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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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山东荷泽丹阳路跨铁路桥建设投资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为积极探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与偿债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财力的杠杆效应,本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工程由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乙方负责项目融资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甲方应成立专门机构(项目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清障、管(杆)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及村组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实施。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竣工验收与移交。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甲方按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为:设计施工图;《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质量等级评定按建设部建城(1992)68号文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执行;路灯、绿化工程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资料归档按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书面移交及保修手续,将工程设施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工程为:丹阳路跨铁路桥全长约1000米,西至人民路、东至武汉路,跨铁路桥高度不低于12米,跨桂陵路、长沙路高度不低于4.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项目总建设投资约2.8亿元人民币(不含拆迁费用),实际投资额以当地定额为依据计算的决算价为准。
第七条:工期控制目标:乙方必须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且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书面开工指令并按要求正式入场之日起至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止,共计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但非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无法开工或停工的,上述建设周期均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质量控制目标:本工程质量等级目标为优良,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等级,以工程决算审核价的2%进行奖励。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本工程施工期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法律,确保安全投入。切实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投资合作原则
1、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勘察、设计(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提供项目建设及融资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和手续并承担上述相关工作产生的所有费用。
2、对乙方的建设、安装、装饰、维护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应当就本合同工程项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与乙方就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联络及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4、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工作,工作内容为按甲方提供的方案对项目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安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初审后报如皋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后确定。决算编制依据:
1、工程决算编制采用2004年版《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及相配套的省市有关文件,其中道路、路灯、绿化、排水、公用管沟均按一类工程取费标准及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取费标准实行浮动费率的取平均值。绿化工程采用年版《山东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和年版《山东省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2、材料价格处理。道路、排水、管沟的材料价依据施工同期的菏泽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执行(跨季施工按施工期内各季价格加权平均);绿化苗木价格依据施工同期的《菏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路灯材料及道路、排水、管沟、绿化中的缺项材料价格采购前由甲乙双方共同认质认价。
3、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按监理批准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4、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定额规定计取。
5、增加工程量。由乙方按程序向监理和甲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决算时执行同等下浮率。
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交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甲方在收到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后10天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逾期不办,视作甲方默认工程移交,40天内完成对工程决算的审核。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工程决算造价,并按此造价作为应付乙方的土地款。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竣工日期,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确定监理单位,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确认、监督与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决算和全套工程资料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落实和协调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用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协助乙方解决本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与问题,以便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甲方负责提供“三通一平”,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八条:甲方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位于菏泽市中华路粮食局的160亩国有土地和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项目的投资回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