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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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字[200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生产安全问题严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实行警告,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红牌警告:
1、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超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2、发生重伤事故以上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4、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违章作业多或事故隐患多,经通报不予整改的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2、管理干部违章指挥、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的,因而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轻伤事故,3起以上轻微伤事故的。
4、当月内连续重复发生2起(含2起)以上同类型轻微伤事故的。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黄牌警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红黄牌警告的实施实施程序:
1、对各责任部门实施红黄牌警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2、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采用文件形式向全公司及有关责任单位通报。
3、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一经发出,被挂牌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扭转被动局面,单位第一责任者要在三天内亲自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书面检查并汇报整改措施的落实与整改情况。同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被警告单位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警告牌。
5、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红黄牌警告。
第七条红黄牌警告期限
1、凡受到红牌警告的,警告期为六个月。
2、凡受到黄牌警告的,警告期为三个月。
第八条红黄牌警告处罚
1、被安全红牌警告的单位,处罚2--5万元,如警告期间,再次发生轻伤以上事故的,延长警告期半年,增加处罚3--5万元,未申请解除红牌警告或未获批准解除红牌警告的,警告期继续延长。
2、被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处罚1--2万元,如警告期间,再次发生2起轻微伤以上事故的,延长警告期半年,增加处罚2--3万元,未申请解除黄牌警告或未获批准解除黄牌警告的,警告期继续延长。
3、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受红黄牌警告部门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4、受红黄牌警告单位的罚款由动安部出具罚款单,由人事部、总经办核实后一次性扣除,作为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