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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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工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银川工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工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大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2000人及以上,产品销售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计40000万元及以上;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300至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3000至30000万元,资产总计4000至40000万元;其余为小型企业。

一、大型工业企业(7户)宁夏电力公司(兴庆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西夏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西夏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区)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永宁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武市)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集团形式核定为大型工业企业,而纳入银川市统计范围的是宁夏灵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型工业企业(43户)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兴庆区银川维维北塔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兴庆区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HUI族自治区银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凤区宁夏汇川服装有限公司金凤区银川市长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凤区宁夏启元国药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马斯特(集团)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金凤区宁夏开元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荣盛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鲁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西夏区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西夏区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银川制钠厂西夏区宁夏共享铸钢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西夏区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西夏区宁夏伊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伊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伊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多维泰瑞制药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夏天净电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冶金分公司永宁县宁夏鑫汇集团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贺兰县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贺兰县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贺兰县宁夏嘉源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灵武市宁夏瀛海灵武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灵武市宁夏天马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宁夏盛源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宁夏开特利镁业有限公司灵武市一、从区域分布看:西夏区数量第一按区域划分:兴庆区大中型企业3户,其中大型企业1户,中型企业2户,占全市大中型企业的6%;金凤区大中型企业11户,全部为中型,占全市大中型企业的22%;西夏区大中型企业16户,其中大型企业4户,中型企业12户,占全市大中型企业的32%,;永宁县大中型企业9户,其中大型企业1户,中型企业8户,占全市大中型企业的18%;贺兰县大中型企业4户,全部为中型,占全市大中型企业的8%;灵武市大中型企业7户,其中大型企业1户,中型企业6户,占全市大中型企业的14%。

大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一、资产总额
根据企业资产总额的不同,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这里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1. 大型企业:资产总额较大,一般在50亿元以上。

2. 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在1亿元到50亿元之间。

3. 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

4. 微型企业: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

二、从业人员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不同,也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在2000人以上。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在500人到2000人之间。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在100人到500人之间。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在10人到100人之间。

三、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不同,也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1. 大型企业:营业收入一般在4亿元以上。

2.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一般在2000万元到4亿元之间。

3.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一般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

4.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一般在500万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企业,划分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这些标准只是参考值,实际划分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一、划分标准
1、根据企业规模(产值)划分
以产值为划分标准,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为大企业、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它的划分的界限颁布在《国务院关于确定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分界线的通知》(政府令第337号)中有规定,即新一轮改革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分界线定为:
(1)大企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中型企业:产值1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3)小企业:产值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2、根据企业人数划分
以经济实体人员数量计算,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为大企业、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其分界线定为:
(1)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90人以上;
(2)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人~90人;
(3)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人以下;
二、企业分类
根据以上三个划分标准,可以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细分为四类:
(1)大型企业:指产值1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90人以上,财产负债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中大型企业:指产值100万元~10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10人~90人,财产负债总额1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3)中小型企业:指产值100万元以下,高级管理人员10人以下,财产负债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4)小型企业:指产值100万元以下,高级管理人员10人以下,财产负债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具有明显特点或优势,或具有综合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

综上,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产值为划分标准、以经济实体人员数量计算为划分标准、以企业资产总值为划分标准三种。

根据这三个划分标准,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细分为四类:大型企业、中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豆丁文档分享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计算单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大型中型小型位从业人员数人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工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 3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600以下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以下批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零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5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销售额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 1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400以下邮政业企业销售额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从业人员数人 8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400以下业销售额万元 15000及以上 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在我国,企业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进行划分。

现阶段,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非工业企业。

以上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附表中的划分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企业划分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农、林、牧、渔业的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此外,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需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3.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以上是企业中小型的划分标准。

具体划分标准可能因评奖年度和奖项类别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您查阅相关文件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与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与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业〔 2003〕143 号 ) ,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从业人员数人2000 以上300 一2000 以下300 以下工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以上3000一30000以下3000 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 以上4000一40000以下4000 以下从业人员数人3000 及以上600 一3000 以下600 以下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3000一30000以下3000 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 及以上4000一40000以下4000 以下从业人员数人200 及以上100 一200 以下100 以下批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3000一30000以下3000 以下从业人员数人500 及以上100 一500 以下100 以下零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 及以上1000一15000以下1000 以下从业人员数人3000 及以上500 一3000 以下500 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3000一30000以下3000 以下从业人员数人1000 及以上400 一1000 以下400 以下邮政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3000一30000以下3000 以下从业人员数人800 及以上400 一800 以下400 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 及以上3000 一15000以下3000 以下说明 :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023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023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023(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
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行业分类
为及时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 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

企事业单位选择行业分类填表时,必须用汉字填写。

企业分类依据

企业分类依据

企业分类依据各类产业介绍及区别⼀、⼯业企业⼯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的,从事⼯业商品⽣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独⽴核算、⾃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资格的经济组织。

(⼀)按⼯业企业的经济性质分此中⼜有多种分法。

如按⽣产过程可分为:原料⼯业企业、加⼯⼯业企业、装配⼯业企业,⼜如按⾏业和产品可分为:重⼯企业、轻⼯企业。

(⼆)按⼯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分1、单⼀企业。

(单⼚企业)即⼀个⼯⼚就是⼀个企业。

它由统⼀的管理机构和在⽣产技术⼯艺上有密切联系的若⼲车间、⼯段、班组所组成,全⼚统⼀经营、统⼀核算盈亏、统⼀对外联系。

2、联合企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或⽣产、劳动、技术、⼯艺过程密切相联的⼯⼚企业所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因其组织结构的紧密程度和法律主体资格不同,联合企业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还可能不是法⼈。

现⾏法律、法规有两种分法:(1)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关于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问题的规定》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

(2)1986年的《民法通则》联营⼀节中规定了三种形式:法⼈式联营(51条);合伙式联营(52条),合同式联营(53条)。

(三)按⼯业企业的⽣产规模分可分为⼤型⼯业企业;中型⼯业企业;⼩型⼯业企业。

以什么标准区分⼤中⼩型,各国规定不⼀。

我国主要采⽤⽣产规模(⽣产能⼒)标准,同时兼⽤投资额标准。

1988年4⽉5⽇,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事部共同发布的《⼤中⼩型⼯业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劳动⼒、劳动⼿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将⼯业企业划分为:特⼤型;⼤型(⼤型⼀档,⼤型⼆档);中型(中型⼀档,中型⼆档);⼩型。

此外,1984年9⽉18⽇,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 1 -《关于国营企业第⼆步利改税试⾏办法》规定的⼩型企业标准仍为有效,按原规定执⾏。

京津沪三市,凡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者,为⼩型国营⼯业企业;其他省、⾃治区,凡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者,为⼩型国营⼯业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国标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新旧对照

国标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新旧对照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从业 人
人员
30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以下 20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序号 12
计算行机业服名务称及软 件企业
指标名称 销售额
单位 万元
大型
中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20以下
200以下 2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50以下
20以下 100以下
10 房地产企业 11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从业人员数 人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4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4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及以上
从业人员数 人
5 交通运输业企业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指标名称 单位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营业 万元
收入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8-04-05生效日期:1988-04-05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一、本标准是在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会小组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修改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于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号文予以发布。

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

例如电子、核工、煤炭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按照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说明: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山标准,其他工厂,
暂按其他机械工业标准试行.
说明:送变电工程,大型超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列工程。

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划型标准
*外贸企业指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批发贸易企业。

交通系统企业划型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划型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及⾏业分类⼤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企业标准暂⾏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三个⾏业的企业。

2、⼯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程结算收⼊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代替;资产总额以现⾏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档。

⾏业分类为及时掌握银⾏信贷资⾦在国民经济各⾏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信贷资⾦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

企事业单位选择⾏业分类填表时,必须⽤汉字填写。

A、农、林、牧、渔业31.⾮⾦属矿物制品业60.计算机服务业01.农业32.⿊⾊⾦属冶炼及压延加⼯业61.软件业02.林业33.有⾊⾦属冶炼及压延加⼯业H、批发和零售业03.畜牧业34.⾦属制品业I、住宿和餐饮业04.渔业35.通⽤设备制造业J、⾦融业05.农、林、牧、渔服务业36.专⽤设备制造业62.银⾏业B、采矿业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63.证券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8.武器弹药制造业64.保险业07.⽯油和天然⽓开采业39.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65.其他⾦融活动K、房地产业08.⿊⾊⾦属矿采选业40.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设备制造业09.有⾊⾦属矿采选业41.仪表及⽂化、办公⽤机械制品业66.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10.⾮⾦属矿采选业42.其他制造业67.房地产管理业11.其他矿采选业D、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68.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12.⽊材及⽵材采选业43.电⼒、热⼒的⽣产和供应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C、制造业44.燃⽓⽣产和供应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3.农副⾷品加⼯业45.⽔的⽣产和供应业69.研究与试验发展14.⾷品制造业E、建筑业70.专业技术服务业15.饮料制造业46.房屋和⼟⽊⼯程建筑业71.科技交流和推⼴服务业16.烟草制造业47.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72.地质勘查业17.纺织业48.装修装饰业N、⽔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3.⽔利管理业19.⽪草、⽑⽪、⽻绒及其制造业49.运输业74.环境管理业50.道路运输业75.公共设施管理业20.⽊材加⼯及⽵、底棕、草制品业21.家俱制造业51.城市公共交通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2.造纸及纸制品业52.⽔上运输业P、教育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53.航空运输业Q、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教体育⽤品制造业54.管道运输业76.卫⽣25.⽯油加⼯、炼焦及核燃料加⼯业55.交通运输辅助业77.社会福利保障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56.其他交通运输业R、⽂化、体育和娱乐业27.医药制造业57.仓储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化学纤维制造业58.邮政业T、国际组织29.橡胶制品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8.对境外贷款30.塑料制品业59.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79.个⼈贷款。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
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 143 号)、《部分非工业
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 327
号)整理而成,供调查使用。

2. 表中的“工业企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
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
算收入” 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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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8-04-05生效日期:1988-04-05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

最近几年由若干原属独立核算企业组成的紧密联合公司,以及各种企业集团,仍以原有的组成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基层企业为单位划分。

二、关于《标准》的实施以及企业规模认定的权限、程序问题。

(一)本《标准》发布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上从一九八八年工业统计年报起开始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今后,企业规模的变动,要严格执行《标准》,按审批程序办事。

大型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和产业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核实审查同意后执行。

中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这次大中小型企业的认定,特大型、大型企业由产业部门申报,经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认定;中型企业:部直属企业由产业部认定,省、市所属企业由省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认定。

企业大中型规模的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划分企业规模标准要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今后修改标准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组织进行。

(四)前几年为了搞活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而确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划分企业规模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标准》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改变目前划分企业规模的不统一、不合理的状况。

请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工业部门妥善安排,认真组织《标准》的实施,并严格按《标准》组织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工作。

本《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

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一、钢铁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钢铁联合企业(1)年产钢15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以上。

(二)独立铁矿(1)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以上。

二、有色金属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有色金属联合企业1.镍、锑、锡加工企业2.重金属企业(1)年产能力2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1)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二)氧化铝企业(1)年产氧化铝6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三)冶炼电解企业(1)年产电解铝2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以上三、煤炭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1)年产原煤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四、石油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天然气开采企业(1)年产天然气能力50亿M3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二)石油开采企业(1)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五、石化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石化联合企业(1)生产能力:原油加工500万吨及以上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基本有机注:生产能力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原料20万吨及以上乙烯30万吨及以上合成橡胶2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以上六、化学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化工联合企业(1)生产能力: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大一标准;(2)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七、电力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发电企业(1)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二)供电企业(1)售电量:100亿度及以上,送电线路:2000公里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八、军工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航天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二)航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三)核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四)兵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九、机械、电子、森工、轻工、纺织工业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机械工业1.重工机械制造企业2.汽车制造企业3.拖拉机制造企业(1)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1)年产5万吨以上载重汽车8万辆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1)年产5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6万标准台;(2)固定资产原值4.船舶修造企业5.通用机械、机床制造企业6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二)电子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三)森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四)轻工企业盐、糖、造纸联合企业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五)纺织企业化纤联合企业(1)年产能力化纤3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黑色金属工业行业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钢铁联合企业(注①)年产能力万吨100及以上60-100以下30-60以下10-30以下10以下特殊钢企业年产能力万吨50及以上30-50以下20-30以下10-20以下10以下独立轧钢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00及以上30-100以下20-30以下20以下独立炼铁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50及以上120-150以下50-120以下20-50以下20以下独立铁矿(注②)年产能力万吨300及以上200-300以下100-120以下60-100以下60以下其他黑色金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万元1000及以上5000-10000以下3000-5000以下2000-3000以下2000以下注:①系指生铁、钢、钢材均能生产的企业,钢或材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②指成品矿。

有色金属工业行业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有色金属联合企业镍、锑、锡联合企业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能力万吨年产能力万吨3及以上6及以上1.5-3以下3-6以下1-1.5以下2-3以下0.5-1以下0.8-2以下0.5以下0.8以下采选企业(1)砂矿(2)脉矿年采选能力万吨年采选能力万吨400及以上200及以上200-400以下100-200以下150-200以下50-100以下100-150以下20-50以下100以下20以下氧化铝企业年产能力万吨40及以上20-40以下10-20以下5-10以下5以下常用金属冶炼、电解企业年产能力万吨8及以上4-8以下2.5-4以下1-2.5以下1以下常用金属加工企业(1)重金属(2)轻金属年加工材能力万吨年加工材能力万吨6及以上4及以上3-6以下2-4以下1.5-3以下1-2以下0.5-1.5以下0.3-1以下0.5以下0.3以下黄金企业(1)砂矿(2)脉矿年采选能力万吨年采选能力万吨--1000及以上30及以上500-1000以下25-30以下300-500以下10-25以下300以下10以下其他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万元10000及以上5000-10000以下3000-5000以下2000-3000以下200以下煤炭工业行业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煤炭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年产原煤万吨500及以上300-500以下120-300以下90-120以下90以下独立洗煤企业年入洗量万吨-180及以上120-180以下60-120以下60以下其他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万元10000及以上5000-10000以下3000-5000以下2000-3000以下200以下石油工业行业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油田开采企业年产能力万吨150及以上100-150以下50-100以下15-50以下15以下天然气开采企业年产能力亿M320及以上----石油开采综合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万元5000及以上10000-50000以下5000-10000以下2000-5000以下200以下石化工业行业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燃料、润滑、化工型炼油企业(注①)年产能力万吨250及以上150-250以下100-150以下50-100以下50以下燃料型炼油企业年产能力万吨-400及以上150-400以下70-150以下70以下合成纤维企业年产能力万吨7及以上4-7以下2-4以下1-2以下1以下合成橡胶企业年产能力万吨6及以上3-6以下2-3以下1-2以下1以下乙烯企业年产能力万吨20及以上10-20以下7-10以下3-7以下3以下基本有机原料企业(注②)年产能力万吨10及以上5-10以下2-5以下1-2以下1以下注:①燃料、润滑、化工型炼油企业是指具有一、二次加工和深加工主要装置企业,除生产能力标准外,大一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4亿元及以上,大二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2亿元及以上两个条件。

②包括苯、醇、酚、丙酮等,按最终产品产量(商品量)相加之和计算,即不包括本企业进一步加工的自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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