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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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31号
当事人: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5471T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顾孟力;性别:男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月26日至2月2日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980支。
其中,80支用于成品检验,9支被我局抽样送检,剩余891支全部存放于仓库,没有销售,于2018年7月24日被我局予以扣押。
即违法所得金额为0.00元。
相关证据: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变更记录复印件,当事人《中国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顾孟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外包装,当事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及《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化妆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的批生产记录、原料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8CIH0933)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通知书》(穗)食药监妆责改〔2018〕131号,《扣押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查扣〔2018〕131号及《扣押物品清单》,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鉴于你单位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同一行为违反两部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法律法规,或者同一行为违反一部法律法规内两个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条、款、项的,应当依据法定处罚最重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
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0.00元,经综合裁量,给予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891支。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6888,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