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编号:AQ-JS-01053

( 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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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

查验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of security system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技术要求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1.查验范围

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

1.2.查验组织

1.2.1.检测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设计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测小组,对各子系统实施系统检测,并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检测小组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且有3年以上的实际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验。

1.2.2.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系统集成商自行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自检报告。

1.3.查验要求

1.3.1.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的检验,应根据系统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该系统现行国家验收标准、施工图纸来检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情况。

1.3.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1.3.3.系统安装质量检测:包括环境布局、配电(包括应急电源)、电气防护、走线、接线、标识、通讯、通风、防水、机房安全、机房温湿度等。

1.3.4.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机等设备安装的部位、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安装质量等进行检验。

1.3.5.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

1.3.6.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参加,采用逐点通电、单机、联动的形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填写检测记录表,并由各检测方签字确认。

1.3.7.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柜、箱、控制台与机架、监视器等的施工质量的检验应遵照GB50348的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1.3.8.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验后,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签字的检查查验报告。

1.3.9.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施工检测完成后可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后可进入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1.3.10.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1.3.11.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

1.3.1

2.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检测大纲。

1.4.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要求

1.4.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

1.4.

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

1.4.3.各安全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4.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包括有效识别方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1.4.5.各安全防范子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1.4.6.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5.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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