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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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及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一、开具时间

发票的开具时间,关系到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完税时间,在发票开具时间上,法律法规是有严格限定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计提并交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中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

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二、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实际开具中,下列情况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5、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在捐赠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三、开具要求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开具后对方不能抵扣,或无法认证,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开具时注意问题

1、在开具过程中不得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否则会为账务处带来麻烦。

3、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一致。在开具发票打印时应仔细检查,全部联次是否整齐的放入税控打印机中,以免发生漏联开具,或部分联次压线。

4、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因项目较多,在一张或几张增值税发票上无法填写完毕,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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