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
第13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经济法》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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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诉讼制度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受理
一审管辖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举证责任分配
2、专家证人
3、经济分析报告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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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和移送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 (四)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章程等的效力认定 (五)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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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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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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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 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 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 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反垄 断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 含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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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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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四)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限制转售价格
独家交易
特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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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因与利弊 1、经济动因 2、合理性 3、弊害 (六)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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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
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 自律原则:公司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法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3.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监管第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收购、投资等活动中,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申报经营者集中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六条公司在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应主动向政府部门申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章限制竞争行为防范第七条公司不得从事以下限制竞争行为:1. 搭售、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限制消费者选择权;2. 实施价格歧视,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3. 通过协议、决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5. 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可能涉及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章反垄断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反垄断法培训,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网络等形式,宣传反垄断法知识,营造良好的反垄断文化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反垄断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反垄断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反垄断法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8章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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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的,不是市场经济自 然发展的垄断行为而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行政 权力参与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这种作用包括参与市场竞争、 干涉市场主体行为以及分享市场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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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县化肥厂向县政府报告说:由于近几个月来外地化肥厂 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大量涌入,本地化肥很难销售。化肥厂往年经 营状况非常好,当年却遭到了严重的困难。10月份正是农民为种 小麦而购买化肥的时候,如果这时化肥销售不出去,化肥厂当年 的盈利目标就可能落空,这将会影响到全县的财政收入状况。作 为全县的利税大户,现在遇到了难关,县政府一定要想方设法予 以帮助。县长办公会上,县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府的名义起草了一 个文件下发到全县各个部门、企业,称在接到文件后,任何人不 得再经销外地化肥,已经购进的外地化肥要降价处理,今后不得 再进货。今后如发现经销外地化肥的单位,要对其处以罚款,甚 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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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形式
1、地区垄断;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 4、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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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兼并有可能对查他努加地区医院 市场产生不利于竞争的结果,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修正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裁定要求美国医院集团剥离在该地区兼并的 医院外,还要求其今后在美国其他地区打算进行任何类似的兼并 前,必须事先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医院集团不服,向美国 第七巡回法院提请司法审查,并辩称其在查他努加地区的兼并收 购不可能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减少竞争,且该集团至少不应该将今后所有的收购 计划提前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垄断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拒绝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和能力,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反垄断合规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设总监一名,负责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反垄断合规管理员若干名,负责具体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1. 制定和更新公司的反垄断合规政策;2. 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3. 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确保其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4. 及时报告反垄断风险,制定应对措施;5. 处理与反垄断相关的内外部事务;6. 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情况。
三、反垄断合规制度第六条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以下垄断行为: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 联合抵制交易;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七条公司积极履行反垄断合规义务,做到以下几点:1. 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限制消费者的选择;3. 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4. 及时报告垄断风险,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5.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体系,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反垄断合规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定期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第九条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渠道,普及反垄断知识,提高员工的反垄断意识。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七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一)垄断的含义●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实施垄断和限制性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
不同国家对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立法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日本立法叫禁止私人垄断法;还有叫公平交易法。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反垄断法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生与发展●美国:现代反垄断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美国国会于 1890 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同时也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诞生。
美国国会又于 1914 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日本:日本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其进行了几次修改。
●德国:1957 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也称《反卡特尔法》。
●英国:在英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竞争法。
英国第一部现代竞争法是1948年颁布的《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
1998年通过的《竞争法》和2002年通过的《企业法》,标志着英国的竞争立法才实现现代化。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
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
●1993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第22卷第2期2023 年 4 月Vol.22 No. 2Apr.2023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论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曾凡宇1,张锋2,程衍3(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100;2.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襄阳 441053;3.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 201620)摘要: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以垄断行为有限入罪为核心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
甄别各类垄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后可见,垄断行为有限入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垄断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平竞争关系;危害结果包括重大经济损害和反垄断损害;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排斥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法典模式,以契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实现反垄断刑事处罚与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理衔接。
关键词:反垄断法;有限入罪;适用范围;犯罪构成要件;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06(2023)02-0125-08一、问题的提出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的决定。
新《反垄断法》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既是相关垄断行为能够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也是新《反垄断法》新增的条款之一。
新《反垄断法》对于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完善以及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落实尚需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反垄断结构主义三要素
反垄断结构主义三要素一、含义经济学上将市场结构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类型。
其中后两种情况也是法学中所讲的市场结构或状态意义上的垄断。
寡头垄断也称寡占,是指少数几家厂商控制了其中一行业的市场供给;完全垄断也称独占,是指一些行业的市场处于一家厂商控制之下。
反垄断法所讲的垄断,不仅包括市场结构意义上的独占和寡占状态,还指经营者通过联合、集中,或者凭借经济优势以及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内容1、实体制度。
主要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垄断协议制度和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此外,一些国家还包括了禁止行政垄断制度。
2、法律适用制度。
有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域外适用制度。
3、法律实施制度。
包括公共执法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反垄断民事诉讼)。
三、反垄断的优点:1、增加市场竞争,加速商品创新当市场中存在垄断时,垄断企业可以通过自己对市场的控制,控制其生产和产量。
此时,就造成了产品种类的过度单一、反垄断实施后,企业在市场中地位下降,加入竞争行列,就促进了企业为了抢夺市场而开拓创新,这样有助于整个市场对于产品的开发,同时提高产品质量。
2、价格降低,造福百姓反垄断的实施,造成企业间竞争增加,产品生产的数量增多。
因此,产品供给的增加必然导致价格降低,从而造福百姓,生产的产品大大普及。
3、有效降低国际垄断现象的威胁面临越来越国际化的市场氛围,国内的各种产品正处于发展的萌芽状态,此时国外垄断企业的进入,大大阻断了这些萌芽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影响国内市场的发展。
及时的推行反垄断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国际垄断现象的威胁,给本土企业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发展。
4、减少收入分配不公现象,增进社会稳定垄断行业借助垄断地位,享有不应该拥有的“福利”,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破坏了社会整体公平。
相同劳动量与劳动复杂程度,在不同行业收入差距如此之大,必然会在广大劳动者队伍中产生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和不满情绪。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反垄断法是旨在防止和打击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并维护健康竞争环境的法律框架。
其基本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垄断禁止: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垄断行为的禁止,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
争、价格操纵等。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单一企业或企业团体对市场产生过度控制。
2.竞争政策:反垄断法设立了监管机构,如反垄断委员会或竞争局,负责推动和执行竞争
政策。
这些机构负责审查合并与收购、监督市场行为、调查投诉以及对违反反垄断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3.禁止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垄断供
应等。
此举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确保自由竞争的环境。
4.调查和处罚:反垄断法赋予监管机构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这些机构可以收集证据、开展听证会以及对违规行为者进行罚款、强制性改变行为或拆分等措施。
5.国际合作:由于跨国公司的存在,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
各国政府
和监管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合作调查和法律协议等方式,加强了对全球垄断行为的打击。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可能因国家而异,不同国家可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
但总体而言,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平交易。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制构建
此, 企业 并 购 控 制法 的专 家 们 一般 认 为 , 对 于 实质 性减 少 竞 争
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 断法关注 的不应是市场行 为,而 立 了具有 高度独立地位 的反垄断的监管和 审查机构 。在机构 是市场结构。具体 到企业 并购 的案件 中,就是要求在 审查市 的性质上, 该机构也除被赋予了检查权 、 审批核准权 、 行政处
讨论 了跨国并购 中审查的因素 , 第二部分简要分析 了我国构建反 垄断法制 的原因, 第三部分提 出如何构建我 国反垄断 法制的建议。 关键 词 跨 国并购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文献 标 识 码 : A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4
0 前 言
地位;当市场集中度较 高时就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在一
l 基 本 问 题
度 的重要指标之一。 1 . 2 _ 3 其他 因素 跨国并购 中关于垄断的实质审查标准不是绝对 的,这是
1 . 1 跨 国并购基本理论
跨 国 并购 是 在 并购 概 念 外 延 上 的拓 展 ,是 两个 或 两 个 以 由经济现象 的复杂多变性 决定 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上 国家 或 经济 体 的 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的 企业 的投 资 行 为 。在 跨 应 当是 多元 的 。除 上 述 两个 因素 外 ,还应 当考 虑 当前 和 末来 国并 购 中 , 并购 方 被 称 为“ 母 国企 业 ” 或“ 并购 企业 ” ; 被 并购 方 因市场的变化可 以合理预见的后果 。例如市场进入壁垒。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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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的压力,技术创新的 压力不足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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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垄断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限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排斥:将其他的竞争者驱逐出去 限制:对竞争的强度范围进行限制 如市场划分、价格 联盟。 2、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力 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合谋协议、安排、协同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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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有可能损害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或使经济 组织的发展受限制,进而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 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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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义: 是指针对竞争者的行为而不是根据企 业的规模的大小建立一些促进竞争的规则,只要 企业的市场行为对其他的企业市场行为的自由竞 争或其他利益产生有害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 现实的还是潜在的,政府都将出面干预该种行为。
第二节、反垄断法上的垄断
是指生产经营者单独 或者与他人结合、合 谋或者以其他形式, 排斥、支配或者限制 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 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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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 是指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 位进行垄断,通过控制市场结构的集中度而达到对垄断的 规范。 市场结构:是指对市场内竞争程度及价格形成等产生战略 性影响的市场组织的特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的差别 化、进入壁垒。 市场集中度:绝对集中度:用在规模上处于前几位的企业 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相对 应的总量的比重表示。相对集中度:产业内部企业的规模 分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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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
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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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 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界 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 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反垄断 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 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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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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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制度建构
张亚 波
一
、
宽 恕制 度 的 概念
威 慑 原 来 而面对协
议 的压力又可能会让一部分经
宽 恕制度 .其常见 的称谓 中 非 常 重 要 的一 个 概 念 著 名 又有赦 免制度 、 宽免制 度 、 恕 意大 利法学 家 贝卡利 亚指 出 , 宽
后 来 将 民事 责 任 也 纳 入 宽 恕 的
协议的利益各 方来说 .没有 任 第二 、理性经 济人—— 宽
然 而要引导 “ 囚徒” 告发 同 伙同样亦难 .这 主要 体现在告 发的成本与宽恕 的收益 的衡量 上。因此 , 须建立科学 的、 必 经
刑 事责任的宽恕 .但是后来 又 何的吸引力 。
困境之下 的几个 同犯“ 囚徒 ” 如 果是所有 “ 囚徒” 的利益的最大
化 而 事 实 上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是
有关个人如果 主动向反垄断主 无论是美 国的刑事制裁 、欧盟 果均不 出卖对方 .这导致 的结 管机关揭发卡特尔 .或者在反 的行政罚款 .还是 其他 国家 的 垄 断主管机关调查过程 中进行 反垄断法制裁手段 .其主要 目 合 作并 提供有 关证 据材 料 . 则 的均在于构筑一个 有效的威慑 处理 赦 免制度指如果参加卡 够真正得到有效 的实施 ,必须
高管个人 的宽恕等 :欧盟仅仅 恕 制度 的利 益 驱 动基 础
如果说 威慑是一根 狼牙大 济的宽恕制度 这种制度对“ 囚 来说 . 首先应 当是高 收益 低 棒 .那 对告 发者 的宽 恕则 无异 徒 ” 于一个诱人 的大大胡 萝 I 经 成本 的 收益就是所获取 的宽 -
范围。结合各国立法规定 , 笔者 济学理论上 假定每个人都 是理 恕 利 益 — — 减 轻 甚 至 免 除 处 认为宽恕制度是指参 与卡特尔 性 的经济人 ,作为市场经 济主 罚 .而成本则可能 是在行业 内
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基本实体制度研究综述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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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眷 雷: 国反垄断立法 ) 第
下, 价格是调节社 会生产和需求 的最重要机制 。 准 , 而是倾 向于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二 , 国内外的 旦产品的价格被固定 下来 , 价格 的传递供求信 经济实践表明 , 较高的市场份额与具有市场支配 占有较高 的 息和调节生产的功能就丧失殆尽 , 其结果是劣质 地位之间并不存在必然 的联 系。三 , 的企业 不 能被 淘 汰 , 势 企业 也 得 不 到 较好 的经 市场份 额 的企业 究 竟 是 如 何 支 配市 场 的 , 论 上 优 理 济效益。不仅如此 , 由于被 固定价格往往高于有 还存在不 同认识 , 尚待澄清。因此, 该学者认 为 , 效 竞 争 条 件 下 产 品 的价 格 , 而 损 害 消 费 者 利 即使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程度市场份额的企业可推 从 益。 [ ‘ 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 也应 当给予相关企业对 此种推定进行反驳或推翻的可能性 。 ’ -( 不过 , 8删 J ( ) 向联 合 限制 竞争行 为 三 纵 所谓 纵 向联合 限制竞 争 , 又称垂 直 限制协议 、 也 有学者 提 出 了判 断企 业是 否具 有市 场支 配地 位 第一 , 市场上没有竞争者 , 或者因其 纵 向限制或垂直 限制 , 是指处于不 同的生产经营 的具体标准 : 阶段 或者 链 条 的 行 为人 之 间 的 联 合 限制 竞 争 行 占有显著的市场 地位, 而没有实质性 的竞争 ; 第 为。 ( ’ J 协议 的当事人 处 于不 同的市 场层 次 , 哪 是 二 , 或 2个 以上的企 业 相互 不 存 在 价格 竞 争 , 2个 处于不同的相 关市场上 的经 营者之 间达成 的协 且相对于市场上其他竞争者, 他们 占有显著 的市 议 , ]4 -3有 的学 者 认 为 , 向协 议 这 种 限 制 场地位 , [(5 4) 2 P1 5 纵 从而在市场上没有实质性 的竞争 ; 第三 , 个 企业 占有 3% 以上 的市 场份 额 。9嘲 5 -( J 竞 争是 以妨 碍竞 争 者 的 经 营活 动 为 且的 , 以 也 所 被 称 为妨 碍性 的 限制竞 争 , 的主要形 式有 : 向 它 纵 ( ) 二 市场 支配地位 滥用的界 定 价格约束 、 向非价格约束、 纵 独家销售协议 、 知识 学者们普遍认 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 产 权 协议 。3(4 [ es 有 学者认 为 对垂 直 限制 协议 不 违法 , ]1 只有 在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 有 滥 用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与民商法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原则制度的关系。
1.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
如果一个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
市场经济保护私人所有权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如果一种所有权会长期导致垄断经营活动,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的低下,这种所有权不会得到保护。
如美国历史上曾拆分过不少大垄断企业,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对手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2.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如果市场上如果没有竞争,合同自由原则不可能得以实现。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实际上就是经济生活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
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一、垄断(一)含义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和协同行动,或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
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一.反垄断执行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利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国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制度构建
中国反垄断法上宽恕制度的制度构建中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缺少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可操作性弱。
本文在评价中国宽恕制度立法和执法不足的基础上,比照现代竞争法国家宽恕制度的实践基石,提出了构建中国宽恕制度的一些建议。
标签: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实践基石制度构建一、宽恕制度的实践基石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 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发现、查处卡特尔的一项激励工具。
它是指是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在其卡特尔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开始之前主动报告或者调查开始之后协助其调查的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其采取豁免改正措施或者降低对其课惩金的制度。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刑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在2004年举行的有关会议上,指出有效宽恕制度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严厉的处罚、被查处的高风险和透明的制度规范。
笔者认为,宽恕制度的有效实施基础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严厉的制裁措施、有梯度的奖赏措施、透明的适用规则、有力的执法手段。
1.严厉的制裁措施严厉的处罚措施是促使卡特尔成员申请宽恕的主要原因。
目前要求卡特尔违法主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即民事责任是各国通行的处罚制度内容之一,除此之外,对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主要竞争法国家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1)卡特尔刑事制裁。
这包括美国、以色列、加拿大规定了卡特尔刑事制裁。
如日本在《2005年独占禁止垄断法》增加对卡特尔个人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
美国在2004年颁布《反托拉斯刑事处罚增强与改革法》,修改《谢尔曼法》有关卡特尔处罚的规定,加重对卡特尔的处罚。
此外,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除非适用宽恕制度免除起诉,否则反托拉斯案件至少处以交易金额15%的罚金,最严重的可以处以交易金额80%的罚金。
(2)兼采刑事和行政处罚。
如日本。
其中对于企业及个人是否一并设有罚则,亦未尽相同。
(3)卡特尔行政处罚。
在没有刑事处罚的国家,对卡特尔进行制裁的主要方式是罚款,这以欧盟为主。
例如,根据《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1/2003号条例》第23条,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参与卡特尔的各企业或企业协会,处以不超过上一营业年度总销售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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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构建第一章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程序三、经营者集中的例外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第二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征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和危害性三、垄断豁免第三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二、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利的救济课件知识点汇总T01:并购、收购和合并的概念区分(难点)T0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T03:经营者集中的分类(难点)T04:禁止集中的情形(难点)T05:企业集中的例外(难点)T06:行政垄断的含义和特征T07:行政垄断的分类T08:垄断豁免的情形(难点)T09:反垄断调查机构的权限与义务(难点)T10:调查程序中相对方权利的救济正文第一章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分类(一)概念区分:并购、收购和合并1、并购是企业合并(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发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
并购的形式一般包括吸收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uisition Of Asset)和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有时还包括委托书收购(Solicitation Of 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 Contest)和受托管理式兼并。
2、收购(Acquisition)收购(acquisition)亦称“购买”或接收(take over),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通过购买,一家公司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
所不同的是,收购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名词,接收则非法律用语,仅仅是“取得控制权”的代称。
3、企业合并(Merger)(也称“兼并”)的含义企业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企业合并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包括:(1)吸收合并(Merger):即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现存公司中,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2)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即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原来的公司消灭。
公司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定,旨在明确合并企业之间的资格变化,理顺合并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交易安全秩序。
对企业合并意图在所不问,由公司意思自治。
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是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主要体现对企业经济力量的集中(concentration)上。
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
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管理人员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合并与并购的含义基本相同。
(二)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经营者集中的分类从总体上说,企业合并分为直接合并和间接合并两大类。
1、直接合并,即狭义的企业合并,包括:(1)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从合并对市场的影响来分类,直接企业合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横向合并(horizontal merger)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主要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之间的合并。
例如汽车厂与汽车厂、纺织厂与纺织厂之间的合并。
横向合并显着的经济效果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规模不经济,其界限在于规模的一定度。
横向合并直接影响市场结构,提高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集中度。
因此横向合并被认为最有可能引起垄断和破坏市场竞争,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管制较严的企业竞争行为。
纵向合并(vertical merger)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主要包括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合并。
纵向合并实质是将市场供销关系变成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即以企业管理代替市场交易。
优点:根据现代产权组织理论,纵向合并可以相对减少市场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收集、谈判、签约、监督等交易费用。
纵向合并一般不直接导致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和市场势力的增强。
缺点:纵向合并会增强合并企业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而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的限制,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强有力的合并厂商可能采取掠夺性定价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因而纵向合并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但一般而言,只有纵向合并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构成市场进入障碍,从而使未参与或者未完全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做法又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时,才被视为损害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的重点仍是横向合并。
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合并。
混合合并最大的优点是可通过多样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突破单一产业发展极限,谋求企业的长期发展。
由于合并各方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商业联系,并不显着改变市场结构,这种合并一般来说对市场竞争并不产生直接的消极影响,因而也不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典型的混合合并,如:美电话电报公司收购TCI公司案。
2、间接合并,即广义的公司法以外的合并:1、股份控制。
2、经营控制。
3、人事控制。
股份控制(share control)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控制的行为。
持股的目的是为了控股,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把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的范围,其结果与合并企业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反垄断法上对股份控制作出规定。
经营控制(management control)经营控制包括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或共同经营。
(1)承租资产是指通过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资产,从而达到以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进而控制市场的目的;(2)委托经营指公司将全部营业交由受托公司管理,受托公司以委托公司的名义并为委托公司的利益而进行事业运营,营业的损益由委托公司承担。
委托公司具有某些重大事宜的最终决策权,可对受托公司加以监督,并给付委托公司报酬。
(3)共同经营则是指数家公司间损益全部共同承担,各关系公司均须服从统一的指挥,以求达到经济上的一体化的经营形式。
经营控制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达到少量财产支配更多资产共同控制市场的目的,使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的力量被控制于大企业中。
人事控制( personnel control)指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在人事控制中,董事互任或管理人员兼任是典型的形式。
人事控制对企业而言,可能是全面的控制,也可能是部分控制,但是无论怎样,对该受控企业都会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影响,从而在实际上达到合并的效果,最终限制竞争。
二、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程序(一)申报程序合并申报是指企业合并应向主管机构进行申报。
这是各国反垄断法对合并控制的必经程序。
包括申报义务人和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申报义务人(1)与其他经营者合并、委托经营或联营的,由参与并购的经营者提出申报;(2)持有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的,由持有或者取得股份、资产的经营者提出申报;(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的,由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者提出申报。
(4)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
2、申报材料《反垄断法》规定了申报的材料: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审查有申报义务的企业在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了他们的合并计划后,主管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加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合并。
4、审查期限(等待期间)《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二)审查标准《反垄断法》规定:(禁止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美国《横向兼并准则》规定也一直坚持:兼并不得产生或者强化市场力量,或者便于行使市场力量。
(市场力量就是卖者在一定时期内将其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规定了“评价合并的原则”,“如可预见,合并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合并,但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的,不在此限。
”可见,审查是否批准合并的标准就是看合并是否限制竞争,无论是产生、强化市场力量,还是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实质和结果都是限制竞争。
一般而言,需要审查下列内容:1、合并是否明显地增加了集中,以及在一个集中市场中的结果,有严格的定义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