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日照管理办法

成都市日照管理办法
成都市日照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 s u n7.5及其以上版本。

2.S U 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 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XX同志在冬季供热供气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XX同志在冬季供热供气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冬季即将来临,我省供热供气工作已经进入迎峰度冬的关键时期。省厅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交流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对今冬明春供热供气安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刚才,卢厅长通报了全省燃气热力安全隐患整治情况,日照市住建局、济南热力有限公司、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X个单位介绍了经验做法,讲得都很好,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强化部署,真抓实干,全省供热供气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以来,全省供热供气主管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全省供热供气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行业发展、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一是超前编制实施规划。省里编制了“十三五”燃气热力规划,XX个设区城市完成了燃气热力规划修编,部分县(市)修订完成了燃气热力专项规划,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二是大力提高供热供气普及率。省政府将“气化山东”、“热化城市”工程纳入全省能源“十三五”规划。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推进天然气设施建设,有的市县实现了天然气“镇镇通”,一些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了“村村通”试点。各地通过新改扩建热源、余热废热利用和天然气、地源热泵、

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利用,增强供热保障能力。据初步统计,全省供热管网、天然气管道长度分别达到X.X万、X万公里,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XX%以上,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XX%以上。三是积极实施超低排放达标工程。各地政府部门积极推进,供热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开展燃煤锅炉环保改造。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等市加快推进“煤改气”,济南XX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今年已将XX台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二)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各级供热供气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指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供热供气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隐患治理,保障了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一是强化气源和热煤储备。各地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气源保障供应单位,落实供气计划,储备供热用煤,冬季天然气供应和煤炭储备基本落实到位。截至目前,全省供热煤炭储备XXX万吨,可满足XX天的需求,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二是完善检查监督机制。省厅研究制定了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检查内容、周期频次、隐患治理等,规范了检查监督行为。各地通过立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完善了检查监督工作制度。省里和各地持续组织开展燃气热力安全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场整顿、执法检查等活动,通过聘请专家、向专业团队购买服务等形式,对所有企业、场站、管线等设施设备进行了日常检查,实现了对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和所有燃气热力企业全覆盖。三是着力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办园体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发展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布局)

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人员要求)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山东日照民用机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新建山东日照民用机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18年5月9日,日照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市组织召开了新建山东日照民用机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日照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理单位-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5名特邀专家(验收组人员名单附后)组成。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工程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验收监测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对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西南后村镇山字河村附近。新建日照机场本期飞行等级按照4C标准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条长2600米、宽45米、两侧道肩各宽1.5米、总宽48米的跑道,3个飞机调头坪(跑道端和距跑道东端入口1800米处);2条各230米长、18米宽、两侧道肩各宽3.5米的垂直联络道;6个机位的站坪。目标年2025年旅客吞吐量9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4500吨,飞机起降量10000架次。2017年统计旅客吞吐量73.77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206.8吨,飞机起降量7206架次。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空管工程、供油工程、供热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供热管理办法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2020年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年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2020成都市幼儿园建设技术导则(最终稿)

成都市幼儿园建设技术导则 (2020) 2020.10

目次 1.总则 (3) 2.术语 (4) 3.场地和总平面 (5) 3.1场地 (5) 3.2总平面 (5) 4.建筑 (6) 4.1基本规定 (6) 4.2幼儿活动用房 (6) 4.3服务管理用房 (7) 4.4附属供应用房 (7) 4.5室外活动场地 (7) 4.6无障碍设计 (7) 5.结构和设备 (9) 5.1结构 (9) 5.2电气 (9) 5.3给排水 (9) 5.4暖通空调 (9) 6.装修标准 (12) 7.景观 (13) 附表1 (14)

1总则 1.0.1为规范成都市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建设及交付,促进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技术导则。 1.0.2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满足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美观以及节能环保的基本要求。 1.0.3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除中心城区外,成都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1.0.4成都市幼儿园的建设及交付,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0.5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设施设备、环境景观、导识系统等方面内容,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不得以清水房标准交付使用。 1.0.6新建幼儿园工程项目应全面执行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现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及相应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 1.0.7本技术导则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1.0.8本技术导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9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 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

2019年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供参考)

2019年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供参考) 一、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4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 (三)对按照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趸)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含按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保人员),按本条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9元合计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供暖用户申请采暖价格补贴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用户需要提交夫妻双方未享受单位采暖补贴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一方未有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一方享受单位采暖补贴的证明,未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有工作单位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热费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是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取暖费的规定,这个是要分人群的,如果是已经参保的离休人员,这种情况就是一些基本的费用进行执行,大概有3161元,如果是已经退休的人员,就是按照2411元。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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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2 页共 4 页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第八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财会人员与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九条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条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第 3 页共 4 页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二、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换句话说,供热采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否则采暖用户有权拒绝签署。但供热采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具体协商,对于一些《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阳台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壁间的距离)超过2.2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9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7、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米(包括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8、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下同)幼儿园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城区幼儿园办园水平,大力发展公益性幼儿园,满足广大城区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我市城区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是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进行审核,未达到本要求的幼儿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达到相应要求。新规划、建设幼儿园,仍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三)其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要求,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并报 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园舍及设施设备 (一)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以及影响采光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创设美化、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的活动环境。 (三)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 于人流疏散。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

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市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区县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委供热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是城市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运营,接受供热主管部门、供热管理机构的监管,履行城市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第八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依据本办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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