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林场发[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林业地图图式》《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3.总则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3.1.1 目的与任务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
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种[1985]125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种[1985]125号1985年3月29日)经营管理好林木种子,是发展林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育苗、造林的成败。
但是,有些种子经营部门采集林木种子,不注意区分种源,见种就采,有种就要,对种子不进行检验和检疫就乱调乱用的现象仍很普遍。
最近一两年,一些单位和个人,甚至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出售掠青、混杂、掺假、陈旧和完全失去生活力的种子,有的转手倒卖,高价高售,牟取暴利。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提高造林质量,特作如下通知:一、林木种子经营部门要树立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思想,把提高种子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好种子质量关。
收购种子时,要做好现场检验,按质论价,不许抢购、哄抬种价。
出售的种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附有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开具的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调运种子时,必须有检疫部门开具的种子检疫证。
二、经营部门在种子收购与销售中,要积极推行合同制,明确产、购、销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不执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三、林木种子经营部门要主动向用种单位(包括林业系统和非林业系统)及时提供种子产、购、销方面的信息,做好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林业部门自己使用的种子,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种子。
飞播造林需种量大,要建立种子检验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用种单位需购买和调进种子时,应指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
对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要严肃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8月4日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22号令【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22号令《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八条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地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
2020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申请人应当在每年( )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逾期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A 3月1日B 5月1日C 7月1日D 10月1日2、未经( )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A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 )核发。
A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 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林木种子标签分两种,林木良种使用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标签。
()A 绿色、白色;绿色;白色B 黄色、白色;黄色;白色C 绿色、黄色;绿色;黄色D 绿色、白色;白色;绿色5、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C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6、假种子之一是( )。
A质量低于标签指标的B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种子D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7、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A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种子检验部门D工商部门8、林木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刘从霞【摘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能够真实记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文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参考依据.【期刊名称】《园艺与种苗》【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2页(P40-41)【关键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管理【作者】刘从霞【作者单位】河北省洪崖山国有林场管理局,河北保定07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23.9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档案是科学管理林木种苗生产、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真实记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给出了具体实际可操作性的规范。
笔者通过几年的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实践发现,部分生产经营者认识还不到位,生产经营档案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建立和科学管理。
该文从行业自律的角度介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资料的收集、归纳的具体方法,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概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9-2014)规定,凡是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种苗的来源、产地、数量、质量与销售去向等内容,均属于生产经营档案内容。
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根据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具体活动,按照档案记录内容分为文书类档案和科技类档案。
2.1 文书类档案文书类档案是指在活动中起管理事务的文件资料,具体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相关技术标准、良种证明、其他文件资料(如种子园的采种公告,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良种基地、采穗圃等申请批复文件),以及本单位内部的通知、简报、会议录、计划和总结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办场字〔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及我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许可证名称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纸质及电子证照式样见附件1)。
二、启用时间2022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一)自启用之日起,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办理生产经营备案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二)自启用之日起,旧版许可证不再发放,但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请各地按要求做好新、旧许可证衔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附件: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
浅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现状及对策
1.1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制度强力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 范化 随着抽查制度的强力推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 案的检查内容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 范到规范化管理的过程,逐步健全了档案管理体制。目 前判定生产经营单位档案齐全的标准为:具有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票据、账簿,林木种子(或苗 木)相关标准,检疫证明,自检记录,标签,生产、经营记录 等。判定使用单位档案齐全的标准为:具有造林种草作 业设计,种苗购销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单位的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等。同时,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还建立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 制[3]。自2014年开始对年度抽查中综合排名靠后的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制 度”,通过顶层施压、责任倒追,有效地推动了林木种苗质 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向前发展。 1.2 林 木 种 苗 生 产 经 营 档 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日 趋 完 善 2016年1月新修订实施的《种子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 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2016年5月,国家林业局 制定出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表 1 “十三五”期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过程中生产经营档案 情况(%)
年份
档案建 档率
档案齐 全率
许可证 持证率
标签使 用率
自检率
采种林及采 种期公示率
2016 95.9 79.2 100.0 83.5 86.0 2017 100.0 75.3 94.5 95.4 86.2 2018 100.0 83.2 99.6 98.0 94.3 2019 100.0 90.1 100.0 100.0 97.6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
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8•【文号】林资字[1988]222号•【施行日期】1989.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8]222号1989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过量消耗,整治木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现就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林区和重点产材县现有的木材经营单位和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这项工作可与公司清理整顿、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和换照结合进行。
已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今年年底前,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换照手续,其中具备重新登记注册条件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
已办理过年检、换照手续,其经营、加工不引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按超越经营范围处理。
二、新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5]7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林场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设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进行定期检验的事项。
因此,我局决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实行年检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将另行制定对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办法。
在新的办法颁布前,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变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掌握被许可人执行检验、标签和包装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苗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登记项目等。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结束——。
2019年全林木种苗质量抽查
2019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指南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9号)文件要求,开展本次苗木质量抽查活动。
一、抽查对象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抽查中标苗木生产单位、造林工程中标单位的调苗苗圃;苗木使用单位:主要抽查造林地或假植地。
二、抽查重点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和地方财政投资的造林项目的苗木使用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和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标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
三、抽查数量每个市抽查2-3个县(市),每个县(市)抽查1-2个造林地块和2-3个苗圃(每个苗圃抽查3-5个苗批)。
四、抽查内容(一)苗木质量情况检测项目主要是综合控制条件、地径、苗高和根系,嫁接苗的实生苗和未除萌苗比例。
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苗木质量有要求的按照作业设计或合同约定进行抽查,没有的按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抽查。
不出圃的苗木不抽查定量指标。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本单位许可证,使用单位检查供种(或供苗)单位许可证。
2、许可证规范的情形——许可证号按照以下格式编号填写。
许可证号为:14位数。
XX XX XX XXXX XXXX,其中前6位为省代码+市代码+县代码,中间4位为年号,后4位为序号。
——生产经营者:填写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名称或个体户姓名。
须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一致。
——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注册地址: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生产地点: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具体到地块,生产经营苗木的具体到村,应填写所有生产地点。
——生产经营种类: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子和苗木的,种类填写要具体到品种。
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如果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生产经营非良种苗木的,种类应填写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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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场发[2008]88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二)产地气象记录;
(三)林木种子质量;
(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
(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
(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包括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生产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包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表1)。
第六条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来源:树种(品种)、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外地调入林木种子,应当将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原件存档;
(二)林木种子加工情况: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
(三)林木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
(四)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
(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入库、出库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六)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销售去向,并将销售合同原件存档;
(七)需要归档的其他相关材料。
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表2)。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
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
档案毁损或丢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齐原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