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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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
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9〕32号)
日期:2009年04月20日编辑:协会宣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打印】【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
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
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
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
(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
(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
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
管理,发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
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存档,不得借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之机,强行或变相指定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不得强制销售装饰装修材料,不得强买强卖相关物料与服务。在装修人依法办理好相关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施工人员和物料凭证进出的登记工作,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不得借物业服务之名实施强买强卖之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档案,并定期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当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的规定,并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业服务规范,维修投诉和装修申报的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对承租建筑区划内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建筑区划外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
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的,装修人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
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对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五、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台帐;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建筑区划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信用记减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资质条件的,将被依法注销资质;发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装修人、装修企业等合法权益的,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记减分并公布。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