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学习文件-CCAR121-R4贯彻讲解【航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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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 行的燃油量要求。
F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 121.113条 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 本条修定了a款重新定义了高高原机场,具体: (1)在(1)款中,对于国内运行,中国境内的空域按照一 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机(海拔高度在2438 米或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照 航路进行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 降机场。 (2)在(2)款中,对于国际运行,所飞机场所在的每一国 家(地区)按照一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 机场或者局方确定的特殊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 照航路进行批准。注:R3只规定的是高原机场。

须指定第二备降机场。本次修订做到了与美国FAR 121.619条要求相 一致。 (2)修改背景:121R3前的版本,主要考虑了我国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能 力尚不高,对飞行运行提出了相对高的要求。经历了多年的努力我 国航空公司已提高了运行控制能力,基本上解决了通信问题,能有 效监控飞行运行全过程,签派员能做到随时向机组提供任何影响飞 行安全的信息,保障安全运行。因此,在提高保障能力的前提下, 适当放宽规章标准有利于提高航班运行正常率。各航空公司在实行 本条规定时,必须满足本条规定的通信要求。
(3)如果运行控制能力达到一定能力,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航空承运人 可利用运行规范B029条偏离本条规定。按照B029要求,航空承运人飞 机装载10%的国际特殊储备燃油时,仅针对不能满足国际民航组织Ⅰ级 航路导航设施要求的每小时对飞机进行一次定位的那一段航路增加10% 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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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 121.127条 飞行跟踪系统要求
本条释义:本条提出了建设飞行跟踪系统的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 (1)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2)能够为每一次飞行的起始和安全运行所必
需的信息和资料; (3)指定运行控制人员; (4)有效的通信系统; (5)规定运行控制程序等。
飞行签派系统
规定运行控制程序
A015条
信息提供
运行手册
运行规范
确保机长能够得到安全飞行必需 的所有资料。 规定飞行跟踪系统和相应的程序。
A015条
T章 飞行运作
• 121.550条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 修订释义:本条是根据ICAO 附件6要求增加。在ICAO 附件6 4.2.8条强调:航空营运人所在国必须要求经营人 为所使用的每个机场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必须批准 其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CCAR97部《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要求:航空承运人应从 具体机型的机载设备、飞机性能、飞行机组的技术水平 和飞行经验等因素考虑,确定一种方法对所运行的机场 制定公司的运行最低标准。 –修订背景:长期以来,各航空公司普遍在运行规范中 使用局方公布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多数情况下没有考 虑航空器设备、飞行技术和运行经验等问题,出现过一 些由于使用标准不当造成的飞行事件。在121部中增加 这部分要求目的是要求航空承人在使用局方机场运行最 低标准前必须考虑相关的问题确保飞行安全。
F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 121.113条 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
(1)修订释义:本条是对补充运行提出的区域和航路批准要求。有关航 路申请部分本条强调了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高高原机场
运行时的航路批准问题。主要考虑了高高原机场和飞往该机场航路 的复杂性考虑,涉及飞机一发失效的飘降和供氧等问题。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 121.639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 降机场。
(1)修改释义:将(a)款中“当目的地机场”或”改为” 和“第一备 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都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 降机场。“边缘”的定义取决于天气现象的本质、实施的运行及使用的
设备。 航空承运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明确简述”边缘“的定义及定义什么条件下
履行运行控制 职责的人员 放行权力 通信要求
监控要求
应当设在适用于履行飞行跟踪职 责要求的位置。
指定的运行控制人员,无需执照
机长负责制 电话、电报或无线电。不要求与 空中的飞行机组建立通信联系。
对始发、目的、中途停留和备降 机场飞行进程进行适当的监控。
信息提供
运行手册
运行规范
随时向飞行机组提供任何影响飞 行安全的信息
F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 121.125条 飞行跟踪系统 本条释义:本条对补充航空承运人实施运行控 制提出要求。要求在实施飞行运行过程中必须 确保对每次飞行的始发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的飞 行进程进行适当的监控。监控的方法是:飞机 飞机在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改航备降机 场飞行的进程,以及对在这些机场所需的维修 或者机械延误等。与签派系统不同的是不要求 与空中机组建立全程通信,航空承运人可以利 用电话、电报和无线电等方式。
飞行签派中心
履行运行控制 职责的人员 放行权力
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 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 行控制。 持有执照的飞行签派员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负责制
通信要求 监控要求
独立于空管之外的通信系统。要 求随时与空中飞行的机组建立通 信联系。
要求对飞机飞行运行的全过程进 行监控。
飞行跟踪系统 飞行跟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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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 121.661条 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 行、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本条释义如下:
(1)删除了(a)款中“除了经局方在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按照本规则第 121.657条【国内】规定执行的内容。该内容属引用错误。
(2)本条是对实施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补充运行飞机载油的基本要求,以 确保飞行安全运行。每个航空承运人在实施运行前必须确认飞机装载 的燃油符合本条要求。其中提出的10%国际特殊储备燃油是指:从起飞 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包括进近及着陆)10%的一 段时间的飞行所必需的燃油。此项燃油要求是按照到达目的地机场上 空时飞机的预计重量来计算的。
CCAR121-R4贯彻会
航务管理部分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
• 121.113条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 • 121.125条飞行跟踪系统 • 121.127条飞行跟踪系统要求 • 121.550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 121.639条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
的地备降机场。 • 121.661条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
(2)根据121部的运行要求,《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 (AC121-21)咨询通告规定了高高原机场运行时的航空器和 飞行机组的特殊要求,以及批准程序。如果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包括 高高原机场,从起降点的航路至高高原机场的一段运行,应当单独 申请,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3)修订背景:目前,飞标司公布的高高原机场共有8个。为确保高高 原机场运行安全,在明确相关政策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加强对 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空承运人运行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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