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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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的理念和观点: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掀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高潮,就是要求广大法院干警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切实整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实践。自己通过院里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学习,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把握政治性、树立大局意识,将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法院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历史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党代表人民领导和治理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任务就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围绕这一目标,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党会根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和战略部署,全国各级组织都应当围绕这一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人民法院作为专司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自然也不例外。人民法
院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就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紧密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公正高效的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具体来说,应当作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思想。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赋予的,它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服从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于人民利益。
二是要敏锐的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工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会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应工作部署。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三是要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确定法院工作思路和重点。作为地方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就是要服务于地方党委的工作大局,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近几年来,长武法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长武社会经济快速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深切体会到,法院的工作一定不能局限在就案办案的狭隘范围内,而要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整个工作大局,案件审理要特别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缺失任何一个方面,案件的处理
都是有缺陷的。因为,党和人民需要的司法机关并不是仅仅是一个审理个案的机构,而是要成为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快有好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坚定人民性,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真实体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等等,均突出体现了人民性。而司法的力量也只有建基于人民内心的尊崇,人民才可赋予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因此,只有人民才是司法真正的力量之源。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这就要求法院的工作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从思想理念上确立人民性。法院工作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不能仅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要考虑在全社会范围内,在广大人民群众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作为法官必须考虑该裁决的作出能否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目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是存在于人民大众的内心,而非法律的条文规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就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胜败皆服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官努力的方向。
二是从工作机制上保障人民性。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各项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
整个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胜的在理,败的心服。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要大力强调诉讼调解工作。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和为贵”的处世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处理不伤和气是其乐见的处理结果,而且调解在可执行性上也大大优于刚性的裁判,另外,也符合当前以和谐司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大局。因此,在案件审理特别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三是从工作方式上落实人民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是每位法官的一项长期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心怀人民,以谦和礼让的态度对待每位当事人,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的粗暴方式,在接待来访、聆听诉求、协调和解、依法执行等诸方面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其诉求的忠实聆听者、纠纷的公正裁决者,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渠道,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最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最终改变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形象。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这就需要我们在法院工作中坚持将人民性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将人民性全面融入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中去,极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之间的纷争,这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就会不断得到满足,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由此出发,我们原先奉行的着重裁判、一步到庭、严格证据规则等作法,是否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因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上的,它与我们民族的思想观念、文化习俗、社会发展程度是密不可分的,有着独特的生存土壤。因此,对于国外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但千万不可以脱离中国国情而照抄照搬,整体移植,因为它们生存的土壤不同,我们可以要求作物去适应土壤,但不可以要求土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