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_交安监发〔201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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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厅水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上述职责划分,不涉及海事部门职责)。

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港口法》和《条例》的规定,鉴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为确保港口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岩后隧道“3·1”特大事故、浙江杭州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损失惨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

严格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完成之前,暂停审批10辆车以下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暂停审批挂靠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挂靠车辆经营期限届满后,管理部门一律收回线路经营权。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挂靠经营企业或挂靠车辆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对所属挂靠车辆进行全额收购、鼓励经营者以挂靠车辆入股企业,用3年时间取缔所有挂靠车辆。

二是严格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暂停船舶管理公司审批,暂停单船公司审批。

加大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转型升级力度,鼓励现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经营,用5年时间取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船公司。

三是严格新建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和危险货物码头的项目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对已开工建设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和评估,达不到条件要求的,立即停止建设进行整改。

四是对未达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危险品运输的企业禁止新增运力和线路。

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或两次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新增运力和线路。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准入前的实车查验和材料审核,禁止不符合标准要求和擅自改装的车辆准入,禁止对异地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营运资格,收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14•【文号】交办运函〔2017〕333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厅函运[2013]74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函运〔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1月23日,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危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宣传工作
《危规》适应我国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供
了基础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危规》的培训学习工作,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通过集中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危规》的各项要求;要切实加大对《危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规》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危规》实施的必要性,。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公共科目+道路运输安全)章节题库(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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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公共科目+道路运输安全)章节题库【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第一章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第一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本特点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运输方式中,属于道路运输的是()。

A.水路运输B.汽车运输C.火车运输D.轨道运输【答案】B【解析】道路运输是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车辆将旅客或货物按照一定的方向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A项属于海洋运输;CD两项属于铁路运输。

2.道路运输的特点不包括()。

A.机动灵活、适应性强B.可实现直达运输C.运量大,综合成本较低D.原始投资少,技术要求低【答案】C【解析】道路运输特点包括:①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可以随时、随地、随量地参与运输。

②可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这是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

③道路运输是一种全民皆可利用的运输方式,因此,具有公用开放性。

④原始投资少,技术要求低。

⑤单车运量较小,运输成本较高。

⑥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平均运距是最短的,运行持续性较差。

⑦由于运输环境比较复杂,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安全性较低,环境污染较大。

3.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车辆将旅客或货物按照一定的方向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下列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道路运输行业风险低B.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C.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环境复杂D.大型客车是导致运输事故的主要车型【答案】B【解析】道路运输安全特点包括:①道路运输行业风险高;②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是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③大型货车是导致运输事故的主要车型;④“两客一危”车辆是发生群死群伤恶性道路运输事故的主要车辆;⑤开放动态的工作环境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难度。

4.道路运输安全体系由法规制度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等方面构成。

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安全责任体系的是()。

A.安全应急演练B.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C.安全生产问责追责D.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答案】A【解析】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15〕20号),道路运输安全体系由法规制度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支撑保障体系、国际化战略体系六个方面内容构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10【实施日期】2005.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地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报表格式详见附件)。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2005年6至10月间的每月10日,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以下内容: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喷涂“毒”“爆”文字。

如发现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公布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规定全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2013年7 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 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 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2022年10月,交通运输部站10月19日发布全面修订后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3月1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交运发[2014]8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交通部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3•【文号】交公路发[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现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00二年八月三日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交通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

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交安监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性、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一)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体系完备、可操作可落地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

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

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交海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得到好转。

但是,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

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

对把关不严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安监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交通运输系统要把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平安交通的重要途径。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是着力解决制约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突出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是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是减轻风险损害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源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结果,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系列活动。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可靠的资源保障和科学的技术支撑。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有效融合。

全面谋划,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改进方式方法,完善制度标准。

--创新机制、持续改进。

创新驱动,建立完善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机制运行顺畅、有效。

--依靠科技、注重实效。

攻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关键技术,解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

根据行业特点,对高风险领域要优先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行业全覆盖。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10.27
•【字号】豫交文〔2014〕721号
•【施行日期】2014.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交文〔2014〕7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力度,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11号),要求严格,责任明确,措施具体,规范性强,现转发你们,请迅速组织传达学习,特别是要组织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运管部门、危运企业的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刻汲取其他省份事故教训,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扎实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密各项防范措施,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共同维护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2014年10月2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印发。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4•【文号】交水发[1999]674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674号文印发)近日,国务院领导对危险品运输和管理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避免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加强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严禁徇私枉法。

二、要加强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在受理申报和托运水路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查验货物包装检验机构是否为交通部认可的,出具的有关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及其他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要求。

经查验后方可装卸和承运,以确保港口装卸和船舶运输的安全。

三、加强和完善现场查验制度。

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现场查验制度,做到组织、人员及责任落实;对单货、标志、标签不符,包装质量达不到要求者不予承运。

四、加强危险货物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港口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做好现场操作人员危险货物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应急反应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有备无患。

五、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船舶的检查,确保其应急设备及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港务(航)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做到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发生问题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切实做好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说明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说明书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 号:交安监发〔2014〕211号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4日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索 引 号:2014-00842主 题 词: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 (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

严格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一是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

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二是2017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

三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四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DOC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交通运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决定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本通知旨在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安全工作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地交通部门需要注重交通安全的因素。

合理规划道路、航道和铁路线路,确保交通运输路线的安全性。

加强对交通枢纽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交通指挥调度系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专业的运输安全人员。

此外,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运输工具的检查与维修,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二、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对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罚,确保企业经营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重点运输领域的监管力度,如危化品运输、旅游客运等,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定,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平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对交通运输全程的数据监控与分析。

采用监控摄像头、智能传感器等设备,对交通运输路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加强交通事故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与原因,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交通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片、公益广告、安全知识讲座等,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提醒公众注意交通安全。

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事业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合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事业。

加强与公安、质监等部门的联动,共同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对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全.健康和环境》
【年(卷),期】2006(6)7
【摘要】为坚决遏制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和交通部6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总页数】1页(P1-1)
【关键词】运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交通部;公安部;道路;紧急;运输事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2.6;TQ086.5
【相关文献】
1.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部署重拳出击危险化学品运输 [J], 马美红
2.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部署重拳出击危险化学品运输 [J], 马美红
3.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J],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交通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J],
5.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就近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联合发出通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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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号:交安监发〔2014〕211号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4日主题分类:安全生产
索引号:2014-00842 主题词: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
(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

严格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一是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

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二是2017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

三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四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DOC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

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品罐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三是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准入,严格船舶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四是逐步淘汰“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内河单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自2016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危险品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

(三)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

一是严把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严禁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是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
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

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品)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四是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二、强化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危险品运输作业过程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以及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责令其整顿,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二是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应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防雷电、防静电、防污染等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到监测监控全覆盖,安排专人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港口申报管理,加强对进入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品船舶的跟踪监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除上述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品。

四是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运输车船的核定载质量(重量)装载危险品,不得超载、谎报和瞒报。

(五)加强危险品运输督查检查。

一是定期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基层一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是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船)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三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重点监管名单、挂牌督办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对未按约谈、挂牌督办要求整改的或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仍然违法违规运输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从严追究责任。

(六)深化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港口危险品罐区和油气输送管线等重点领域,开展危险品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产停业整顿。

严厉打击危险品运输非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越范围经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改装和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等行为。

三、推进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七)开展危险品运输风险防控。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具体控制措施。

二是细化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管控责任制,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风险源报备工作,实时掌握重大风险源变化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现全过程控制。

(八)加强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完善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二是危险品运输企业要编制具体的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发放到相关车船和一线从业人员。

三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有条件的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监管队伍建设
(九)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一是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抓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是重点要强化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严把考试发证质量关,凡符合考试条件要求的可不通过培训直接考试。

(十)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特别是负有港口危险品罐区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

二是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让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督促检查和参谋决策等工作。

五、严肃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一是切实做好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的监督,确保事故调查处理从严、据实、及时结案。

二是积极主动参与和协助公安、安监等部门做好危险品道路运输、港口储运和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加强事故的警示教育。

一是按时上报危险品运输事故信息,及时发布事故警示通报。

二是加强事故统计、分析,深度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建立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建设。

一是认真梳理并进一步完善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及时废止不必要的法规。

二是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地方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危险品运输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十四)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技术和信息化应用。

一是充分发挥全国道路危险品运输联网联控信息系统的管控作用,提高联网联控系统在过程管理、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水平。

二是加快推进长江危险品运输、港口危险品码头和港口危险品罐区监测监控等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

三是加强物联网、车联网、船联网等关键技术在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加大危险品运输防泄漏、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积极
引导使用安全技术性能高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装备。

四是建设全国重点监管企业、车船、人员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重要信息与路网、通航信息以及相关重要监督管理信息跨区域、跨部门的共享。

(十五)加强区域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加强与公安、安监、环保、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特别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港口危险品罐区、库(堆)场和油气输送管线,道路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等领域的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10月13日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办,部内有关司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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