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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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
内容摘要: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也首次将保护公民人权列入宪法内容。
在此宏观背景之下,纵观全国的监狱、劳教系统,全国各省市(区)都遵循人本思路开始重视开展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和心理咨询的问题。
由此可见,此项工作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对开展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一些思路的探讨,以期进一步促进监所的安全稳定,提高教育矫治的质量。
关键词:罪犯监管场所心理矫治心理咨询
一 .罪犯心理矫治改造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
心理矫治,从狭义上理解,它包含“行为矫正”与“心理治疗”两方面。
也就是运用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对违法犯罪者的不良行为习惯(如品行不端、酗酒、吸毒、性淫乱等)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心理障碍(焦虑、苦闷、悲观、抑郁以及某些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进行治疗。
广义的心理矫治不局限于行为矫正,而且提倡对罪犯开展矫正教育,包括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和技巧的训练等;它不仅着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治疗,而且延伸到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囊括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
罪犯心理矫治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即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卫生。
心理矫治通过心理测量了解罪犯心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消除罪犯情绪障碍、个性偏激、不良习惯等心理问
题或心理疾病;并通过心理卫生使罪犯能够根据心理活动的规律,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培养坚定、顽强、乐观、开朗健全的性格,提高罪犯对改造生活的适应能力。
同时,为做好罪犯的思想工作疏通渠道、奠定基础。
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初期,由大(中)队联络员(民警)和信息员(服刑人员)提供最初的心理矫治对象名单给劳教人员心理矫治中心,中心进行筛选确定后通知相关大(中)队将心理矫治对象带至中心,实施心理矫治的各项措施,另外矫治中心也将设置服刑人员心理卫生信箱和心理矫治工作热线电话,分层次区分出需要施治的人员并对这些人员分别开展谈心教育。
根据个体表征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对于存在一定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的服刑人员应进一步予以确定,然后逐个制定出对个体的心理矫治方案。
综合运用精神分析法、认知领悟法、行为治疗法、个人中心疗法、合理情绪疗法、森田疗法等心理治疗的理论和技术对这些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
经过一段时期工作实践后,可将心理矫治范围推广开来,对新收容人员进行症状自称量表(SCL-90)、艾森克人格量表(EPQ)测量。
对人格障碍或缺陷明显者,加试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16PF)、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
通过分析服刑人员性格、气质类型、智力发育情况、当前心理行为状态以及是否存在人格障碍或缺陷、社会适应程度,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咨询教育及进行心理矫治转化提供依据。
心理矫治在改造罪犯中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矫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不良情绪和消极心态,克服影响罪犯正常
服刑的心理障碍。
罪犯由于被剥夺自由,严格管制,强迫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等等情境的变化,使其原有的罪犯心理受到压抑,个人的许多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必然使他们产生许多否定情绪和消极心理。
第二,利用心理矫治所具有的特殊优势,解决思想教育过程中所不容易解决的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
这主要是指:首先,心理矫治充分地考虑了人的心理变化机制,运用了心理学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增强了心理矫治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其次,罪犯心理矫治所采用的平等、保密、友善、倾听、同情、中立等原则都体现了矫治者与被矫治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三,对于改造一些由于情绪障碍、个性情偏激、不良习惯或心理品质差而导致犯罪的罪犯有决定意义。
例如一些人格变态或者性变态的罪犯具有偷窃癖、赌博癖、恋物癖、窥阴癖等等,这些罪犯由于恶习成癖,难以自制而一犯再犯,他们的犯罪过程只是追求使他们产生的一种异常快感,满足他们的变态心理。
对于这些罪犯,思想教育起不了多大作用,而采用心理矫治的办法就能取得好的效果。
第四,进行心理矫治可以逐步提高罪犯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培养罪犯坚定、顽强、乐观、开朗健全的性格,增强罪犯纠正不良习惯意志行动中的目的性、自觉性和克服困难的持久性,达到罪犯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目的。
心理矫治与思想教育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既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又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所以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时候,要涉及到心理教育的内容;在进行思想教育的时候,也涉及到心理教育的内容。
例如,广大干警对罪犯进行的个别教育,就是对罪犯的心理特点进行分析以后进行的思想教育。
其中既包含着对罪犯理性认识的启迪,也包含着对罪犯心理情绪和心理障碍的疏导矫治。
现在我们把心理矫治单独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是现代社会学科发展分工更加专业化、具体化的结果。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我们坚持“依循心理学原理,突出矫治功能,提高改造质量”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能够充分累计心理测量人次,建立罪犯心理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达,进行心理咨询。
1、积极探索适合监狱特点的心理矫治工作模式
加强心理矫治工作机构建设。
应该成立了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在监狱、少管所的领导和干警中发展会员人数,并在监狱、少管所建立心理矫治工作委员会,设立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监区配备心理辅导员和咨询员,形成了工作网络。
加强对干警心理知识的宣传和执法心理的调节。
开展了干警心理健康状况调研,应对监狱干警进行了问卷调查,形成《个体投射图分析》、《监狱干警心理健康状况》、《焦虑、抑郁自测量表分析》和《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等材料,邀请社会专家开办干警心理学知识讲座。
建立了干警心理健康网站,并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实务操作训练等多种形式,帮助干警缓解心理压力,化解心理矛盾。
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
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心理矫治工作例会和心理
矫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开辟咨询、宣泄、团训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形成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系。
2、广泛开展罪犯心理测量评估
心理技术的运用拓宽了了解与认识罪犯的途径,成为分析评估罪犯的基本手段。
对新收入监的罪犯,进行全员性心理测量,建立心理档案。
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区别不同情况和要求进行心理测量,甄别反社会型、攻击型、偏执型等人格障碍以及有逃跑、自杀等现实危险性的罪犯,提出安全危险警示;筛查精神严重异常的精神病犯,及时转送社会精神卫生部门治疗;在选用罪犯监组长、流动劳动的罪犯时,控制有说谎、攻击性倾向和情绪严重不稳定的罪犯,提示管理教育注意事项,预防牢头狱霸的产生;掌握了解需要心理咨询的罪犯的心结,增强咨询的针对性、有效性。
对临近释放的和提请法院假释的罪犯,采用《再犯评估量表》进行重新犯罪的预测,为地区安置帮教及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如果发现心理危机罪犯,应及时地加以危机干预、疏导与治疗,并成功地防范罪犯自杀事故,发现患有心理疾病的罪犯中的监管安全事故。
例如罪犯何某,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心理测验提示:易出现绝望感而产生自伤自残、自杀行为。
通过心理访谈发现,因他的犯罪,家人与其断绝了来往,为此他存在着明显的逆反心理,对改造和生活缺乏信心。
基层干警根据监狱心理预测危险性警示通知,对其加强了控制管理,并及时发现了何犯打听捐献人体器官的异常举动,
及时加以疏导,最终使其放弃了轻生的念头。
3、不断强化对顽危犯的教育转化
针对监管改造工作中一些罪犯不服管教,抗拒改造,或者罪犯因存在偏执、敌视、对抗、悲观、恐惧等心理,产生自伤自残、自杀、行凶、逃跑等行为,我们在个别化教育转化工作中,采用心理矫治的方法与技术,拓宽了教育转化工作的视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例如罪犯孙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因自幼在孤儿院长大,没有父母疼爱、缺少亲情,造成孙犯严重的心理创伤,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形成了强烈的逆反心理和仇视报复心理,先后划手腕、吞铁钉自伤,扬言跳楼自杀被多次禁闭、记过和严管处罚。
对此,心理矫治人员在进行心理辅导的同时,帮助其合理宣泄不良情绪,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引导他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帮助他重新构建自信心,最终促使他转变了改造态度,并先后两次减刑。
4、加强罪犯境遇性心理障碍的疏导
罪犯在服刑期间,会遇到许多情况和问题,在罪犯中会产生相应的反应,引发思想情绪波动,处理不当会引发监管安全事故。
我们重视根据罪犯改造心理变化,不断改进监狱管理,强调依法公正严格执法,通过公开奖惩政策、满足罪犯的合理需求和诉求、推行文明管理十大举措、丰富罪犯精神文化生活等,使罪犯的改造环境和氛围有了明显的改观。
同时,根据罪犯容易引发思想情绪问题的环节,要求干警加强日常个别教育,要求在十种情况下必须与罪犯谈话,做好疏导工作。
比如,在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在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在
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在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在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在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在罪犯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等。
5、重视对罪犯进行分类心理矫治
根据罪犯的结构特点和思想、心理、行为特征的变化,不断研究不同类型罪犯、不同改造阶段罪犯的改造心理特点,探索心理矫治措施的运用,寻求心理矫治工作规律,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水平。
罪犯新收入监时是思想情绪最复杂的一个时期。
稳定思想情绪,适应监管环境,尽早明确改造要求,这对他们以后的改造至关重要。
在前几年发生逃跑、自杀事故的罪犯中,新收入监时间不长的占大多数。
为此,我们针对他们因身份变化引发的失落心理、对监狱环境不适应的恐惧心理、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抵触心理、对执法机关怨恨的仇视心理、对家庭担忧的焦虑心理、对前途悲观的失望心理等等,在严格行为规范、加强管理的同时,规范新收入监教育,增加监狱制度和情况的介绍,及时普遍进行个别谈话沟通,逐人发放“罪犯权利告知书”和《服刑指导手册》,落实罪犯家庭关系的沟通措施,等等。
各监狱、少管所还分专题开展罪犯改造心理调节的探索。
如青浦监狱的“罪犯焦虑、紧张情绪的缓解”,提篮桥监狱“改造中人际关系障碍的调节”和“暴力犯行为干预”,少管所“未成年犯的情感调节”,女子监狱“女犯心理调节”,周浦监狱“老年犯心理调节”,北新泾监狱“近期犯心理调节”等等。
随着罪犯结构变化,我们还将对暴
力犯、外省籍罪犯和临近释放罪犯进行专题研究,争取经过几年努力,总结形成分类型的心理矫治工作方式。
三、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人性解析
随着我国监狱事业的迅速发展,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本理念的新型改造手段-----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正在全国监狱系统全面推开。
这不只是引进了一种科学的改造手段,更是引进了一种全新的行刑理念。
矫治服刑人员要以尊重罪犯为前提。
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变服刑人员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
矫治服刑人员要以服刑人员自我面对问题为目标。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服刑人员认知,情绪和行为的改变,尽管离不开矫治者的专业工作,但是矫治者的作用只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所以,在矫治关系中,矫治者知识起着“助动者”的角色,而服刑人员自己才是改变自己的真正主宰。
让服刑人员自己主宰自己的矫治命运,不仅揭示了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内在机制,而且充分体现了心理矫治制度的特点。
心理矫治以相信服刑人员自己能够面对引发异常心理的问题为认识的基础,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矫治者才能够与服刑人员建立起平等的相互信赖关系,并进行真诚,深入的交流和沟通。
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服刑人员获得了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
心理矫治的过程是促进服刑人员成长的过程,也是培养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能力的过程。
矫治服刑人员要以矫治人员改变自己为条件。
在对服刑人员的矫治
中,矫治者主要运用专业的沟通技能影响服刑人员,然而,这些沟通的言语技巧是无法与一个人的认知,情感等心理因素相分离的。
要想改变别人,先要改变自己,自己改变了,别人也会在你的激发和鼓励下发生改变。
“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服刑人员的丰富内涵。
四、什么是罪犯心理咨询
所谓罪犯心理咨询,就是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科学知识原理指导、帮助罪犯认识自身心理上的优缺点,从而挖掘潜在的能力,改变原有的认识结构和不良的行为模式,以提高罪犯对监管改造生活的适应性及自觉改造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心理工作者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心理医生。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医生就是那些医院里穿着白大手拿听诊器的人,医院里的医生专治生理上的病,而心理医生则不同。
虽然工作服务的对象都是人,但心理医生治的心理上的疾病,心理疾病就是前面讲过的那些超出正常范围的心理状态,例如:罪犯服刑期间的恐惧心理、自卑心焦灼心混刑心理、抵触心理、后悔心理、享受心理、恋旧心理、吹牛心理、恋家心理、代尝心理、脱逃心理。
俗话说:话是开心的钥匙,心理医生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启发受询者心理上的疑虑、负担乃至缺陷或障碍。
生活中难免有挫折、坎坷。
有时某些不愉快可能会使你陷入深深的苦恼。
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心理工作者的力量,这也正是心理咨询存在的价值。
五、罪犯心理咨询的任务
罪犯心理咨询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
在押犯中,绝大多数人都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缺乏自知之明,也就是说缺乏自我认识的能力。
他们有的过于自卑,做事往往瞻前顾后,以至一事无成;有的罪犯则过于自信,唯我独尊,真理似乎永远都在自己手中,管教干部的话都听不进去,家人的话听不惯,朋友的逆耳忠言不愿听,结果蹲了几年监狱,思想改造上仍无明显的进步;有的罪犯角色意识差,好像自己根本就不是犯人,跟干部讲话油嘴滑舌,蔑视监规纪律,结果往往是撞的头破血流。
罪犯为了适应改造生活环境,越来越重视对自己的认识,罪犯改造心理咨询就是帮助服刑人员提高自我认识的能力,排除自我表现认识出现的障碍。
2、提高罪犯的改造生活质量。
罪犯的改造生活,包括劳动、学习及衣食住行等几大方面。
随着我国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押犯越来越关注提高改造生活质量问题。
比如,我们干警把罪犯当成平常人看,就说明我们干警在为罪犯提高监管改造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就是在帮助罪犯调整内心世界,提高改造生活质量。
3、促进罪犯精神文明建设。
罪犯改造心理咨询可以通过自身的方法启发犯罪心理的自约性,把他们的主观需要同改造生活现实联系起来,从而将他们的犯罪心理、违规心理及其他消极心理转化为正常的心理、追求改造的心理,减少重新犯罪及越轨行为,保持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促进罪犯精神文明的建设。
六、对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思考
罪犯心理咨询作为罪犯改造领域的一门技术,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在监管改造实践中的应用与体现。
国外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心理工作者对监狱工作的介入,对于促进罪犯的改过、预防其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内不少监狱把心理咨询运用于罪犯的改造之中,尽管其时间不长,但其对于监管改造工作的促进作用已成为监狱工作者和学术界人士的一种共识,并已列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评标准。
然而,十多年的探索表明,目前罪犯心理咨询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不十分理想,究其原因,实践中的人员素质不高、硬件设施不到位固然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但理念上对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认识模糊更是不可回避的关键。
十几年来,人们在罪犯心理咨询的定位、模式等方面探索着、争鸣着,但至今仍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
(一)定位问题
所谓定位,是指把事物放在适当的地位并做出某种评价。
就罪犯心理咨询工作而言,它只能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它的性质应该类似于医院的医治工作,只不过治疗的对象不同而异,前者是罪犯的心理问题,而后者是罪犯的生理问题。
没有良好的生理条件,罪犯的改造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罪犯若没有健康的心理,改造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使改造起不了成效,严重时还可能起反作用。
因此,罪犯心理咨询工作应致力于发现并消除罪犯的异常心理、心理障碍,及时发现神经症患者和精神疾病患者,并作出相应的治疗处理。
由此目的来看,罪犯心理咨询工作应具有相当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同时,也正因为此,罪犯心理
咨询工作应作罪犯心理卫生工作之意。
(二)咨询目标
将心理咨询引入监管改造,其目的在于解决罪犯的心理问题,帮助罪犯重塑健全人格。
是故,罪犯心理咨询的初级目标就在于消除罪犯的心理困惑,诊治罪犯的心理症结,而绝非解决罪犯的现实问题。
当然不可回避的是心理问题产生于现实问题,但心理咨询绝不应该去解决那些问题,而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罪犯心理的调适上,应该致力于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提高罪犯的适应能力,最后的决策者应该还是罪犯自己。
罪犯之所以犯罪,用心理学的观点分析,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行为偏离了社会常态,与社会所认可的行为相背离。
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时间是有限的,罪犯终究还是要走向社会、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因此,罪犯心理咨询应高屋建瓴,以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生活的健全人格,避免罪犯重新犯罪为终极目标。
(三)咨询内容
关于咨询内容,从理论上讲,生活、改造、学习、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都在咨询之列,但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心理咨询的途径来解决,即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心理问题,有些事情虽然也引起了罪犯个体心理的变化,甚至是发生了心理危机,但追根溯源,它还是现实的问题,如改造中的奖励问题、生活上的贫困问题等等。
罪犯心理咨询的目的或者说是功能不在于解决这些现实的问题,而在于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教给其应对策略,至于具体执行还在于罪犯自身。
这是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综上所诉监狱系统的心理矫治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因人而异地及时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对服刑人员的整个服刑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在稳定服刑人员情绪、调动改造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使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逐步提升。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处长高泽波认为,对监狱服刑人员采取心理健康教育是科学认知罪犯犯罪诱因、维护监狱安全、减少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