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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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一)
预备知识:
商品分类与商品归类
一、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就是根据一定目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运用适当的分类标志或特征,将商品集合总体科学、系统地渐次划分成不同的大类、中类、小类、品类或品目、品种等的过程。它既可以对总的商品进行分类,也可以把单一商品按不同的要求划分为更细的部分。通常在总的商品分类中一般都包括单一商品的分类,即单一商品分类往往是总的商品分类的组成部分。
二、商品类集和归类
商品分类的实际应用包括商品的类集和归类两个内容。
(一)商品的类集
商品的类集是把大量的商品区分成不同的组合,并给各种不同的商品类别冠以具有明显特征的名称,以便与其他商品种类区别开来。
(二)商品的归类
商品的归类是商品类集的逆运用,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商品类集方法和归类原则,把某一具体商品按照其特征和性质归入到相应的商品类别中去,以便进行适当的业务管理。商品的归类是以类集的方法为基本前提的,在不同的类集划分形式下,同一种商品可能归入到不同的分类位置上去。因此,只有熟练掌握商品的类集方法和特点,才能提高商品归类的效率并保证其准确无误。
三、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节
《协调制度》及其《协调制度公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 (HS)。是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4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至今(2007年),在国际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目录作为本国和本地区的海关税则及商检和外贸统计商品目录。
我国海关自1992年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国际贸易谈判以及经济分析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协调制度》的产生背景
1、国家商品分类目录——不具有可比性
早期各国海关出于对国际贸易货物征收各种税费的需要,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实际建立了商品分类目录。不同国家的商品分类目录在商品的名称及含义、品目的排列顺序及目录的结构、直至归类原则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各国的统计数据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国际谈判缺乏统一的认识基础。
2、《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税则)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统计目录)——对照表解决分类差异19世纪50年代,通过国际组织的努力,建立了相应的主要应用于税则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主要应用于统计目录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的政府和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统计和从事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再满足于通过两目录的对照表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类差异,因此建立一种国际公认的既可用于海关税则又可用于国际贸易统计的编码协调制度逐步被提上国际组织的议事日程。
(三)协调制度完成时间简表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领导下,经过13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在协调了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问世的,是众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
1、建议成立研究小组——1970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满足海关税则和国际贸易统计需要、又可包容国际运输及生产部门等要求的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出——1971年6月
研究小组向海关合作理事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编制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协调制度》是完全可能的。
3、理事会批准最终报告——1973年5月研究小组在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最终报告中得出了5点结论:
(1)编制《协调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长远利益;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修订本)》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为
基本结构;
(4)编制《协调制度》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各种商品
分类目录和分类体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
研究与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
作和《协调制度》制定后的贯彻实施。
4、《协调制度》初具规模——1976年
中国等近60个国家以及“联合国统计局”等20多个国际组织参加了编制工作。
5、《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的通过——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61/62届会议上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作为其附件的《协调制度》。
6、正式生效——1988年1月1日
《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原定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实际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为保证《协调制度》的实施制定的一个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该公约于1983年6月14日制定完成并开放供各国签字,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协调制度》是被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其间参与工作组的包括中国、英国、法国、美国等近60个国家,海关合作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联合国统计办公室等1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9个非政府国际组织等,为《协调制度》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1992年6月正式成为《协调制度公约》成员国。
(二)《协调制度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协调制度公约》由前言及20项条款(正文)组成。
1、前言的主要内容
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协调制度》的制定原因(取得多用途的预期效果)和宗旨(总目标)。
2、正文的主要内容
正文由20项条款组成,在对公约涉及的对象等下定义的基础上,对缔约各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制度委员会在实施《协调制度》中的作用、公约的缔结、生效、退出、修改、争议的裁定、在联合国注册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三、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
(一)公约是重审和修订的依据
1、协调制度委员会是重审和修订的常设机构
《协调制度》是一个以公约形式保证其统一实施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 2、五个版本自1988年《协调制度》实施起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形成了1988、1992 、1996及2002(实际上应在2000年改版的目录因故改为2002年实施)和2007(实际上应在2006年改版的目录因故改为2007年实施)年版五个版本。
(二)修订的主要方面
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由于今年是2007年版《协调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为使大家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版《协调制度》,本课程将专列章节并安排课时讲授协调制度2002-2007目录转换(对2002目录的修订)的主要内容。所以此处只简单介绍一下修订的主要方面。
1、归类依据
修改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品目条文、子目条文等法律归类依据,以利于各国统一执行协调制度,简化商品归类,增强归类的可操作性。如1996年版协调制度更新了第39章关于高聚物的注释;修改了68.15品目条文,使之明确包括碳纤维等。
2、目录结构
修改目录结构以适应国际贸易格局变化,如1996年版协调制度,为适应鸡和火鸡在家禽中比例增加而修改了02.07品目结构。
3、删除或增列品目和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