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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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
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
学号:YX150304Z2043
【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
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建武新政
(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一、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
在古坟时代前期日本本土还没形成一个集权式或分权式的政府体系,仍是以部落为中心后来,公元300就开始出现许多小国,开始出现“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阶级,汉朝称之为“倭”。此时日本已经收到了中国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儒家思想。后在飞鸟时代圣德太子改革,开始出现了有“宪法”字样的成文法《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是中日文化交流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文化日本化的光辉结晶。《十七条宪法》集中国古代儒释道等多种文化为一体,并用来整顿朝纲,打击奴隶主贵族经常“下犯上”的嚣张气焰 ,维护以夭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日本统一 , 进入了奴隶社会之后,在6世纪后半叶旧日本的部民制奴隶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 首先是阶级斗争的激化和社会生产的停滞;其次
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日益激烈,皇室与氏族贵族的斗争以及氏族贵族之间争夺土地与部民的斗争愈演愈烈。圣德太子摄政以后,深感腐败无能的奴隶主贵族世袭制度和旧官僚政治体制束缚中央机关职能的发挥,因此,他决心以中国儒家文化为范本,学习东亚大陆隋帝国的统治经验,改革过去皇室与世袭贵族之间等级不分、界限不清的状况 ,制定一套以中国儒家“礼”为核心的政治体制,于是《十七条宪法》便应运而生了。他名为宪法实际上无法律约束力,仅为官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日本明治时期
(一)《维新政体书》
庆应3年(1867年),倒幕运动高潮之际孝明天皇去世,皇太子睦仁继位,德川幕府末代将军德川庆喜被迫上书新天皇,奉还大政。该年底朝廷中的倒幕派发动政变,建立维新政府,以新天皇名义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庆应4年春(1868年),倒幕战争胜利,改江户为东京,当年9月改元为明治元年。就在日本纪年中被分割为庆应4年和明治元年的这一年(1868年)中,维新政府发布《政体书》,在《政体书》的开头为《五条誓约》列举十条政体纲领,然后分两部分详细规定官职和官级。纲领阐述采取三权分立主义的宗旨,但实际上并非分立。此外谈到世论公议和公选官吏。官职定为议政官、行政官、神官、会计官、军务官、外国官、刑法官,地方为府藩县三治制。官吏等级分为九等,自一等官到九等官。《政体书》因而被视为明治国家的最初宪法典——六月宪法。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
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是基于 1889年的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而传入日本的。日本在经历了德川幕府 250多年的锁国后 ,在美国的佩利到来之后在西欧列强的外压下接受了不平等条约而开放门户(黑船开国),并经过以此为契机的幕府势力与以萨摩藩和长州藩为中心的反幕府势力的抗争,于 1868年反幕府势力取胜建立了明治政府。明治政府成立之后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是确保日本的独立与在门户开放之际所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修订。为此 ,就有必要在增强日本的经济及军事等国力的同时,制定并整备能够经受得住列强的评价的法律制度。因此,对西欧的法律制度开始广泛研究,宪法研究也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得以进行。1874年起,民权派“开国会”和“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失势的旧武士阶层也不断制造社会动乱。次年维新政府在民意压力下以天皇名义发布《立宪政体诏书》,确定分阶段实现君主立宪制。1881年,岩仓具视主导下的维新政府开始预备立宪,以天皇名义发布《开设国会诏>,承诺于明治23年(1890年)开国会。1882年,伊藤博文率团赴欧考察立宪,确定移植德意志第二帝国。1871年钦定宪法中的宪制结构。1885年,建立内阁制度以取代太政官制,伊藤博文出任首任内阁总理大臣。1886年,伊藤博文、井上毅、伊东巳代治等开始起草宪法草案。1888年,制定枢密院官制,伊藤博文转任枢密院议长,全面统筹立宪和开设国会的工作。1889年,宪法草案经枢密院审议通过并由明治天皇颁布。1890年,第一次众议院总选举举行,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钦定的明治宪法开始正式实施,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大日本帝国宪法》确定了日本的议会体制和立宪主义。这对于日本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促进了思想解放。为后来的大正民主运动奠定了基础。从其实质而言,虽然“明治宪法的核心是天皇总揽统治权。但这时的天皇,皇族,华族,已经部分资产阶级化了。并且极少干预政事。实际上天皇实权已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