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

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doc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江阴市昆山市南京市栖霞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吴江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 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义乌市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 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 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 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三亚市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鸡西市鸡冠区上海:崇明县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丹阳市海门市靖江市溧阳市如皋市泰兴市通州市盐城市亭湖区扬中市徐州市泉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启东市金坛市浙江:慈溪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诸暨市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江西:南昌市湾里区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九江市庐山区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德州市德城区菏泽市牡丹区莱芜市莱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口市日照市东港区荣成市文登市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潍坊市坊子区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 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湖北: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掇刀区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常德市鼎城区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娄底市娄星区邵阳市(北塔区大祥区双清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广东:从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云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桂林市雁山区重庆:北碚区四川: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贵州: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陕西: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 铜川市(王益区印台区)新疆:石河子市十等:天津:宁河县河北:藁城市迁安市三河市辛集市正定县涿州市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侯马市运城市盐湖区阳泉市矿区朔州市朔城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辽宁:大石桥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本溪市南芬区铁岭市清河区吉林:白城市洮北区白山市八道江区敦化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呼兰区)黑河市爱辉区双城市双鸭山市(宝山区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 绥芬河市伊春市伊春区大庆市(红岗区龙凤区让胡路区) 鹤岗市(东山区工农区南山区向阳区兴安区兴山区)江苏:东台市江都市姜堰市仪征市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 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楚州区扬州市邗江区浙江: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莲都区临海市衢州市柯城区瑞安市上虞市温岭市永康市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玉环县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滁州市(南谯区琅琊区) 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颍东区颍泉区颍州区) 宁国市宣城市宣州区福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市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江西:丰城市贵溪市上饶市信州区鹰潭市月湖区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山东:即墨市胶州市寿光市招远市邹城市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河东区罗庄区) 日照市岚山区潍坊市寒亭区莱州市河南:鹤壁市(淇滨区山城区) 濮阳市华龙区三门峡市湖滨区许昌市魏都区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湖北:黄冈市黄州区随州市曾都区孝感市孝南区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铁山区下陆区) 鄂州市华容区荆门市东宝区湖南:长沙县怀化市鹤城区浏阳市张家界市永定区岳阳市君山区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永州市零陵区广东: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韶关市曲江区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广西:武鸣县南宁市邕宁区玉林市玉州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海南:儋州市琼海市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青白江区)乐山市(沙湾区市中区) 泸州市江阳区内江市市中区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 宜宾市翠屏区自贡市(大安区自流井区) 双流县郫县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云南: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麒麟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 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 汉中市汉台区甘肃:嘉峪关市天水市秦州区兰州市红古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十一等:河北:霸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邯郸县黄骅市任丘市武安市新乐市遵化市邯郸市峰峰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山西:介休市孝义市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大同市(矿区新荣区)吕梁市离石区清徐县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赤峰市(松山区元宝山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辽宁:北票市灯塔市东港市凤城市开原市凌海市凌源市调兵山市新民市兴城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阜新市(清河门区新邱区) 辽阳市弓长岭区葫芦岛市南票区辽中县铁岭县大洼县吉林:和龙市桦甸市珲春市集安市蛟河市九台市临江市龙井市磐石市舒兰市榆树市黑龙江:海林市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桃山区新兴区) 五常市鸡西市滴道区尚志市绥化市北林区肇东市江苏:宝应县大丰市高淳县高邮市海安县句容市溧水县邳州市如东县宿迁市宿城区新沂市兴化市浙江:嘉善县临安市桐乡市安徽:长丰县巢湖市居巢区黄山市(徽州区屯溪区)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 宿州市埇桥区淮北市杜集区繁昌县芜湖县福建:惠安县连江县闽侯县宁德市蕉城区莆田市秀屿区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山东:安丘市昌邑市肥城市胶南市莱西市莱阳市蓬莱市平度市青州市曲阜市乳山市滕州市新泰市兖州市章丘市诸城市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河南:济源市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区) 驻马店市驿城区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 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鹤山区湖北:赤壁市大冶市洪湖市老河口市麻城市石首市松滋市武穴市咸宁市咸安区宜城市应城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钟祥市武汉市(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 鄂州市梁子湖区天门市湖南: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宁乡县广东: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涪陵区万州区江津区四川:达州市通川区都江堰市南充市(高坪区顺庆区) 彭州市遂宁市船山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云南:安宁市陕西:安康市汉滨区韩城市延安市宝塔区甘肃: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麦积区金昌市金川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达坂城区)库尔勒市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永济市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浩特市辽宁:北镇市朝阳县抚顺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盘山县绥中县长海县吉林:安图县白山市江源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黑龙江:宁安市大庆市大同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鸡西市(城子河区恒山区梨树区麻山区) 伊春市(南岔区汤旺河区西林区) 密山市海伦市庆安县江苏:东海县赣榆县洪泽县建湖县金湖县沛县射阳县铜山县盐城市盐都区淮安市淮阴区浙江:德清县奉化市海盐县建德市平湖市嵊州市桐庐县新昌县象山县兰溪市平阳县安徽:池州市贵池区当涂县绩溪县泾县舒城县桐城市铜陵县淮南市(八公山区潘集区谢家集区)福建:福安市福鼎市建瓯市罗源县闽清县南靖县沙县邵武市武夷山市云霄县漳平市漳浦县诏安县江西:安福县德兴市高安市进贤县芦溪县南昌县南康市瑞昌市泰和县樟树市山东:济南市长清区长岛县高密市海阳市临清市栖霞市枣庄市(山亭区台儿庄区) 桓台县邹平县河南:安阳县长葛市登封市邓州市巩义市辉县市林州市灵宝市孟州市沁阳市荥阳市汝州市卫辉市舞钢市项城市新密市新乡县新郑市许昌县偃师市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义马市永城市禹州市中牟县周口市川汇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太康县湖北:安陆市当阳市恩施市广水市汉川市宜都市枝江市宜昌市夷陵区丹江口市沙洋县江陵县湖南:安仁县安乡县常宁市桂阳县汉寿县衡东县衡南县衡山县衡阳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澧县涟源市临澧县临武县南县祁东县祁阳县韶山市邵东县邵阳县石门县双峰县桃江县桃源县望城县武冈市湘潭县湘阴县新邵县攸县岳阳县株洲县资兴市吉首市广东: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兴市合山市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临桂县柳江县来宾市兴宾区容县昭平县钟山县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庆:合川区永川区双桥区万盛区长寿区璧山县四川:崇州市广安市广安区广汉市绵竹市邛崃市什邡市攀枝花市西区自贡市(贡井区沿滩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纳溪区)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江油市南充市嘉陵区广元市利州区新津县峨眉山市彭山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贵州:都匀市凯里市清镇市铜仁市兴义市云南: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丽江市古城区昭通市昭阳区河口瑶族自治县西藏:日喀则市陕西:华县华阴市黄陵县洛川县潼关县兴平市榆林市榆阳区铜川市耀州区咸阳市杨凌区甘肃:成县临夏市永登县武威市凉州区陇南市武都区白银市平川区宁夏:灵武市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独山子区乌尔禾区) 乌鲁木齐县喀什市阿克苏市哈密市昌吉市伊宁市十三等:河北:安平县柏乡县昌黎县磁县大城县东光县高阳县固安县故城县怀来县景县临城县灵寿县满城县南宫市宁晋县清苑县容城县深泽县肃宁县唐县望都县文安县吴桥县献县兴隆县邢台县雄县宣化县阳原县易县元氏县枣强县赵县山西:长子县代县定襄县繁峙县河曲县洪洞县壶关县稷山县绛县交城县黎城县临猗县陵川县柳林县宁武县平陆县平顺县平遥县蒲县祁县沁水县曲沃县芮城县山阴县寿阳县太谷县文水县闻喜县五台县乡宁县襄汾县襄垣县新绛县阳城县翼城县应县盂县垣曲县泽州县中阳县左云县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根河市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锡林浩特市辽宁:昌图县法库县黑山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昌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康平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台安县西丰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义县彰武县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黑龙江:巴彦县勃利县方正县鸡东县林口县穆棱市讷河市通河县延寿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伊春市(翠峦区带岭区红星区金山屯区美溪区上甘岭区新青区五营区乌马河区乌伊岭区友好区) 宾县北安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富锦市虎林市安达市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沭阳县宿迁市宿豫区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泗洪县泗阳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游县宁海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青田县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濉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含山县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瑞金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峡江县新干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颍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浚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道县沅陵县广西:博白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全州县上思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岑溪市北流市合浦县田东县崇左市江州区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重庆:南川区黔江区四川:安县长宁县达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万源市宜宾县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元坝区) 遂宁市安居区夹江县西昌市贵州:毕节市赤水市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渝府令〔2016〕 303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5月26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两江新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

第三条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市级有关部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以及江北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重府发[1994]191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191号1994年9月26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

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江北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76次常委会、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21日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项目按规定实行统一代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江北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18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信访、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第四条征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街(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按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限自行拆迁。

(二)属于个人的建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

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简易棚房除外)。

(三)持有“两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残值收购,收购标准按附表1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第五条在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人员和住房登记,并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每人4000元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第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800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综[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

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江阴市昆山市南京市栖霞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吴江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义乌市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三亚市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鸡西市鸡冠区上海:崇明县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丹阳市海门市靖江市溧阳市如皋市泰兴市通州市盐城市亭湖区扬中市徐州市泉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启东市金坛市浙江:慈溪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诸暨市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江西:南昌市湾里区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九江市庐山区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德州市德城区菏泽市牡丹区莱芜市莱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口市日照市东港区荣成市文登市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潍坊市坊子区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湖北: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掇刀区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常德市鼎城区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娄底市娄星区邵阳市(北塔区大祥区双清区)永州市冷水滩区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广东:从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云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桂林市雁山区重庆:北碚区四川: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贵州: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陕西: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铜川市(王益区印台区)新疆:石河子市十等:天津:宁河县河北:藁城市迁安市三河市辛集市正定县涿州市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侯马市运城市盐湖区阳泉市矿区朔州市朔城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辽宁:大石桥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本溪市南芬区铁岭市清河区吉林:白城市洮北区白山市八道江区敦化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呼兰区)黑河市爱辉区双城市双鸭山市(宝山区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绥芬河市伊春市伊春区大庆市(红岗区龙凤区让胡路区)鹤岗市(东山区工农区南山区向阳区兴安区兴山区)江苏:东台市江都市姜堰市仪征市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楚州区扬州市邗江区浙江: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莲都区临海市衢州市柯城区瑞安市上虞市温岭市 XXX市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玉环县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滁州市(南谯区琅琊区)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颍东区颍泉区颍州区)宁国市宣城市宣州区福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市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江西:丰城市贵溪市上饶市信州区鹰潭市月湖区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山东:即墨市胶州市寿光市招远市邹城市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河东区罗庄区)日照市岚山区潍坊市寒亭区莱州市河南:鹤壁市(淇滨区山城区)濮阳市华龙区三门峡市湖滨区许昌市魏都区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湖北:黄冈市黄州区随州市曾都区孝感市孝南区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铁山区下陆区)鄂州市华容区荆门市东宝区湖南:长沙县怀化市鹤城区浏阳市张家界市永定区岳阳市君山区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永州市零陵区广东: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韶关市曲江区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广西:武鸣县南宁市邕宁区玉林市玉州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海南:儋州市琼海市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青白江区)乐山市(沙湾区市中区)泸州市江阳区内江市市中区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宜宾市翠屏区自贡市(大安区自流井区)双流县郫县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云南: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麒麟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汉中市汉台区甘肃:嘉峪关市天水市秦州区兰州市红古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十一等:河北:霸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邯郸县黄骅市任丘市武安市新乐市遵化市邯郸市峰峰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山西:介休市孝义市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大同市(矿区新荣区)吕梁市离石区清徐县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赤峰市(松山区元宝山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辽宁:北票市灯塔市东港市凤城市开原市凌海市凌源市调兵山市新民市兴城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阜新市(清河门区新邱区)辽阳市弓长岭区葫芦岛市南票区辽中县铁岭县大洼县吉林:和龙市桦甸市珲春市集安市蛟河市九台市临江市龙井市磐石市舒兰市榆树市黑龙江:海林市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桃山区新兴区)五常市鸡西市滴道区尚志市绥化市北林区肇东市江苏:宝应县大丰市高淳县高邮市海安县句容市溧水县邳州市如东县宿迁市宿城区新沂市兴化市浙江:嘉善县临安市桐乡市安徽:长丰县巢湖市居巢区黄山市(徽州区屯溪区)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宿州市埇桥区淮北市杜集区繁昌县芜湖县福建:惠安县连江县闽侯县宁德市蕉城区莆田市秀屿区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山东:安丘市昌邑市肥城市胶南市莱西市莱阳市蓬莱市平度市青州市曲阜市乳山市滕州市新泰市兖州市章丘市诸城市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河南:济源市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区)驻马店市驿城区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鹤山区湖北:赤壁市大冶市洪湖市老河口市麻城市石首市松滋市武穴市咸宁市咸安区宜城市应城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钟祥市武汉市(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鄂州市梁子湖区天门市湖南: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宁乡县广东: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涪陵区万州区江津区四川:达州市通川区都江堰市南充市(高坪区顺庆区)彭州市遂宁市船山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云南:安宁市陕西:安康市汉滨区韩城市延安市宝塔区甘肃: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麦积区金昌市金川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达坂城区)库尔勒市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永济市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浩特市辽宁:北镇市朝阳县抚顺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盘山县绥中县长海县吉林:安图县白山市江源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黑龙江:宁安市大庆市大同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鸡西市(城子河区恒山区梨树区麻山区)伊春市(南岔区汤旺河区西林区)密山市海伦市庆安县江苏:东海县赣榆县洪泽县建湖县金湖县沛县射阳县铜山县盐城市盐都区淮安市淮阴区浙江:德清县奉化市海盐县建德市平湖市嵊州市桐庐县新昌县象山县兰溪市平阳县安徽:池州市贵池区当涂县绩溪县泾县舒城县桐城市铜陵县淮南市(八公山区潘集区谢家集区)福建:福安市福鼎市建瓯市罗源县闽清县南靖县沙县邵武市武夷山市云霄县漳平市漳浦县诏安县江西:安福县德兴市高安市进贤县芦溪县南昌县南康市瑞昌市泰和县樟树市山东:济南市长清区长岛县高密市海阳市临清市栖霞市枣庄市(山亭区台儿庄区)桓台县邹平县河南:安阳县长葛市登封市邓州市巩义市辉县市林州市灵宝市孟州市沁阳市荥阳市汝州市卫辉市舞钢市项城市新密市新乡县新郑市许昌县偃师市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义马市永城市禹州市中牟县周口市川汇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太康县湖北:安陆市当阳市恩施市广水市汉川市宜都市枝江市宜昌市夷陵区丹江口市沙洋县江陵县湖南:安仁县安乡县常宁市桂阳县汉寿县衡东县衡南县衡山县衡阳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澧县涟源市临澧县临武县南县祁东县祁阳县韶山市邵东县邵阳县石门县双峰县桃江县桃源县望城县武冈市湘潭县湘阴县新邵县攸县岳阳县株洲县资兴市吉首市广东: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兴市合山市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临桂县柳江县来宾市兴宾区容县昭平县钟山县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庆:合川区永川区双桥区万盛区长寿区璧山县四川:崇州市广安市广安区广汉市绵竹市邛崃市什邡市攀枝花市西区自贡市(贡井区沿滩区)泸州市(龙马潭区纳溪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江油市南充市嘉陵区广元市利州区新津县峨眉山市彭山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贵州:都匀市凯里市清镇市铜仁市兴义市云南: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丽江市古城区昭通市昭阳区河口瑶族自治县西藏:日喀则市陕西:华县华阴市黄陵县洛川县潼关县兴平市榆林市榆阳区铜川市耀州区咸阳市杨凌区甘肃:成县临夏市永登县武威市凉州区陇南市武都区白银市平川区宁夏:灵武市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独山子区乌尔禾区)乌鲁木齐县喀什市阿克苏市哈密市昌吉市伊宁市十三等:河北:安平县柏乡县昌黎县磁县大城县东光县高阳县固安县故城县怀来县景县临城县灵寿县满城县南宫市宁晋县清苑县容城县深泽县肃宁县唐县望都县文安县吴桥县献县兴隆县邢台县雄县宣化县阳原县易县元氏县枣强县赵县山西:长子县代县定襄县繁峙县河曲县洪洞县壶关县稷山县绛县交城县黎城县临猗县陵川县柳林县宁武县平陆县平顺县平遥县蒲县祁县沁水县曲沃县芮城县山阴县寿阳县太谷县文水县闻喜县五台县乡宁县襄汾县襄垣县新绛县阳城县翼城县应县盂县垣曲县泽州县中阳县左云县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根河市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锡林浩特市辽宁:昌图县法库县黑山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昌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康平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台安县西丰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义县彰武县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黑龙江:巴彦县勃利县方正县鸡东县林口县穆棱市讷河市通河县延寿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伊春市(翠峦区带岭区红星区金山屯区美溪区上甘岭区新青区五营区乌马河区乌伊岭区友好区)宾县北安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富锦市虎林市安达市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沭阳县宿迁市宿豫区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泗洪县泗阳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游县宁海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青田县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濉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含山县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瑞金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峡江县新干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济阳县嘉。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附件
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征地办公室(事务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55号令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并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的规定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

二、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给予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人员、正常出生人员,作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

四、符合市政府5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城镇人员,无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列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对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并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0年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0年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0年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江北府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0年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2020年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一、为了简化流程,提高我区划拨土地审核效率,结合近期土地评估机构对我区基础设施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成本的评估结果,我区采用明确片区地价的方式确定我区划拨新增建设用地价格。

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二、片区土价标准:(一)观音桥、江北城区 362万元/亩(二)五里店、华新街片区 324万元/亩(三)大石坝、石马河片区 314万元/亩(四)寸滩片区224万元/亩(五)铁山坪片区 120万元/亩(六)五宝镇片区 100万元/亩三、对拟供应地块征地时间、土地整治成本、土地成熟度等因素可能对地价造成的影响,在具体执行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适当修正,修正范围不超过±20%;确有必要的,可另行委托土地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按现行地价确认程序报地价委员会审定。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重庆市江北区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江北府办〔2019〕13号)同时废止。

针对本办法印发前已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未完成划拨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按立项时执行的地价指导文件办理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进行了更新,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现将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所辖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

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施行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依法受理的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款手续以及已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的不计容建筑部分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地价款手续等业务,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按照上一轮基准地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各区分局在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所在区征地补偿工作,区政府所属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

其他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 2 ―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房地产管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房地产管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重庆今年拆迁规划方案

重庆今年拆迁规划方案

重庆今年拆迁规划方案背景重庆市作为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金融、科技和文化中心,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城市建设迅猛发展。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进程,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今年的拆迁规划方案,以推动城市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1. 定义拆迁区域根据市政府对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重庆市拆迁规划方案对拆迁区域进行了明确界定。

主要涉及到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等项目。

此次拆迁规划方案的实施范围涉及全市各区县,包括主城区和周边区县。

2. 拆迁原则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拆迁过程中,政府将建立健全的补偿安置制度,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3. 拆迁流程(1)拆迁规划阶段:市政府拆迁工作组将对拆迁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测绘工作,制定详细的拆迁规划。

同时,将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2)征收公告阶段:政府将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征收公告,告知受拆迁影响的居民,明确拆迁的时间和范围。

同时,征收公告将明确居民的补偿和安置政策,为后续拆迁工作做好准备。

(3)居民协商阶段:政府将与受拆迁影响的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同时,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居民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

(4)补偿安置阶段:政府将根据拆迁区域的不同特点和居民的不同需求,制定具体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政府将提供适当的补偿金和安置房屋,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

(5)拆迁施工阶段:拆迁工作将由政府和相应的建筑公司进行。

政府将组织专业的拆迁队伍,按照规划进行拆迁工作。

同时,政府将加强施工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4. 动员宣传政府将通过官方媒体、社区通讯等形式,向居民进行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进社区、进村庄等形式的宣传活动,解答居民的疑问,提高他们对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法规标题】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9年第55号♦【颁布时间】1999-4-13♦【失效时间】2002-4-12♦【全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活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谿和住房安谿,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谿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谿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宵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宵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 . 2至1. 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歹0地上建(构)筑物、宵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届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宵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页数】13页(P25-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动5G发展行动计划
(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发[2019]3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发〔2019〕3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渝府发[2020]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2/23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重庆市江北区征地事务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法律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工程评价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4 个、12 个、4 个。其中工程评价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 务 法律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7.02 万元、21.60 万元、17.68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6
TOP3 财务明细账并账录入
重庆同辉会计师事 务所(普通合伙)
\
2023-03-02 2023-01-18
TOP4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征地事务中 重庆安越会计师事 心资产清查专项审计项目】中选 务所(普通合伙)
\
结果的公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TOP5 大晏路、马万路、郭家沱半节岗 (特殊普通合伙)重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64
同比增长:-7.2%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88.17
同比增长:-76.0%
平均金额(万元)
¥2.00
同比增长:-71.1%
平均节支率
2.3%
同比增长:-30.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5-23
(2)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对春江丽苑延期费用进行审核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前期报批、拆迁补偿与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征地、街(镇)、监察、公安、法院、规划、财政、审计、社保、民政、农业、信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征地前期报批工作程序第四条征地前期报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拟订土地征收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二)区国土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会同相关街(镇)以书面形式将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村社和农村居民意见,并告知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凡申请听证的,由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听证;(三)区国土分局须将听证告知书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书面记载)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作为征地申报的必备材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程序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征地批文下达后,区国土分局代区政府起草征地公告,公告应包含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二)征地公告经区政府签发后,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征地办在被征地合作社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发布(张贴)政府征地公告;(三)成立征地项目现场工作组(以下简称“现场工作组”),由街(镇)、征地办相关人员组成;(四)现场工作组组织召开被征地合作社的农村居民大会,公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实施主体,宣传征地政策、征地实物调查登记程序、补偿安置办法,告知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维权的方式和途径,明确被征地农村居民需要依法配合的事项;(五)现场工作组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确认,并对地上建、构(附)筑物的权属、结构、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登记、拍摄全景影像,实物调查登记时须有区征地办、街(镇)驻村干部、村社干部和被征收权利人四方在场,调查登记结果须经四方签字确认;(六)调查结束后,由区征地办将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附)筑物的全景影像资料、调查数据等以户为单位建立台帐,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七)区征地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草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国土分局审核方案后组织在被征地合作社发布(张贴)公告,听取被征地村社和农村居民的意见,对提出的意见,由街(镇)纪检部门组织现场工作组进行复核复查;(八)公告无异议后,区征地办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明确专人管理,严禁以虚构补偿内容、虚增实物数据、虚设补偿事项等名目骗(套)取征地补偿资金,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九)区国土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现场工作组组织发放补偿安置费用;(十)现场工作组对征地工作中的个案处置、企业补偿等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按《江北区征地补偿特殊个案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十一)征地实施完毕后,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征地办组织街(镇)、村社将土地移交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第四章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补偿安置前置资金必须全额拨入区国土分局征地专用账户。

在征地实施前,委托征地的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区征地办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拨入区征地办征地专用账户,确保征地依法实施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和个人支付。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八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原则。

凡政策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计算费用;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应按《江北区征地补偿特殊个案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区国土分局牵头负责全区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工作,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二)负责指导土地勘测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三)负责审核勘测定界成果;(四)负责组织拟征地公告发布和听证工作;(五)负责代区政府起草和组织发布征地公告,负责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发布公告;(六)负责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培训、宣传、解释和督查督导;(七)负责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对拒不履行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负责会同区征地办组织街(镇)、村社将征地实施完毕后的土地移交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九)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答、应诉工作;(十一)会同街(镇)、区征地办及相关单位做好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区征地办负责全区征地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负责签订征地协议;(三)负责对被征地群众进行征地政策宣传解释;(四)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实物调查登记结果,组织开展人员转非资格调查、住房安置调查登记审核工作,并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负责审核、划拨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负责指导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六)负责农转非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农转非安置房的分配并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八)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答复;(九)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答、应诉工作;(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和行政强制执行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负责对干部群众进行征地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征地政策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二)负责组织现场工作组开展征地补偿实物调查登记确认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工作;(三)配合区征地办开展住房安置调查登记及安置房分配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五)负责征地信访稳定工作;(六)对已征待用土地进行日常管理,防止乱搭建、乱倒渣、乱栽种。

第十三条区公安分局(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户籍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二)负责提供被征地人员的户籍资料,开展户籍审核、审批、登记、统计工作;(三)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为征地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四)配合做好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及子女的身份审查。

第十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二)负责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切实增加就业。

第十五条区规划分局(一)负责提供被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及农房审批的相关资料;(二)负责查处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三)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审批与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一)负责开展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的查询及证书注销工作;(二)负责对住房安置相关的城镇居民住房情况进行查询;(三)负责开展农转非安置房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区民政局(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二)负责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施困难救济工作;(四)负责被征地村社建制撤销及解体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区农林水利局(一)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核销;(二)负责制定村社集体资产分配(处置)指导性实施意见,并会同街(镇)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集体资产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三)负责规范动(植)物种、养殖行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影响征地拆迁的种、养殖户(企业),要会同街(镇)等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快速处置。

第十九条区政府法制办(一)负责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行政协调;(二)负责指导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应答、行政诉讼应诉及与征地相关的法律工作;(三)协助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听证工作;(四)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区信访办负责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一)负责统一平衡全区征地资金;(二)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征地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的核定、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完成征地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征地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批文、超批准面积和借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地;(二)由各类无征地主体资格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代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三)不同用地项目适用不同政策;(四)擅自提高、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五)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区国土分局要加强对征地程序、征地实物调查环节、征地进展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区国土分局在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实物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联系与会商机制。

适时组织对被拆迁企业、集体以及个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加大对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全方位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在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和处置工作,对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征地管理模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两江新区现行模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25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