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2]344号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国统字(1992)344号)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了十二年。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份,《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新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2.经济类型与代码附件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统一地划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类型,规范统计口径,以便正确反映和研究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划分对象。
第四条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第五条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1998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
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算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代码分类及构成111122212223公有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第四条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扩大投资工作都高度重视,对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更是十分关注,对切实搞准投资统计数据,快速搜集和及时反映投资运行情况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省市党委政府为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和促进投资扩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投资目标责任考核,并建立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为切实搞准投资项目统计数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搞准投资项目统计数据。
今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十百千”建设项目,在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将全面左右全县投资完成情况。
因此,准确统计这些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对各级领导科学决策至关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属于漏统的,4月份要及时统计,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应统尽统,应报尽报。
二、实行投资项目零报送制度。
要采取措施,确保各投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从4月份起,凡列入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十百千工程”投资项目及扩大内需逐步新增项目要实行“零”报送制度,即不论项目开工与否,都要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H101-1表)。
项目开工的,要每月据实统计,按时上报。
未开工和当月没有投资的,也要报送报表(可在标准表中的“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中填写零)。
同时,如实填写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得迟报、瞒报和虚报。
三、贯彻落实项目信息抄送制度。
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等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统[2009]11号)的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扎实推进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各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投资统计报表的填报及上报工作,确保投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为规范统计行为,要求凡上报统计部门的报表必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做到报表上报手续完备,统计原始报表资料齐全,经得起方方面面的检查。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7-01-20 10:00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65219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增速比1-11月份提高0.1个百分点。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1.2%,比1-11月份降低0.3个百分点,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64674亿元,比上年增长6.8%,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107881亿元,增长5.9%,增速回落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71056亿元,增长2.4%,增速回落0.5个百分点;东北地区21608亿元,下降24.4%,降幅收窄1.6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5039亿元,比上年增长18.1%,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182507亿元,增长3.2%,增速提高0.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167673亿元,增长2%,增速与1-11月份持平。
第二产业中,工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80970亿元,比上年增长3.4%,比1-11月份提高0.3个百分点。
其中,制造业163852亿元,增长3.6%,提高0.5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956亿元,增长11.8%,回落3.3个百分点;采矿业6162亿元,下降13%,降幅扩大0.9个百分点。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数据卫生和社会工作2455 19.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059 4.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08 -25.6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1、指标解释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2、统计范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100 公有控股经济110 国有控股111 国有绝对控股112 国有相对控股120 集体控股121 集体绝对控股122 集体相对控股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210 私人控股211 私人绝对控股212 私人相对控股220 港澳台商控股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230 外商控股231 外商绝对控股232 外商相对控股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的通知⽂号:国统字[1995]133号颁布⽇期:1995-05-04执⾏⽇期:1995-05-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财政局:现将《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国家普查制度改⾰统计调查体系请⽰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进⼀步明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第三产业、⼯业、农业、基本统计单位)和⼤型调查(如投⼊产出调查、1%⼈⼝调查等)经费⽀出的范围,划清⽀出渠道,规范列⽀科⽬,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和⼤型调查任务的顺利进⾏,现特作出如下规定:⼀、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出范围的规定1.印刷费:是指调查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册、⽬录、代码、培训教材、资料汇编、⽂件等与调查直接有关的印刷费⽤。
2.试点费:指各级进⾏调查⽅案必须进⾏试点的费⽤。
3.培训费:指组织普查教员、普查员、调查员、录⼊员、编码员进⾏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
4.补助费:指⽀付给⽆固定⼯资收⼊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员、编码员的补助费。
5.数据处理费;指调查数据处理⽅案的研制,各种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的费⽤。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调查制度、调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费⽤。
7.公务费:指普查和⼤型调查业务必须⽀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
8.其他费⽤:指普查和⼤型调查⼯作必需的宣传费、调查对象清理整顿和上述1-7项未包括的其他费⽤。
⼆、普查和⼤型调查经费渠道划分根据国务院有关⽂件规定,普查和⼤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2000年2月1日国统办字[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
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
具体判断方法是:(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
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
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
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国办发[1994]27号)《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决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构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各个单位或个人购置、建设或改造固定资产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的、价值较高的资产,如房屋、设备、机器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单位或个人投资规模和活力的重要标志。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的投资情况。
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同,也反映了各行业的发展态势。
比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都会在统计范围内。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还包括了各个地区的投资情况。
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同,也反映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热点。
通过对各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可以了解各地区的发展情况,为地方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还包括了不同所有制单位的投资情况。
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不同,反映了各类所有制单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都会在统计范围内。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扩大和完善,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
同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精细化也有助于监测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总的来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确定对于经济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精准的统计数据,才能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完善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知识讲解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知识讲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知识讲解2014年04⽉22⽇第⼀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概念和原则⼀、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期限在⼀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其他与⽣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具等。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取消了固定资产单价的标准,只要满⾜以下两个条件的有形资产即为固定资产:⼀是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是使⽤寿命超过⼀个会计年度。
具体应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其他与⽣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具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产活动。
固定资产再⽣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
它的承担物表现为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属于实物投资的⼀部分,区别于资本和证券(⾦融)投资。
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从建设准备开始,经过建筑施⼯、设备安装、建成投产,到投产后投资回收的全过程。
当前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不包括:流动资产、单纯装修、村容整治、道路⽇常养护、单纯购置旧房屋和旧设备、单纯⼟地平整等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的总称。
按构成可分为建筑⼯程、安装⼯程、设备⼯器具购置和其他费⽤。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了全⾯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不论列⼊何种计划,也不论使⽤何种资⾦,只要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项⽬或⼯程,都要纳⼊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2)建设项⽬不可分割的原则: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资⾦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为了观察⼀个建设项⽬的全貌并反映其投资效果必须坚持项⽬不可分割的原则,即把⼀个建设项⽬完整地放在⼀类投资统计报表中。
如跨市州的公路、铁路、⽔利、电⼒等项⽬必须作为⼀个项⽬整体由项⽬单位直接向省统计局投资处直接报送。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9月7日)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中直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计委、经委: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建设的精神,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发〔1982〕1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基本建设若干问题的说明》(计资〔1983〕626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文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经技〔1983〕663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问题国务院153号文件指出的十一种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均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铁路大修等),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凡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或用何种名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但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将与计划管理范围不可比的因素予以扣除。
投资统计疑问解答
投资统计疑问解答1、问: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本形成两个指标之间有何不同?答: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本形成是两个不同的指标。
固定资本形成是指支出法GDP核算中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费、旧建筑物购置费和旧设备购置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则不包括这些费用,随着用地成本的增加,土地费用占投资的比重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只包括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不包括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投资,不包括固定资产的零星购置;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既包括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也包括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投资,还包括固定资产的零星购置。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商品房销售增值、新产品试制增加的固定资产以及未经过正式立项的土地改良支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这些价值。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只包括有形固定资产的增加,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既包括有形固定资产的增加,也包括矿藏勘探、计算机软件等无形固定资产的增加。
2、问:请问统计局公布按不变价计算的建筑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吗?最早是哪一年的?答:《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内生产总值指数表,其中分列了建筑业增加值不变价速度。
目前,建筑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的时间序列最早是1978年。
具体内容见《中国统计年鉴》国民经济核算章节。
3、问:为什么2012年发布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数据与过去公布的相差很大?答:自2012年1月份起,国家统计局执行了新的行业划分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
在这个标准中,对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等行业的统计范围进行了修订,将原来属于“黑色金属铸造”纳入了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范围(2011年使用的标准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
因此,2012年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业完成投资的范围扩大了,我们现在发布的增长数据是对去年同期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调整后的数据,不能用现在的完成投资数据直接去除去年发布的原口径数据,两者在范围上是不一致的,不能直接对比。
2014年1-11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9%
2014年1-11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9%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4-12-12 13:302014年1-11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91323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7.9%,增速比1-10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4.6%。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39221亿元,同比增长16.1 %,增速比1-10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0783亿元,增长18.3%,增速回落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61319亿元,增长20.4%,增速回落0.2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8615亿元,同比增长32.9%,增速比1-10月份加快1.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146994亿元,增长16.6%,增速与1 -10月份持平;第三产业135714亿元,增长18.4%,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中,工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45524亿元,同比增长16.3%,增速比1-10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
其中,采矿业7349亿元,增长1.8%,增速回落1.1个百分点;制造业131486亿元,增长16.7%,增速回落0.1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689亿元,增长27.1%,增速加快0.8个百分点。
2014年1-11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数据指标1-11月份绝对量同比增长(亿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9132317.9 分地区东部地区139221 16.1中部地区90783 18.3西部地区61319 20.4 分产业第一产业8615 32.9第二产业146994 16.6第三产业135714 18.4分行业农林牧渔业9855 32.0采矿业7349 1.8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388 -1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308 33.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425 9.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193 4.1非金属矿采选业1745 9.5制造业131486 16.7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614 16.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556 -0.7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584 14.0通用设备制造业10202 18.5专用设备制造业9234 15.4汽车制造业7037 16.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2059 18.2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8428 14.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630 14.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689 27.1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716 32.5 建筑业1918 37.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996 24.2 其中:铁路运输业254 31.1 道路运输业3080 24.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067 33.8 其中:水利管理业691 14.8 公共设施管理业8724 35.1 教育1677 31.3 卫生和社会工作1191 48.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066 20.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35 11.4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因此,建立明确、统一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民间投资2概念的提出民间投资的概念,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1特别说明:一般讲民间投资是一个较大的概念,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单位进行的投资活动均可称民间投资,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甚至还包括债券、股票、期货等的投资。
根据国发〔2010〕13号文件主要精神,考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民间投资的主体,是保障民间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结合统计部门职责和工作基础,本划分规定研究的只是其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此处在使用“民间投资”概念时,是使用过去的习惯用法,主要是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文均直接使用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经济概念。
(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孕育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这一新的概念。
民间投资是与政府投资、公有制投资、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形式。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5.03.20•【文号】•【施行日期】198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统计,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1985年3月20日)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及时检查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进展情况,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联合布置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直接报告制度》。
一年来各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总的说是比较好的,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我们根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各单位的意见,对《直接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85年新增加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按《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并切实加强统计和计划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原始记录、台帐制度,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制度。
原有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加工,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直接报告制度》要求的报表。
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这项《直接报告制度》还将不断地改进,请在执行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骨干工程,是迎接九十年代经济振兴,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重点建设的成败,关系现代化的前途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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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
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因此,建立明确、统一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民间投资[2]概念的提出
民间投资的概念,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经济概念。
(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孕育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这一新的概念。
民间投资是与政府投资、公有制投资、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有经济从一些行业中逐步退出,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进入相关行业,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出现时,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了民间投资的意愿,调动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发展民间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发展民间投资的同时也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二)国务院正式提出民间投资的概念。
为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其中:国发〔2010〕13号文中提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该文正式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从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内容来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均是针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而言的。
(三)为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国家统计局曾经制定过民间投资内部划分标准。
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可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民个人及个人集团的投资。
具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及其他内资中非国有控股部分。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几种不同概念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国家也无统一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的分类。
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全部投资可以分为三大投资主体:国有(或公有)固定资产投
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以及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几种概念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统计局内部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我们归纳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四种概念:
概念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换句话说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即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换句话说即非公有及公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即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公有投资主体和公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投资,或者说是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构成中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对投资进行分类,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投资,称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其他主体的投资分别称为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这种按出资人所有制性质划分得出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可称为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资,或者说是投资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身实际出资部分的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政府的资金计入政府投资,来自银行的资金计入银行投资,来自国有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国有投资,来自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这种划分有三点不足:一是把产权进行了分离,把政府和银行也视为了投资主体;二是混合经济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有资金无法准确分离;三是自筹和其他资金无法判断其资金性质。
上述概念中,概念二从划分来看没有困难,考虑集体投资与国有投资的不同,集体投资在性质特点上更加接近私人投资,市场化程度也与私人投资更加接近,因此不建议按照概念二来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对于纯投资主体划分没有困难,对于混合经济,目前从工商、统计等方面均没有手段进行区分,因此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四在统计上,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比较清楚,但自筹和其他资金却无法划分清楚,而且将项目产权进行了分割,将政府和银行也纳入了投资主体,因此也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四、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划分方法
从当前工商和统计的工作基础来看,有两个分组可用于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一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二是按控股情况分组。
我们确定使用概念一进行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结合控股情况划分出国有投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在登记注册类型中能够明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
如私营企业等可直接归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对于不能以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确定的,按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如混合经济类型的企业,应根据该企业的控股情况划分,由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控股的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二)按控股情况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附表1:
按照概念一方法测算的2010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单位:亿元
附表2:
2006年以来按照概念一方法测算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1]特别说明:一般讲民间投资是一个较大的概念,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单位进行的投资活动均可称民间投资,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甚至还包括债券、股票、期货等的投资。
根据国发〔2010〕13号文件主要精神,考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民间投资的主体,是保障民间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结合统计部门职责和工作基础,本划分规定研究的只是其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此处在使用“民间投资”概念时,是使用过去的习惯用法,主要是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文均直接使用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