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采取相应措施,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避免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和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制定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硬化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冀建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
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
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
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
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冀建市[2012]38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材[2003]12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材[2003]12号)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促进行业发展,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要组织认真学习、贯彻。
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弥补行业管理空白,加快行业发展。
本《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建筑构件、建筑装具、建筑设备、建筑装饰装修等材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管理制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冀建材[2006]406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冀建材〔2006〕406号)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实施后,各地加强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力度,通过进行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基本能够掌握本地建材设备使用现状,了解行业企业的产品信息,有效地进行建材设备使用跟踪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建材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使用的政策规定,促进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
为便于申报单位准确理解、正确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省建设厅对《河北省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各类建材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进行了细化,现予印发(附后),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是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四项制度中的重要一项,是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备案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加以落实。
二、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一)执行国标、行标的各类水泥、建筑石材和建筑非承重砌块、空心砖;(二)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三、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一)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幕墙、门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硅酸盐水泥;(二)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三)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四)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防冻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32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32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信息化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是提升监督工作质量,规范监督行为的重要载体,我厅在“两化”建设工作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原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负责,经各部门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取得较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全省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信息化是新形势下质量监督机构正确履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对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信息化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须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见附件),及时督促检查,积极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按要求落实好此项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信息联网。
二、明确目标,按时完成自2012年5月1日起,所有纸质存档监督资料按照《办法》中表格样式填写,5月1日起所有新纳入质量监管的工程,都需进入质量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管理。
同时按照《办法》中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工程纸质档案资料的立案存档工作。
各设区市须于5月31日前完成本市监督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和5月1日起所有新纳入质量监管的工程档案补录工作,并指导本辖区各县(市、区)于8月31日前完成本级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和档案补录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冀建质〔2014〕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我厅制定了《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附件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的总体质量责任(一)本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与施工、监理等承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的工程建设投资方,或依法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积极推行社会化工程项目管理。
已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冀建材[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冀建法[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1日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科〔2018〕1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科〔2018〕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供热办,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现将《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2018年,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建筑能效和发展绿色建筑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继续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快发展,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
二、工作目标——城镇节能建筑占城镇现有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8%;——建设超低能耗绿色建筑2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以上;——装配式建筑建设积极推进;——新建建筑中新型建材应用率达到72%;——建设科技在住房城乡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三、工作重点(一)建筑节能1. 强力推进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建设。
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把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推进试点示范与区域性规模发展相结合。
继续抓好高碑店市列车新城项目等的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超低能耗绿色建筑。
2. 把75%节能居住建筑建设落到实处。
认真总结2017年5月以来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施75%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工作,严格工程建设中执行节能新标准监管,确保执行新节能标准达到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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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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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 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 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