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制度初稿

合集下载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试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试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履 行期 届 至
( U i d N t n o vni n C nrcsfrteI- ( nt a o sC n e t n o o t t o n e i o a h train l aeo o d} 简称 C S 。 en t a S l f o s 。 o G IG)

直 发 挥着 重要 作用 。 他英 美法 系 国家 也纷 纷 吸收 其
该 制 度 。美 国 《 一 商 法 典 》 ( n om C m ec l 统 (U i r o m ri f a
在 实 践发 展 的强烈需 求 下 . 国王座法 院 通过 两 英
个判例 . 即霍 切 斯 特 诉德 拉 图尔 案 ( o ht .eL H c s rv a e D
Tu ) o r和辛 格 夫人诉 辛 格案 ( y g . n e , 别确 认 S nev y g )分 S 了预期 违 约 的两 种形 式 : 明示 预期 违 约 ( e u i in R p da o ) t
CS IG第 7 2条 规定 了预期 根本 违 约制 度 . 它包 括 两种 情形 : 方 当事人 书面 或 口头 向对方 表示 其 将不 一 履 约 . 乃 明示 的预 期 根 本违 约 ; 此 一方 当事 人 根据 对
方 的客 观行 为推 断 出其 明显不会 履 约或不 能 履 约 . 此
在制 定过 程 中 .英 美法 系 国家 和大 陆法 系 国家 、
发达 国家 和发 展 中 国家 对 是 否将 预 期 违 约制 度 纳 入 CS IG有 激 烈争 论 最 终 。 IG考 虑 了各 方 利 益 的诉 CS 求 和各 国法律 制 度 的调 和 。 置 了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设 以 下简 称 C S IG预期 违约 制度1 但 并未 采用 传统 明示预 。

论预期违约制度

论预期违约制度



预 期 违 约 之 理 论 渊 源
的规 定 行 事 ( 27 4 )” 于 进 一步 判 定默 示 预 期违 约 , 第 -0 条 。关 第 26 9 规 定 : 买卖 合 同双 方 都有 义 务 不 破 坏对 方 抱 有 -0 条 “ 的 获得 己方 正 常 履 约 的 期 望 。 任 何 一 方有 合 理 理 由认 为 当
合 《 同法 》 6 条 、 6 条 、 9 第 2 、 1 8 等 合 第 8 第 9 第 4条 项 第 0条
序的双务合 同中, 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应后履行 的一方因财
产 状 况 恶 化而 难 为 对 待 给 付 时 所享 有 的 、 于应 后 履 行 一 得 方 未 履 行 且 未提 供 担 保 之 前 拒 绝 先 为 履行 的权 利 “ 《 同 合 。 法 》 的不 安 抗 辩 权 主 要 规 定在 第 6 中 8条和 第 6 9条 。第 6 8 条 规 定 ,应 当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事 人 , 确 切 证 据 证 明对 方 “ 有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以 中止 履 行 : 1经 营状 况 严 重恶 化 ; 可 () () 移 财 产 、 逃 资 金 , 2转 抽 以逃 避 债 务 ; 3 丧 失 商业 信 誉 ; () ( ) 丧 失 或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当 事 4有 人 没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 行 的 ,应 当承 担 违 约 责任 ” 。第 6 9
法系传统 民法的 内容, 德国 民法 典》 3 1 《 第 2 条对此作出了
详 细 规 定 。所 谓 “ 安抗 辩 权 ” 是 指在 约 定 了先 后 履 行 顺 不 ,
与默示预期违约分别加 以规定 , 免认定上 的困难和适用 避 上 的混乱 。 具体来说 , 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 当合理整 应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

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Economics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学生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成绩:2016年4 月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市场交易非常频繁,国际贸易体量巨大,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效率原则及公平原则,因此,准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首先会介绍一个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真实案例,接着会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最后主要从三个点去深入剖析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具体说来,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第二部分,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

第三部分,进行法理评析。

此部分也分为四个小的部分,首先是预期违约的含义和法律救济方式,其次是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法律救济目录一、案情介绍 (1)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1)三、法理评析 (2)(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3)(二)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3)1、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2、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 (5)1、缺乏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5)2、预期违约的构成过于粗化 (6)3、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不足 (7)(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8)1、设立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8)2、细化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8)3、明确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一、案情介绍2014年江苏省某市服装加工公司和某纺织公司于2月8日签订了一份2万匹的布料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纺织公司应该在3月30日前将2万匹布料全部进入某商业仓库中。

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纺织公司向服装加工公司提供仓库开具的入库单,并以此为依据请求付款。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研究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与权利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以下权利:(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甲方履行方式与期限甲方应当_______________,并在____天内完成_________________。

如果甲方不能在期限内完成履行,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3. 甲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或按照规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乙方身份与权利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以下权利:(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乙方履行方式与期限乙方应当_______________,并在____天内完成_________________。

《默示预期违约研究》范文

《默示预期违约研究》范文

《默示预期违约研究》篇一一、引言默示预期违约(Implied Anticipatory Breach)是合同法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状态已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默示预期违约的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默示预期违约的内涵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相对,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显现出违约的迹象,而后者则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或之后才表现出违约行为。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未到期,但其行为或状态已经表现出未来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

这种违约风险往往源于合同一方的经济状况恶化、违反合同前的承诺或其他原因。

三、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即合同尚处于预履行阶段。

3. 一方行为或状态表明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状态已表现出其未来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

4. 对方可合理预见:这种不履行的行为或状态应使对方能够合理预见其未来的违约行为。

四、法律后果当一方出现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通知对方:另一方有权通知其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救。

2. 解除合同: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补救其不履行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损害赔偿: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默示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五、实践应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广泛,尤其在商业合同、金融合同等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当供应商的经济状况恶化时,其客户可以依据默示预期违约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

在金融合同中,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行为时,贷款人可以依据此制度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包卫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被引进我国《合同法》中,而且一经引进,就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和研究,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当它被改造成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了不少的缺陷和漏洞,尤其是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到现在还没有理清。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安抗辩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们并不存在预期违约制度,现实中出现预期违约的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制。

直到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英美法系独有的预期违约制度纳入了其中,在该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文主要有第68条、第94条、第108条。

其中,第94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解约的条款,预期违约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规定在第六章“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中。

第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在第7章“违约责任”中,是将预期违约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式。

而第68条规定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第69条是关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及相应的担保条款,在移植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同时,融合了英美法系预期履行不能制度,把解除合同作为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权能。

再加上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合同法》第7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由此形成了一系列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具有我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而从《合同法》看来,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又不是完全得引进英美的预期违约制度,它植入了一些本国特色,尤其是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在两种制度兼收并蓄的情况下,就需要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从而明确在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同时也可以有助于理清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论预期违约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预期违约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预期违约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在合同中规定的对违约方实施的赔偿措施,即在双方自愿合意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时的损失赔偿标准。

在合同条款中设定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合同各方的履约行为,并且在发生违约时能够较为顺利地解决范围内的纠纷。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适用于国内外贸易、建筑、金融等领域,也适用于各种合作与交易中。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许多合同都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现代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意义。

它可以增加合同履行的意愿,使得各合同方减少违约行为的概率,从而保障各方权益,减少纠纷,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同时,该制度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预期违约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中的不足,并从法律、经济学等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此来促进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论文结构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进行综述,概述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内容,并对现有的研究进展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预期违约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及其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部分则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探究预期违约制度对策略博弈理论的适用性,以及该制度在经济学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四部分探究预期违约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实施、监督等方面,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为结论,根据前四部分的研究结果,归纳总结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分析。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访谈调查法等。

四、论文的预期结果本文将全面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并从法律、经济学等角度对其进行综合分析。

预期结果包括以下几点:1. 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综述,丰富对预期违约制度概念的认识,提高行业对该制度的认识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预期违约

合同法,预期违约

合同法,预期违约篇一: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

XX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待履行期届至。

②解除合同。

③等待合同履行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法律敎育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④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将该特定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经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已经转归第三人。

再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提供该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的。

又比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止履行后,对方拒绝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③一方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篇二: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学生专业班级通信工程专业XX级02班学生姓名(学号)王晓(XX2849)指导教师郭燕茹完成时间XX年05月19日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通信工程专业11级02班王晓【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预期违约制度[摘要]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我们在运用预期违约制度时应同时意识到其优势和劣势,以期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本文对预期违约的起源发展、特征、形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比总结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及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异同,以期大众对理解和应用该制度有所助益,意识到我国现行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找到解决之道。

[关键词]预期违约制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缺陷;建议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有制度,它指的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它最早来源于英国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一案。

该判决首创了预期违约制度,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而1894年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案则使预期违约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对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保障交易有重要作用,后来这一制度被英美法系民商法典所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特征1. 预期违约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潜在危险。

预期违约并非实际违约,而是一种违约危险,但这种潜在危险同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特殊违约形式。

2.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预期违约一般造成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如因信赖对方而为履行合同支付的一定准备费用。

3. 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

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若对方仍不履行,则构成实际违约,非违约方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三)分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处可看出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则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对方却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违约表现形式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主观方向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因此,默示期违约中违约者主观状态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

3. 采用的救济措施不同在明示预期违约中,当事人一方明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不顾对方的提前违约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满至时履约。

若对方届期仍不履约,则要求违约赔偿。

在默示预期违约中,非违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请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

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一)实际违约的定义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形态有两种,即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联系与区别1.二者的联系(1)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违约制度形态体系,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都是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在性质上不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发生了预期违约之后,允许受害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的诉权。

如此,预期违约在实际效果上与实际违约基本相同。

(3)从司法实践看,预期违约引发实际违约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的可能性极大,但是规定预期违约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实际违约危险。

就以明示预期违约而论,该规则会使预期违约方谨慎决定其行为。

2.二者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实际违约的发生应在履行期到来后,而预期违约则在履行前发生。

由于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所以预期违约并不同于实际违约对现实义务的违反,而只是表现为对未来义务的可能不履行。

它只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可能发展为实际违约,也可能由于违约人撤回违约的意思表示而消失。

(2)违约主体的特殊性实际违约可能是单方违约,也可能是双方违约。

预期违约的主体只能为一人,但预期违约的主X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X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在预期违约中,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撤回其违约表示或者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

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赔偿损失的X围不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

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预期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而预期违约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X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1.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指的是当双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一方先为给付履行时,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当的担保,并在对方提供担保前,中止合同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履行。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须因双务合同共负债务;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第三须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第四须因财产的减少而难为对待给付。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并列举了可以中止履行的具体情形,包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1)二者的联系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法中两种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都发生在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满前;两者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同时,依规定解除合同,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也可依规定解除合同;二者的制度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期待权,并以此增强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意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秩序。

(2)二者的区别二者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有很多实质性的区别:①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制度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顺序是否有先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或后履行义务的一方都可能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②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抗辩权,是针对对方提出履行合同请求的一种对抗,其赋予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无须对任何人提出请求,故可归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后者是赋予一方当事人追究对方预期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种权利性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事由后,先履行义务方享有的一种中止履行的权利。

③二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是因为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8条。

主X预期违约是根据《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有三:其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其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其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④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中止履行合同,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因为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的确切证据时,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是只能先中止履行,并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情形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而预期违约中,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责任方式主要是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三、我国现行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一)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1. 法律条文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系统完整的规定。

首先,我国《合同法》虽然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太过分散,如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第94条和第108条分散在两个不同的章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中。

这样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也不利于对该制度的把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