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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五)深化改革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除规定了女职工
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 护和开展生育保险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比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女 职工生育不少于90天产假。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 法要求各地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 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
生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二)调整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 该时期只在细节上做了一些调整和补充,总体上变化 不大。如:1964年规定怀孕检查费包括挂号费、检查 手续费及化验费。
(三)挫折时期(“文革时期”) 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 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 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 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这一期间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国家统筹机制被企业保 险所代替。各企业只负责本企业内女职工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内涵
和医疗保险的比较:
相同: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 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 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 能同时享受两者。
生育保险的内涵
区别: 1,生育保险的待遇的享受着一般是女职工,少数地区 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的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享受的时间相对特殊和集中,享受次数一 般只有一次;而医疗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以保健、监测为主, 医疗是通过全方面的医疗手段实现享受者的痊愈。 4,生育假期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医疗以治愈为 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一般高于医疗保险。
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生育保险的完善
完善的基本原则: 符合基本国情原则。 基本保障原则。 统一立法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
生育保险的完善
完善的主要措施: 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步伐。 应制定具有激励效用的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率。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逐步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强化全体公民的生育保险意识。
生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四)初步改革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
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将生 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 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将 产假由原来的56天增加为90天。另外对难产增加 15天。
生育保险的内涵
特征:
一、保险对象的特定性。 二、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支付期限较短。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后果如何,按规定均可 享受有关待遇。 四、产前产后均可享受保险待遇 五、具有一定福利色彩。 六、待遇水平较高
生育保险的内涵
作用和意义 体现了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承认和尊重 是保证对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有利于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实现女性自身价值 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依据是劳动部 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 法》。
生育保险现状
具体表现: 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仍然较低,各地发展很不平
衡。 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费率标准存在很大差
异。 待遇支付不规范,各地标准参差不齐。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有待发展 。 基金结余率过高,运行管理方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
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依据是国务院 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 劳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生育保险及其法律制度
目录
生育保险的内涵 生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生育保险现状 生育保险的完善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汇总(中国) 参考文献 致敬
生育保险的内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 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 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 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 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 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 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国际:起源——早期以1883年《德国劳工基 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妇女产 前产后就业公约》(第3号公约)等。
发展——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生育保护公 约》(第103号公约)等。
生育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国内:五个发展阶段 (一)初建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生育补助。
1953年1月2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修正草案)》。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内容。调整 和提高了保险待遇水平。生育补助改为现金支付。男 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发给生育补助费。
1955年4月26号我国颁布《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 生产假期的通知》,从此建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制度。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 该纲要指出要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 由企业管理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 企业。到2000年要“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200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 出到2010年“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 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