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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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

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

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

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

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

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9、六级以上强风和夜间作业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2011年7月31日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2、重量大于等于1吨小于10吨的规则重物的吊装、起重,均由车间审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对10吨及以上重物的吊装作业项目或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报本公司主管设备、安全部门联合审核后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4、本票适用于吊车、起重机械等进行的临时性、抢检修作业项目,固定行吊作业项目除外,但必须遵守相应行吊安全操作规程。

5、本票不适用于外包施工及其检修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6、作业负责人负责进行危害识别。

7、本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审批部门,一份交作业负责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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