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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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探究
【摘要】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之下,刑事诉讼的价值也从一元走向了多元平衡。
刑事诉讼不仅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还应当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这种背景,刑事和解以其蕴涵的公正、效益和正义恢复优势逐渐产生并发展。
在我国,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倡,刑事和解理念得到了法学界广泛探讨,刑事和解的尝试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并且刑事和解程序首次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本文试图对现有刑事和解理论和实践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改革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诉讼法;适用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又称被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
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一个理论与实践框
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刑事和解三大理论基础: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
(一)平衡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破坏社会平衡特别是被害人心理平衡的事情。
当这一平衡被打破,被害人便倾向于选择一种成本最小的,能够帮助他们恢复平衡的策略与司法技术。
选择哪种方式处理,一方面取决于该方式能否恢复被害人心理平衡,另一方面取决于行为人对此种方法的成本预期。
(二)叙说理论
平衡理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和解机制的发生,而叙说理论则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阐释和解机制的根源。
叙说理论是将刑事和解当做被害人叙说被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变成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
叙说过程的意义不在于故事内容本身,而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
加害人所扮演的不仅是单纯的故事角色,还充当了被害情感的最佳发泄对象。
(三)恢复正义理论
犯罪不过是世界失去平衡的产物,只有被打破的平衡全面恢复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犯罪和预防犯罪。
传统的报应性正义根植于人性的报复本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了公众惩罚犯罪的正义要求。
但是这种正义的实现不是实质上的、彻底的,只能暂时、部分地恢复正义。
恢复正义是实现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全面平衡。
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和心灵的创伤。
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
和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
对社会而言,恢复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平衡。
恢复正义理论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三方的利益,全面的阐释了刑事和解的理论。
二、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刑事诉讼体制的缺失
刑事和解是对传统体制的反思中孕育和发展的制度,它让我们清醒地洞察到现有司法体系的不足。
从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来看,刑事诉讼仍旧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模式。
诉讼体制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在中国背景下十分明显。
1、司法资源不充足
诉讼体制是以国家的财力为后盾的,然而国家的资源毕竟有限。
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改所需要的费用不低于5000元。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受案率也逐渐增加,司法资源面对很大的压力。
虽然我国已采取了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普通程序简化等一系列措施,但是这些不足以根本上缓解司法资源短缺。
2、实际效果缺陷显著
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之下,刑罚是最主要的惩罚手段。
刑罚体系的核心又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基本内容的自由刑,然而自由刑其有着威慑不足、交叉感染、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等弊端。
许多重大的恶性案件,都是累犯重操旧业或者报复社会的结果,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刑罚威慑作用的有限。
3、加剧当事人之间的裂痕
现代的诉讼体系是以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为核心的,纠纷的诉讼化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公开化和激烈化。
这种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方式非但不利于缓和双方的关系,反而会使这种裂痕加剧。
4、漠视被害人的利益
令被害人利益为国家所代表和保护,把犯罪追究与惩罚的权利收归国家,变“私诉”为“公诉”,这是现代刑事法制体系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思想。
国家参与到刑事纠纷,垄断了刑事立法,在遵从国家优先理念下,以其强制力控制着刑罚操作权,这体现国家权力本位原则。
对犯罪的追究除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害人的感受、物质损失和情感慰藉容易被忽略。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优越性
1、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基础便是“人和”,要使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有效地化解。
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弥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且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求得被害人的原谅,从而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自动愈合,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人和”的基础,为处理涉及人民内部矛盾的轻微刑事案件提供方法。
2、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一个刑事案件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双方当事人必然要承受经济和心理的巨大负担。
刑事和解制度以简化的程序来使
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修复被侵害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3、有利于加害人再社会化,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重大意义
刑罚是保护各种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慎重适用。
刑罚自身有着交叉感染、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被接纳的弊端,尤其是青少年罪犯更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在此方面能够弥补刑罚的不足,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4、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虽然已被法院判决,但是实践中被告方不实际履行经常发生,更有亲属隐匿财产不配合执行。
刑事和解制度有效促进双方就赔偿损失达成共识,能够在执行环节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可见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调解。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公诉案件的范围内行使法定主义,不允许和解或者调解,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妥善处置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各地司法机关也对刑事和解进行大胆的探索,并对刑事和解的实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
文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早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明确了适用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刑事轻伤案件。
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班里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中也指出:对于确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已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误工等合理赔偿费用的,被害人不要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的可以按照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监禁刑等从宽处理。
此后各地方司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阶段,各地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轻微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等。
对于具体的案件使用条件各地具有差异,没有统一的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基于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刑事和解程序纳入法律的规制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012年,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已经正式地写入了
刑事诉讼法。
四、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消除“金钱赎罪”思想,实现公平正义
在刑事和解当中,对被害人的补偿通常以金钱的给付为主,容
易造成“金钱赎罪”的不良思想,会造成经济条件差的犯罪人无法与被害人和解沦为阶下囚,经济条件好的犯罪人则轻易逃避刑事审判的不公平现象。
不可否认这一消极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但因此消极效果而否定刑事和解制度也不科学。
因而在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时要考虑通过科学的设计来调和不同行为人在赔偿能力上的不平等
关系,从而将这种消极效果降到最小。
(二)严格遵循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和程序
严格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才能够充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刑事和解程序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特别程序必须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其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司法机关更要严格遵循刑事和解的工作程序,否则,刑事和解程序的滥用则会有损刑罚的威慑力,有损国家司法的尊严。
(三)加强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工作,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轻伤害案件在实践中适用和解解决增多,也易产生司法机关追求快速结案,提高办案效率,造成司法机关权力滥用。
因而有必要加强检察院对案件是否符合和解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和解,和解程序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
和解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一大发展。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弥补刑事司法体系不足的优势,引进并完善此制度已是必然趋势。
我国目前对此制度的探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必须立足我国司法现状,循序渐进地完善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从而使刑事和解制度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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