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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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
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受害人及特种设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气瓶、吊车、起重机、升降机、压力管道、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本公司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第七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所有特种设备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政变、盗窃、抢劫、抢夺;(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特种设备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五)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六)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才能上岗操作的,操作人员无相应有效资格证或上岗证;(七)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九)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行驶的特种设备;(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建立和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共同订立。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根据人保的要求填写投保单或提供书面申请。

人保收到投保单或书面申请后,经核保同意,即表示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零时起生效,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保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章: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第五条:免除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扣押、没收或征收;(2)被保险车辆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发生事故;(3)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超过准驾驶证载客或牵引挂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竞赛等;(4)被保险车辆被改装后,未经人保同意上路行驶;(5)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检验不合格;(6)因被保险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原因引起的事故;(7)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8)核事故、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事故;(9)天灾、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0)被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用途引起的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因过错侵权行为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保的一种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过错侵权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保险人将赔偿第三者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相关费用。

2.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当被保险人因过错侵权行为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将赔偿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费用。

3. 法律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被起诉,需要支付法律费用时,保险人将在一定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

4. 环保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影响到第三者的环境质量造成环境污染时,保险人将赔偿第三者的环保修复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赔偿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第三者的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等。

2.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一般包括财产修复费用、财产损失费用等。

3. 法律费用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

4. 环保赔偿标准:根据环境修复所需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可能会因不同保险公司、不同投保人及不同区域而有所差异,具体赔偿标准请参考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使用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标的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标的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保险标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或者遗弃保险标的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五)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出租、出借期间,或转让他人后;(六)保险标的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七)操作人员无证操作或无有效操作证件操作,或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八)被保险人或其管理人员或其使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打架斗殴等行为;(九)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对地下管道或线路的损坏;(十)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保险标的拖带其它机械设备或物体时。

特种设备保险制度

特种设备保险制度

特种设备保险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本制度旨在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通过保险机制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及个人的利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册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二、保险对象1. 特种设备本身,包括其主要部件和附属设施。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3. 第三方因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内容1. 特种设备损坏险:保障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或损失。

2. 第三方责任险:保障因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操作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障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保险责任1. 企业或个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应负责投保相应的保险。

2. 特种设备在未投保或保险过期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

五、保险办理流程1. 特种设备使用者或所有者需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2. 提供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安全检验合格证等。

3. 保险公司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使用年限、风险等级等评估保险费用。

4. 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

六、保险期间及续保1. 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在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手续,确保保险的连续性。

七、保险理赔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使用者或所有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 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符合理赔条件的事故进行赔偿。

八、监督管理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的特种设备使用者或所有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摘要:I.引言- 介绍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背景和重要性II.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III.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IV.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优势和特点- 保障全面- 保费合理- 赔偿额度高V.结论- 总结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特点和优势,强调其在电动车保险市场中的重要性正文:随着电动车的普及,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作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人保财险推出了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电动车用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义务。

其中,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则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等情况。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

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妥善保管车辆等。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是电动车用户。

适用于所有年龄在18 周岁至65 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动车用户。

适用范围包括全国各地,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都可以购买该保险。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优势和特点是保障全面、保费合理、赔偿额度高。

不仅覆盖了电动车用户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还提供了较高的赔偿额度,确保用户在发生意外时得到充分的经济保障。

同时,保费价格合理,不会给用户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总之,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为电动车用户提供了一个全面、实惠的保险选择。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三篇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三篇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三篇篇一:XX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投保本保险,成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前述各类“特种设备”的子类别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二)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三)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才能上岗操作的,操作人员无相应有效资格证或上岗证;(四)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五)特种设备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行驶过程中。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盗窃、抢劫、抢夺。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摘要:1.保险合同的组成2.机动车的定义3.第三者的定义4.保险类型及投保条件5.保险责任6.责任免除正文:根据2020 年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内容:一、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机动车的定义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第三者的定义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四、保险类型及投保条件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五、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六、责任免除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6.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 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驾驶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驾驶、操作车辆,致使车辆遭受损失的。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特种设备的使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或个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一)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项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二)厂(场)内机动车辆(指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特种设备。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特种设备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正常使用、检测、维修、保养、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人员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与特种设备的所有、使用、管理、维护、检测、保养、改造有关方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采取应急、抢救措施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三)不具有合法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改造、检测、维修、保养作业;(四)运行使用未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或未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使用特种设备;(五)运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被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特种设备;(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力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2011版)
一、年基本保费及年基准费率
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收费分别为同容积的第一类容器的1.5倍、1.7倍,塔器、罐以及超高压容器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2倍。

二、调整系数
1、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3、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4、免赔调整系数
免赔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5、投保规模调整系数
6、风险类别调整系数
7、安全管理状况调整系数
安全管理状况调整系数=
安全使用状况调整系数×维保检修状况调整系数×安全培训状况调整系数
8、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9、保险期间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单台设备年保险费=(年基本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保险期间年数×保险期间调整系数)×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
总年保险费=所有投保设备年保险费之和×投保规模调整系数×安全管理状况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2009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2009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名称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签字(章)
年月日
承保性质:□新保□续保业务员/代理人代码:业务员/代理人姓名:
公司网址:服务电话:95519
电话
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被保险人
名称
电话
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特种设备使用证》号
《特种设备使用证》有效期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设备名称
Hale Waihona Puke 类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使用区域
使用性质
检验期限
检验日期
基本保险费
费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大写)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大写)
每次事故免赔额(大写)
保险费(大写)
(小写)
附加雇员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费(大写)
(小写)
附加恶意破坏、暴力冲突责任保险
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期间
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费交付日期
年月日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特种车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一篇: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特种车全车盗抢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广东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广东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广东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最新版)目录一、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二、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额三、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对象和条件四、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流程五、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正文一、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科研、生活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监督的设备。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2.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有明确的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赔偿。

二、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者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责任限额方面,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三、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对象和条件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使用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租赁、安装、改造、维修等业务的单位。

投保条件方面,投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

2.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流程赔偿标准方面,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第三者伤残赔偿标准

人保车险第三者伤残赔偿标准

人保车险第三者伤残赔偿标准嘿,咱今天就来说说人保车险第三者伤残赔偿标准哈。

这事儿吧,还真挺重要的呢。

我给你讲个事儿哈。

有一回我朋友开车出去,在路上不小心跟另一辆车碰了一下。

这一撞可不得了,对方车上有个人受伤了。

我朋友当时就慌了神儿,赶紧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还通知了保险公司。

后来一检查,那个人有点伤残。

这下我朋友可愁坏了,不知道这得赔多少钱呢。

咱就说说这人保车险第三者伤残赔偿标准吧。

首先呢,得看伤残的程度。

要是伤得不重,可能赔的就少点儿;要是伤得特别严重,那赔偿可就多了。

比如说吧,如果只是轻微的擦伤啥的,可能赔个几千块钱就差不多了。

但要是像骨折啊、重伤啊,那赔偿可就高了去了。

这赔偿标准里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啥的。

医疗费好理解吧,就是人家看病花的钱。

误工费呢,就是人家因为受伤不能工作,损失的收入。

护理费呢,就是如果需要人照顾,那照顾的费用也得赔。

我朋友那事儿吧,后来保险公司的人来了,就开始调查情况。

他们得看看事故是怎么发生的,责任在谁。

然后根据伤残程度和各种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过程可麻烦了,得收集各种证据,还得跟双方协商。

不过呢,这人保车险还是挺靠谱的。

他们会按照规定来赔偿,不会乱来。

只要你买了足够的保险,出了事也不用太担心。

最后啊,我朋友那事儿也算是解决了。

虽然赔了不少钱,但也算是有个交代。

这也给我们大家提了个醒,开车可得小心点儿,不然出了事可麻烦了。

总之呢,人保车险第三者伤残赔偿标准就是这么个情况。

大家了解了解,以后开车也能心里有个数。

可别像我朋友似的,出了事才着急。

嘿嘿。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引言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为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保障。

本文将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1. 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非法行为导致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第三方损失的保险产品。

2.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会赔偿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非法行为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情况。

例如,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汽车损坏,第三者责任险将为被保险人支付修理费用或者赔偿被损坏汽车的价值。

2.2 人身伤害除了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还可以赔偿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的情况。

例如,被保险人在家中意外滑倒,导致访客受伤,第三者责任险将支付访客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3 法律费用若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诉讼而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或其他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也会予以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而定,以下是常见的赔偿标准:3.1 最高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设置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多赔付的金额。

该限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是一定金额或者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部分责任。

3.2 免赔额免赔额是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金额。

被保险人需要先支付免赔额的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才会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

3.3 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实际赔偿金额的比例。

赔偿比例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而定,可以是一定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得出。

结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法律费用。

赔偿标准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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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5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

(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三)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 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盗窃、抢劫;(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七)特种设备测试;(八)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九)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十)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第十三条.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按年计算,可一次交付也可分期交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特种设备保持安全运行技术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人员紧急抢救作好准备;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报告、事故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合同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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