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型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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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类型及风险防范

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这种融资方式以其手续简便性,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广泛存在于现今社会。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的发展,解决了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短缺问题,又使出借人有比较固定的利息收入,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出借的资金到期不能回收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本文就针对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①(二)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

①/view/218879.htm

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的权属需明确属于出借人个人。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上述条款表明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从《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不代表借款人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支付利息,当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借款人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定义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活动,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

2.自然人之间借贷的特点

(1)手续不规范。

由于客观及主观方面因素的限制,个人借贷活动中用来约束借贷

双方的主要是口头上的协议或者是简单的借据,借贷双方很少签订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手续上的不规范往往使得借贷存在诸多风险,口头或者借据上的约定不明确在日后极易出现矛盾纠纷(2)感情因素浓厚。

此类型的借贷往往依附亲情体系,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在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在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的约定上也经常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切因素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往往会带来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等局面。

(3)发生频率高。

由于此类借贷的交易成本较低,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性功能。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 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①

(二)自然人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①张大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和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10)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1.概念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2.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一)借据风险与防范

1.借据形式、类型及借条、收条、欠条之间的区别

借据包括口头、借条、借款合同等三种类型。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据书写应规范,且注意与欠条和收条的区别。借贷关系应该书立借条,而不是欠条,以区别不同的法律性质。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欠条是指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

收条是指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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