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
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
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
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
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权
利的表现。
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法行
事。
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优秀的
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而我们当今的
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每个人做出
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
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
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7岁以下90岁以上,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
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
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可以收赎。
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
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5、自首的原则。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
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
轻刑事处罚。
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6、共犯的原则。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
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
但对于谋反、谋大
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7、“数罪并罚”的原则
8、类推的原则。
即法律上最相似的条款,比照使用。
9、“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
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
适用唐朝的法律。
其中死刑的判处有特定的程序,要经过皇帝批准。
关于死刑,唐朝还设有复奏制度。
”死刑三复奏”。
按《唐六典"刑部》载:“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
就是说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的当天仍然可以复奏一次,用以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
后来唐太宗为避免错杀,进一步慎重死刑执行制度,他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
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
但是由于各地离京城远近不同,实行“五复奏”有一定的困难。
所以唐太宗又规定地方各地的死刑案件仍然实行三复奏,只有在京城的死刑案件才实行“五复奏”。
而对于犯有“恶逆”以上罪的人,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的人,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同时为了维护特权,标榜恤刑的原则,唐朝还规定以下的几种人不适用死刑:
1、因为年龄及病情不适用死刑。
2、特定时间内对某些人不执行死刑,如孕妇等。
3、因为特权原则而不受死刑。
这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思想。
“慎用死刑”就是强调对死刑制度的严肃谨慎,对犯罪者的量刑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以最恰如其分的死刑判决实现公平正义。
唐朝的赎刑制度也值得一提。
作为一种替代刑,赎刑在唐朝已十分完备。
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都可以用赎刑替代。
赎刑的使用也是有限制的:
1、有官爵,享受特权有些犯罪可赎。
2、因为年龄身体条件有些犯罪可赎。
3、因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4、疑罪可用赎刑,但有些情况不准适用。
例如:犯十恶,反逆连坐,违反
伦理纲常等。
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唐朝慎用死刑的原则。
同时也体现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突出特点,即集中体现了礼的仁义、德治精神。
慎用死刑也提醒今天的我们不应该迷信死刑的效应。
许多人一直迷信死刑的效应,这种局面,源于重刑主义思想和报复性思想的深刻影响。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生命权的尊严和至高无上。
死刑并非万能。
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唐朝的刑罚制度,其中有值得我们肯定的地方,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
方。
但无论如何,唐朝的刑罚制度,都是我国刑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