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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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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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2条第8款认为,知识产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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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 识别性标记的法律过程中,即知识产权的取得、 实施、转让、许可实施及法律保护过程中所产生 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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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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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我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权利的自然人 或社会组织,即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 专利法
2.1科技成果与专利法
▪ 科技术成果是人们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的智力
创造性劳动成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财富。专 利法通过授予发明创造即科技成果以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为其拥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所独占 或垄断,以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 利用。
▪ 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984年3月12日,并
指商业秘密权。
我国《民法典.总则》
▪ 我国《民法典.总则》第123条规 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 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 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 作品; 2)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商标; 4) 地理标志; 5) 商业秘密;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 植物新品种;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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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专利法-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与设计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 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 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 任何形式的组织。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
▪ 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就某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向我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 利申请的权利。
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法经过了三次 修订,最新一次修订即第三次修订是2008年12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订。
专利和专利权
▪ “专利”一词是从英语Patent翻译而来的,它可 理解为公开的文件。
▪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 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 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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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知识产权的特征
A
B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 知识产权依法取得后,法律赋
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智力 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 标记享有独占权或者垄断权,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有规定外, 其他任何人不得利用享有知识 产权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 商业识别性标记。
▪ 知识产权依照一国或者地区法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著作权或者版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著作邻接 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 型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权和秘密技术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即指科学发现权。 5)与工业品外形设计有关的权利,即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6)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商标权、商号 权。 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其他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和专利申请权人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 实施专利。
律取得,因而往往局限于在取 得知识产权的国家或者地区领 域内有效,越出该国领域,在 其他国家则失去法律效力。
C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仅在法律规 定期限内得到法律保护,期限 届满后,知识产权则丧失专有 性,其客体即有关智力成果就 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有 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它而 不受专有权人的限制。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 我国《专利法》第6、7条规定,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
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第2部分第1条 中,对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 权的范围作了规定: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记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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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从
广义上对知识产权范围作了界定, 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性成果和商业 识别性标记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 范围。对这一范围的界定,在学术 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在各国的立 法中,真正把公约所称的“知识产 权”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对待的 国家,也并不多。但由于已经有一 百多个国家(包括我国)参加了这 一公约,并且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故应认为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同意该 公约为知识产权所划的范围。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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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2条第8款认为,知识产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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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 识别性标记的法律过程中,即知识产权的取得、 实施、转让、许可实施及法律保护过程中所产生 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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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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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我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权利的自然人 或社会组织,即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 专利法
2.1科技成果与专利法
▪ 科技术成果是人们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的智力
创造性劳动成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财富。专 利法通过授予发明创造即科技成果以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为其拥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所独占 或垄断,以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 利用。
▪ 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984年3月12日,并
指商业秘密权。
我国《民法典.总则》
▪ 我国《民法典.总则》第123条规 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 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 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 作品; 2)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商标; 4) 地理标志; 5) 商业秘密;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 植物新品种;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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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专利法-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与设计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 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 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 任何形式的组织。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
▪ 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就某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向我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 利申请的权利。
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法经过了三次 修订,最新一次修订即第三次修订是2008年12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订。
专利和专利权
▪ “专利”一词是从英语Patent翻译而来的,它可 理解为公开的文件。
▪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 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 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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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知识产权的特征
A
B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 知识产权依法取得后,法律赋
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智力 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 标记享有独占权或者垄断权,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有规定外, 其他任何人不得利用享有知识 产权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 商业识别性标记。
▪ 知识产权依照一国或者地区法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著作权或者版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著作邻接 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 型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权和秘密技术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即指科学发现权。 5)与工业品外形设计有关的权利,即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6)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即主要指商标权、商号 权。 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其他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和专利申请权人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 实施专利。
律取得,因而往往局限于在取 得知识产权的国家或者地区领 域内有效,越出该国领域,在 其他国家则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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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仅在法律规 定期限内得到法律保护,期限 届满后,知识产权则丧失专有 性,其客体即有关智力成果就 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有 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它而 不受专有权人的限制。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 我国《专利法》第6、7条规定,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
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第2部分第1条 中,对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 权的范围作了规定: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记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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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从
广义上对知识产权范围作了界定, 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性成果和商业 识别性标记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 范围。对这一范围的界定,在学术 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在各国的立 法中,真正把公约所称的“知识产 权”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对待的 国家,也并不多。但由于已经有一 百多个国家(包括我国)参加了这 一公约,并且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故应认为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同意该 公约为知识产权所划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