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低谷用电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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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低谷用电优惠政策
电采暖作为一种舒适的采暖方式,被国家及各地政府认定为有利于环境改善,对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显著的作用。
本着国家关于可再生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各地区相关部门也都制定出改变采暖方式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电采暖。
北京市:低谷优惠时段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优惠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
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
对于居民用户来说,采用分户式电采暖的,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天津市:峰谷电价享优惠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政策对已采用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凭供热部门出具的证明,采暖期间用电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0.51元执行;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河北省:电采暖期间不执行阶梯电价
关于实行电采暖居民用户电价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吉林省:电采暖供热电费优惠
采暖期内电取暖用电价格标准:1、单户式居民客户: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取暖的居民客户,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
2、非居民客户(含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客户):1千伏以下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5424元,1千伏及以上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5324元。
辽宁省:采暖用电夜间低谷时段电费半价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辽宁省采暖用电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
在此期间,凡事采用电力为唯一取暖方式的居民,在每天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5点的低估用电时间所用的全部电费,在居民生活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调50%;每日其余时间段为平时段,电价照常。
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阶梯电价政策电采暖享优惠
物价局下发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要求: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即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此外,2015年底前,将制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
山西电采暖供热电费优惠
2016年1月1日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峰谷电价相差约2角
1、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 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07元、谷段电价0.2862元;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497元、谷段电价0.2802元。
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17元、谷段电价0.2922元;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7元、谷段电价0. 2862元。
电釆暖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
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目前电采暖优惠政策推行还在继续完善,总体上看,国家和各省市对于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供热、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的态度是坚决的。
当前正处于发展电采暖供热最有利的环境政策期,电采暖行业也将在政策推动下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