小麦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小麦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2013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即日起,凡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请按本指南附件要求办理。

受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农技中心品种区试处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附件: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申请要求;2.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3.品种选育报告;4.品种比较试验要求;5.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6.转基因检测报告;7.标准样品要求。

附件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申请要求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品种的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和标准样品留存(具体要求见附件7)。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一)申请者应提交《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品种选育报告(格式见附件3),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3、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4),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或省级审定试验报告;4、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5、转基因检测报告,或者转基因品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6);6、标准样品要求(格式见附件7);7、通过省级审定的,提供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合格证书以及审定公告复印件(与申请品种相关部分);8、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的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二)应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数量要求所有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并装订成册,一式五套。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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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统计数据汇总相关文件的规定,中检
院对抽样送检的样品、资料提出以下要求: 样品:要求封签完整,封签要求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取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三倍量,分成三等份分别签封。不足三倍量, 应予书面说明原因。 资料: 一、“抽样记录及凭证”必须逐项填写,加盖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的公章。并要求:
(一)在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联系方式(如: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二)在抽样情况的第(3)项“抽样说明”中填写送检目的(指任务来源及性质),如注明以下内容: 1.国家药品抽检-评价抽验(包括品种考核、企业考核) 2.国家药品抽检-监督抽验(包括跟踪抽验、专项打假、不良事件) 3.其他(包括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 (三)在备注栏或适当位置写明抽验样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检验的项目。 二、除专项整治、打假紧急事件抽样外,各抽样单位抽样送检时,应同时递交的被抽样单位的其他资料如下: (一)生产单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被抽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国家颁布已成册公开发行的除外)、批生产 记录(保密资料除外)、产品检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二)经营单位需提供:产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均为复印件。 (三)使用单位需提供: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均为复印件。 (四)医院制剂抽样需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保密资料除 外)、制剂检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三、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要求逐项填写抽样记录表,且必须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尽可能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并 要求在规定栏或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联系方式(如: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附件: 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单 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

品种审定标准

品种审定标准

品种审定标准
品种审定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规范,对某一种植物、养殖动物或微生物的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并确定其是否具备一定的优良特性,并有真实、可靠的标准来加以鉴定。

品种审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起源和繁育背景:包括该品种的起源、繁殖方式、繁殖材料来源等信息。

2. 内外部形态特征:包括植物的株高、叶形、果实形状、动物的体型、毛色等特点。

3. 生物学特性:包括植物的生长周期、生长速度、繁殖能力,动物的繁殖能力、生长速度等指标。

4. 产量或性能:包括植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品质特性,动物的产蛋率、出栏体重等。

5. 抗逆性和抗病能力:包括植物对寒冷、干旱、盐碱、病虫害等的抵抗能力,动物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6. 经济效益:包括该品种在市场上的价值、市场需求等经济因素。

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和调整,以提高新品种的质量和市场适应能力。

不同的植
物、动物和微生物有不同的品种审定标准,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要求来确定。

关于报送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要求

关于报送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要求

关于报送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要求依据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中“今后审定通过的品种,标准样品由品种审定机构从参加品种区域试验的种子样品中获取”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报送要求:一、总体要求:1、标准样品由品种选育单位在申报品种审定时提供。

2、标准样品必须是遗传性状稳定、未经过药物或包衣处理,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的新收获的种子,亲本种子可以送交磨碎粉剂,磨碎前水分要降低至10%以下。

二、数量要求:1、玉米、小麦、大豆需要提交2套(即一套送交农业部、一套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留存)完全相同的标准样品(每套由三个独立小包装组成)。

作物品种是杂交种的,须同时提供亲本种子。

即:父本、母本各100克。

2、大白菜、西瓜只需要提交1套标准样品(每套标准样品由三个独立小包装组成)。

作物品种是杂交种的,须同时提供亲本种子。

即:父本、母本各50克。

三、包装要求:1、标准样品(作物品种为杂交种时,指的是F1和父、母本)使用纸袋包装、磨碎的亲本粉剂使用塑料袋包装。

2、亲本包装和杂交一代的第一个独立包装(即“小包装1号”)一并打捆,要求用胶带固定在第一个独立包装外。

3、标准样品包装袋内、外均应附着标签,标签质地结实,内容完整、醒目、字迹不易磨损。

标签上必须标注以下5项信息:(1)样品编号(此项由种子管理站填写,品种选育单位不用填写);(2)作物种类;(3)品种名称;(4)品种审定编号(此项由种子管理站填写,品种选育单位不用填写);(5)品种选育单位。

包装袋上同时明确标注包装袋的序号(即“小包装1号”或“小包装2号”或“小包装3号”)。

亲本包装袋内、外均应附着标签。

标注:组合名称、父本或母本名称。

4、标准样品由品种选育单位封缄,要求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在封条与包装袋的连接处加盖单位公章(即“骑缝章”),同时在“骑缝处”由品种选育人签字(品种选育人为多人的,由主要品种选育人签字)。

种子样品检测工作指南

种子样品检测工作指南

种子样品检测工作指南
一、检测指标
各地所抽取的种子样品均要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指标检测。

对重点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室内分子检测,同时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二、检测安排
(一)品种真实性与转基因室内分子检测。

各地抽取的需进行品种真实性与转基因检测的样品,按要求统一送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由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统一安排样品检测工作。

(二)品种真实性与纯度田间种植鉴定。

有省农委统一按作物和生态区布局田间种植鉴定点(见附表),各地根据省农委要求将样品及时寄送各鉴定点。

(三)水分、发芽率、净度指标检测。

各地所抽取样品要进行水分、发芽率、净度三项质量指标检测,对初检不达标的样品,及时将所抽样品按附表要求,送有检测资质机构进行检测(见附表)。

品种真实性和纯度田间种植鉴定任务安排表
34
苏种业
大楼),210009;苏州市种子管理站:苏州市滨河路851号,邮编215011。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报送2023年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材料的通知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报送2023年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材料的通知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报送2023年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种子站•【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种子站关于报送2023年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材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8号)、《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四川省大春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材料报送时间2023年11月10日-20日。

二、材料报送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5号,四川省种子站C座309室(水稻、大豆)、303室(玉米)。

三、联系人及电话李静:水稻,************,****************;谢力:玉米,************,****************;陶磊:大豆,************,*****************。

四、报送相关要求(一)材料内容装订成册的盖鲜章纸质材料二份,并扫描成PDF文件。

内容包含:1.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表(原件,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相应作物联系人,空白表见附件1);2.引种备案承诺书(原件);3.抗性鉴定报告(原件,由我省品种试验抗性鉴定单位出具的主要病害抗性鉴定报告,品种抗性指标需达到四川省标准,//nynct/c100664/2022/7/14/4af68f7651d1433691dbbf22 0ab10694.shtml。

玉米2个主要病害为感或穗腐病鉴定为感的品种,暂缓提交引种材料,明年需提交种子样品至四川省种子站再做一次抗病性鉴定);4.品种审定公告(复印件);5.引种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引种者不是品种权人、品种选育者时需提供,复印件);6.品种授权书(原件);7.品种审定证书、未撤销审定证明(审定五年以上品种需提供)、标准样品提交证明;8.适应性试验总结(原件;拟引种区域一年以上的试验总结材料,包括试验方案、承试单位、承试联系人、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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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要求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中“今后审定通过的品种,标准样品由品种审定机构从参加品种区域试验的种子样品中获取”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相关报送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标准样品由品种选育单位在申报品种审定时提供。

送交的标准样品种子应当与提交清单所描述的标准样品相一致(品种名称批准变更的应注明)。

2.标准样品必须是遗传性状稳定、未经过药物或包衣处理、未遭受意外损害,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的新收获的种子,亲本种子可以送交磨碎粉剂,磨碎前水分要降低至10%以下。

二、数量要求
1.玉米、小麦、大豆需要提交2套(即一套送交农业农村部、一套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留存)完全相同的标准样品,一套标准样品用一个包装袋即可。

标准样品数量要求
作物品种是杂交种的,须同时提供2套完全相同的亲本种子。

每套父本、母本各100克。

三、包装要求
1.标准样品(作物品种为杂交种时,指的是F1和父、母本)使用纸袋包装、磨碎的亲本粉剂使用塑料袋包装。

包装要严实以防散、防混杂、防潮等。

2.亲本包装固定在杂交种包装外,且杂交种与亲本标签分别对外,便于辨识。

3.标准样品包装袋内、外均应附着标签(外标签须牢固固定在包装袋外,内标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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