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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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执行资金支出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责,有效的控制公司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资金支出的依据

第四条公司资金支出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政策法规、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经批准的预算文件;

(四)资金支出授权书规定的有权批准人的签批;

(五)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必要合同和验收手续;

(六)合法的外部单据;

(七)规范的内部单据;

(八)各公司岗位职责文件等。

第三章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第五条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出内容,在支出单据上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条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授权人对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子公司为财务部门经理、集团公司为财务总监,下同)根据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核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条出纳人员对于不符合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和未经财务负责人签批的资金支出承担挪用公司资产的直接或连带法

律责任。

第十条签字人对资金支出负相应责任,由此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签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支出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资金支出原则

(一)各部门申请支付资金,必须首先填写“请款单”,区分是否列入公司年度预算,按照下述限额和规定的程序审批完毕后,方能支付。

(二)各部门申请支付资金,签定合同的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三)超过50万元的资金付出,必须由董事长加签方可对外支付。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注释:1.申请——指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的资金支出申请;

2.审查——指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对资金支出是否必须作出审查,部分不需要的支出从申请中剔除,对完全不必要的支出退回申请部门(人)

3.核准——指复核同意;

4.签批——指最终同意支出行为;

5.通过——指“总裁办”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资金支出行为;

6、集团公司相关资金支出,参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即无需董事长签批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查,总裁、财务总监签批后支付,需要董事长加签、董事会通过事项同上;

7、其他未予列示的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参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经各子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审查后,须报集团总裁、财务总监签批后方可予以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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