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系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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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系细类
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系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生产性服务业六大主要行业包括以下具体细类。
1、现代物流业: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性产业,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2、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3、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
4、科技服务业: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地址勘查业。
5、现代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其他金融活动。
6、涉农服务业:包括农业科技服务、农民就业服务和农村市场服务。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2009-02-03
京统发〔2009〕11号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要求,为规范地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工作,在广泛征求国家统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
目标要求,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科学、系统、可行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标准。
(二)本分类标准为制定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与借鉴,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研究和监测与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分类依据。
二、行业范围
本分类标准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22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48个行业小类,根据业务活动特点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五大类别。
三、分类原则
(一)以生产性服务业基本定义为依据
根据国内外有关理论,生产性服务业一般指以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为主导的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经营性和可贸易性的特点,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
(二)以国家和北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本分类标准参考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提法,力求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指导性文件保持一致,与先行发布的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保持衔接。
(三)注重数据的可获取性
本分类标准结合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和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注重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以保证定期取得全面反映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结构和效益等状况的统计数据,及时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功能属性入手,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行业大类为基础,以中间需求率作为鉴别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逐一进行认定,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部分行业大类内部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分界清晰,并且有数据来源,进一步细分到行业小类。
某一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率是指国民经济对该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总需求量(中间需求量+最终需求量)之比,中间需求率实
际反映了该产业产品作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其数值越高,表明该产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越多。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附件:《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编制说明
一、《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加快发展服
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做出了拓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刘淇书记在北京市200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提出的“重点发展
生产性服务业”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北京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获取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织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研究
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生产性服务主要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
服务。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虽然早已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特别是外延的界定仍存在一些分歧,国家有关部门也未颁布统一的标准。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不同功能入手,以投入产出表作为重要数据支撑,注重科学性和数据的可获取性,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服务业所有行业按大类逐一进行划分,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业分类方法,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与评价提供了分
类依据。
二、《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方法
(一)对服务业进行系统分类
本分类标准广泛参考了国内外关于服务
业分类的理论成果,综合考虑国内及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按照服务活动的主要功能属性,对整个服务业做出系统、明确的划分,将服务业
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三大类。
如此划分,首先是考虑服务产品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非营利性服务产品对应公共服务产品,营利性服务产品又可分为资本品和消费品,分别对应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另外,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的描述,也体现了服务业“三分法”的分类。
(二)以国标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
服务业与第三产业在范围上是一致的,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本分类标准以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做出明确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