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和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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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和对我们的启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密切,而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彼此影响,相互促进。这些特性决定了不同时期占据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发展可能造成迥异的影响,或具有不同的解释作用。同时,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也能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因此,在两个学科的发展问题上,有探讨它们之间合作与互动之方式的必要性。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与学科发展史上的互动
从本质看,国际法是某些国际关系的法制化结果。具体地讲,作为国际关系的某种表现形式的国际法,既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者说是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建立某种国际关系的手段或工具,反映的是国际关系对秩序、稳定与可预测的需要。[1]241同时,描述、解释、研究、评估和预测国际关系的现状与发展的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国际事务的理论框架,对同一时代的国际法之盛衰具有重要的影响或解释功能。二、从国际关系理论到国际法学的研究路径探析
事实上,在国际法的研究中,从国际关系理论中寻找论据与方法是很有必要的。当然,这种借鉴的主旨,不是试图给国际法学寻找一个全新的理论框架,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法本身,即“通过丰富的描述性与解释性工作,国际关系理论可以帮助国际法学者去‘发现’(illuminate)……国际规则、制度与机制的社会现象”[7]。
1.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分析国际法发展的宏观性问题
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去分析国际法的全局性问题,包括历史上重大国际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国际立法的未来走向等等。
比如,在一战结束后,《凡尔赛和约》的签订与国际联盟的创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实际上,以后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大部分内容都能从《凡尔赛和约》体系中找到渊源;而尽管国际联盟最后以失败告终,但若没有这种理论与实践以及当初创建国际联盟的努力,联合国这个崭新的国际组织就难以顺利构建。[8]216同时,巴黎和会之后陆续签订的《华盛顿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九国公约》、《日内瓦议定书》、《洛迦诺公约》等,在裁减军队、禁止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尤其是1928年签订的《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必须放弃战争,这象征着国际社会对待战争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思想也被以后的《联合国宪章》所继承。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时期国际法得到重大发展的原因,我们的视角可以转到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学派以及该学派的代表人物的外交努力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得以维持的欧洲百年和平的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由此产生“理想主义”学派。该学派主张恢复国际规范,建立国际组织,健全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制;谴责追求强权政治以谋求自身利益的国家行为,坚持应依据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原则办事;认为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巩固战后稳定的国际社会,相信国际法、国际组织及公众舆论可以确保世界和平。[9]31[10]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这种学说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且不说理想主义者在理论上对国际法研究的重视,在实践上,他们也身体力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如理想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第28届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亲自前往参加巴黎和会,竭力游说欧洲国家领导人接受理想主义的理念。可以这样说,没有理想主义者的不懈努力,巴黎和会所签订的《凡尔赛和约》的内容可能要改写,国际联盟的建立也是不可能的。
可见,一战结束后国际法的繁荣,与理想主义者的学说及努力是分不开的。在对这段时期国际法发展的背景研究中,适当地思考理想主义者的学说以及他们的外交努力,有助于理解凡尔赛体系与国际联盟产生的根源与背景,掌握凡尔赛体系的内容。同样,对于二战后联合国与联合国法律体制的构建与遵守,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与维护,冷战时期国际法的遵守
与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发展的繁荣;国际法的未来走向等宏观性问题,都可以通过对同一时期占据理论与实践优势的国际关系学派的分析,为国际法的各种现象寻求一种宏观上的理论背景,从而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发展本身。
2.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分析国际立法合作等中观问题
在国际立法的谈判中,参与谈判的国家是否选择合作,是事关某项法律制度能否顺利建构的重大问题。不过,为什么有时国家会选择合作有时会选择不合作,国际法本身并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而在国际法学的研究中,若对此找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时,恰当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尤其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可以帮助国际法学者更好地理解国家间合作的问题。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认为,当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即计算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别国所获,则属“零和博弈”或“非合作博弈”类型,少有合作余地。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者正立足于此,对他们来讲,在合作中感到不安全的国家总是关心收益如何分配,它们并不注重参与双方是否都能获益,而只关心谁多获益。如果收益分配不均,得益少的国家总想着削弱对方以改变自己在利益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因为国家总是在担心今天的朋友也许明天就是敌人,担心联合利益的实现对现在的朋友有利,或许是在制造一个潜在的非常危险的敌人。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必须密切关注合作伙伴的获益。[11]117无疑,国际法本身是各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将国际合作关系法制化的表现。如果各国在这种合作中将目光盯住相对获益,则这种合作为“零和博弈”或“非合作博弈”类型,国际法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显然,现实主义者的这种分析对于立法博弈的失败或低成功状态具有良好的解释功能。
与现实主义学派不同的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主义学派在提出国际合作命题时认为,作为理性国家关注更多的是本身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是否获益、获益多少,或者这种获益多于或少于本国获益,合作的主要限制在于欺诈。[11]125而在一次博弈中,由于博弈方作出决策时只需考虑眼前利益,而不能期望他们会考虑对方的利益得失。因此,只要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博弈方经常不惜相互“欺诈”,因为它们看不到博弈的长远利益。但如果博弈重复进行,这种状况将得以改变,因为这时各方关心的不是某一次博弈的结果或收益,而是博弈重复进行后的总体效果或平均收益,并且各次重复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12]73显然,新自由主义者强调绝对获益的观点以及国际合作的博弈类型的分析,对国际立法中国家选择合作的现象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
当然,在中观层面,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不仅仅在国家是否选择合作上具有解释功能,对于其他问题,包括国家立法偏好、遵守与违反协议的行为、谈判战略与策略(如结盟、组建谈判俱乐部等)争端解决问题上选择对抗还是妥协等方面,都可以发挥出良好的解释作用。国际法学者在探讨这些问题时,恰当应用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对于理解这些问题本身无疑有着很大的帮助。
3.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解释具体的国际规则的建构等微观问题
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不仅对于分析国际法发展方面的宏观性问题、国际立法与遵守中的国家偏好等中观性问题,提供帮助,在分析具体的国际规则的建构等微观方面,也能提供重要帮助。
例如,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与发达国家“自由化”立法需求相对抗的措施,包括在涉外经济立法方面,采取严格外资准入、实行国有化、高筑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在国际层面,与发达国家展开集团式的斗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62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1974年)等旨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种协议,协议内容基本上是围绕“权威分配模式”而展开。对于这些涉外立法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