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讲义(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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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高发的态势,必将发挥极大的作。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 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 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决 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①具体实施犯罪并
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
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㈣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明确将单位实施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对于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念,切实遏制单位环境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危 害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 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一是环境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法,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侵害环境,并以环境作为介质导致他人身 或财产严重损害,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是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及环境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 环境犯罪的罪名和罪刑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 四是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较,污染环境的犯罪多数是在正常生产活动中 因过失而引起环境污染的犯罪,但也不排除故意性质的污染犯罪;关于破坏自然环境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㈠入罪门坎降低,明确刑罚适用标准
二是将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纳入刑罚处罚范畴。《解释》第 一条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本项 规定将时间限制在“两年内”,污染物对象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包括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其他有害物质”),曾受行政处罚的 次数限定为“两次以上”。制度设计者认为,符合本项规定的,说明行为主体主观恶 性大,客观危害严重,将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不会导致打击过严的问题。这就要求 我们提高警觉性,注意本项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频率,一旦行为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将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
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保护刑事法网。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㈠入罪门坎降低,明确刑罚适用标准
一是明确列举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从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看, 由于污染损害的显现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且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如将“严重污染环 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极大地缩小污染环境罪的成立范围。《刑法 修正案(八)》不再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实际损害结果,由过去的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如何准确界定其具体认定标准,对 贯彻落实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统一法律适用,至关重要。《解释》第 一条列举的十四种具体标准,较2006年解释更加详细、具体(对照表),无疑对司法 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对环境污染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第二部分
㈣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解释》出台的背景
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亟需对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以统一法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㈡规定四种酌定从重处罚情形
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 定了四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
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
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㈥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 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
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一重罪处断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想象竞合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㈠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反映强烈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重大、恶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今年1月 ,京津冀共计发生5次强霾污染过程,全月只有4天晴好天气,北京成为国人心目中新
“雾都”。而3月份,全国雾霾日数为3.3天,比常年同期偏多1.1,创52年来新高。
受雾霾影响的人群达到8亿以上,人口密度高的城市群地区——京津冀、珠三角、长 三角尤其严重,民众置身于空前的空气污染中。除大气污染外, 紫金矿业铜酸水渗 漏、湖南土壤重金属超标产出“镉大米” 等多起水体、土壤污染事件同样引发社会 强烈关注。近年来被人诟病的PX项目,垃圾填埋场选址等,屡次遭到市民的集体抗议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要绿色、要健康,不要污染”的呼声持续高涨。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入罪要件“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解释》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 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
。
第二部分
㈢刑法已作重大修改
《解释》出台的背景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1997年《刑法》第 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三处修改完善:一是作了文字修改,
删除了原条文中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土地、水体、大气”;二
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三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和自然资源的犯罪主观上多表现为故意,并多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㈡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的客体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环境犯罪的主体
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如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㈡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侵犯的客体:国家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 ⒈犯罪手段上分: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 ⒉犯罪行为状态分: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和结果犯 ⒊犯罪行为的形态分:作为和不作为犯罪 犯罪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问题的探讨
企管法规科 二〇一三年八月
汇 报 提 纲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解释》出台的背景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涉及重点领域及建议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㈠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适用。二是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当根据修改后的法
律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司法实践反映,当前在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启动了新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起
草工作。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
犯、牵连犯(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新罪)、法条竞合犯。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㈦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
境罪。
为保障法律 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 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㈢环境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
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 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 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 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97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
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㈢对环境监管失职等三罪名加重要件予以明确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
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②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免罚)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
罚金。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㈤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 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 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 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 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河南安阳市范家庄每天都在 下铁雨,村民在污染严重的环境 下生活
北京再迎雾霾,从南四环 大红门桥望去,空气污浊, 能见度差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执法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4月25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强调,要把环境保 护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研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重点流域和地下水污
染防治。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政治局学习时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
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6月上旬李克强在河北考察时强调,要加大 环境治理和环保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
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要求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
左图:湖北武汉,因污染而 大面积“翻塘”的死鱼
化工厂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 有处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 江底延伸1500米处排放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
“翻塘”的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 都已被污染,村民们只好在 被严重污染的水塘里洗涤
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
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㈣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明确将单位实施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对于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念,切实遏制单位环境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危 害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 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一是环境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法,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侵害环境,并以环境作为介质导致他人身 或财产严重损害,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是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及环境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 环境犯罪的罪名和罪刑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 四是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较,污染环境的犯罪多数是在正常生产活动中 因过失而引起环境污染的犯罪,但也不排除故意性质的污染犯罪;关于破坏自然环境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㈠入罪门坎降低,明确刑罚适用标准
二是将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纳入刑罚处罚范畴。《解释》第 一条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本项 规定将时间限制在“两年内”,污染物对象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包括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其他有害物质”),曾受行政处罚的 次数限定为“两次以上”。制度设计者认为,符合本项规定的,说明行为主体主观恶 性大,客观危害严重,将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不会导致打击过严的问题。这就要求 我们提高警觉性,注意本项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频率,一旦行为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将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
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保护刑事法网。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㈠入罪门坎降低,明确刑罚适用标准
一是明确列举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从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看, 由于污染损害的显现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且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如将“严重污染环 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极大地缩小污染环境罪的成立范围。《刑法 修正案(八)》不再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实际损害结果,由过去的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如何准确界定其具体认定标准,对 贯彻落实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统一法律适用,至关重要。《解释》第 一条列举的十四种具体标准,较2006年解释更加详细、具体(对照表),无疑对司法 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对环境污染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第二部分
㈣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解释》出台的背景
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亟需对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以统一法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㈡规定四种酌定从重处罚情形
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 定了四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
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
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㈥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 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
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一重罪处断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想象竞合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㈠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反映强烈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重大、恶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今年1月 ,京津冀共计发生5次强霾污染过程,全月只有4天晴好天气,北京成为国人心目中新
“雾都”。而3月份,全国雾霾日数为3.3天,比常年同期偏多1.1,创52年来新高。
受雾霾影响的人群达到8亿以上,人口密度高的城市群地区——京津冀、珠三角、长 三角尤其严重,民众置身于空前的空气污染中。除大气污染外, 紫金矿业铜酸水渗 漏、湖南土壤重金属超标产出“镉大米” 等多起水体、土壤污染事件同样引发社会 强烈关注。近年来被人诟病的PX项目,垃圾填埋场选址等,屡次遭到市民的集体抗议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要绿色、要健康,不要污染”的呼声持续高涨。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入罪要件“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解释》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 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
。
第二部分
㈢刑法已作重大修改
《解释》出台的背景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1997年《刑法》第 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三处修改完善:一是作了文字修改,
删除了原条文中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土地、水体、大气”;二
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三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和自然资源的犯罪主观上多表现为故意,并多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㈡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的客体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环境犯罪的主体
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如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㈡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侵犯的客体:国家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 ⒈犯罪手段上分: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 ⒉犯罪行为状态分: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和结果犯 ⒊犯罪行为的形态分:作为和不作为犯罪 犯罪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问题的探讨
企管法规科 二〇一三年八月
汇 报 提 纲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解释》出台的背景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涉及重点领域及建议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㈠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适用。二是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当根据修改后的法
律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司法实践反映,当前在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启动了新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起
草工作。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
犯、牵连犯(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新罪)、法条竞合犯。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㈦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
境罪。
为保障法律 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 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
第一部分
环境刑事责任介绍
㈢环境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
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 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 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 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97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
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㈢对环境监管失职等三罪名加重要件予以明确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
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②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免罚)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
罚金。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㈤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 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 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 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 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河南安阳市范家庄每天都在 下铁雨,村民在污染严重的环境 下生活
北京再迎雾霾,从南四环 大红门桥望去,空气污浊, 能见度差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执法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4月25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强调,要把环境保 护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研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重点流域和地下水污
染防治。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政治局学习时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
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6月上旬李克强在河北考察时强调,要加大 环境治理和环保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
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要求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
左图:湖北武汉,因污染而 大面积“翻塘”的死鱼
化工厂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 有处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 江底延伸1500米处排放
第二部分
《解释》出台的背景
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
“翻塘”的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 都已被污染,村民们只好在 被严重污染的水塘里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