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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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一、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

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简言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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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4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预缴
享受
9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1.购买铁路债券证明资料,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资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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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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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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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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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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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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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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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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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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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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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列次填报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

具体说明如下:(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附件8F500 中华⼈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监制F500 《中华⼈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适⽤范围本表由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缴义务⼈或纳税⼈填报:1.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扣缴义务⼈申报缴纳上述第三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指定扣缴申报”;纳税⼈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申报”。

⼆、有关项⽬填报说明(⼀)扣缴义务⼈基本信息1.“纳税⼈识别号(统⼀社会信⽤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扣缴义务⼈的纳税⼈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扣缴义务⼈的统⼀社会信⽤代码。

扣缴义务⼈未取得纳税⼈识别号(统⼀社会信⽤代码)的,可以为空。

2.“名称”:填报扣缴义务⼈法定名称全称。

法定名称为外⽂的,同时填报中⽂译⽂。

3.“地址”:填报扣缴义务⼈有效联系地址。

有效联系地址为外⽂的,同时填报中⽂译⽂。

4.“联系⼈”、“联系⽅式”、“邮政编码”:填报扣缴义务⼈的经办⼈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邮箱和邮政编码。

5.取得统⼀社会信⽤代码的扣缴义务⼈可以不填写“地址”、“联系⼈”、“联系⽅式”、“邮政编码”。

(⼆)纳税⼈基本信息1.“纳税⼈识别号(统⼀社会信⽤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纳税⼈的纳税⼈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纳税⼈的统⼀社会信⽤代码。

纳税⼈未取得纳税⼈识别号(统⼀社会信⽤代码)的,可以为空。

2. “境外成⽴地代码”:填报纳税⼈成⽴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 3166-1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20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20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202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中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中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又有哪些政策误区需要大家留意?一起来看看↓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优惠政策汇总2021年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如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误区一现在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所以不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答:错误,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

附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一、高新技术1.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2.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及制造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4.系统软件、中间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开发6.企业管理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等技术开发7.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8.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开发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1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11.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12.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13.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14.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15.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应用系统开发16.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17.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服务与技术开发18.智能电网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19.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开发20.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21.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22.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23.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24.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研发25.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开发及生产26.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研发与应用,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研发与生产27.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重点支持系统集成设备本土化率达90%以上的光伏并网技术开发;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发28.1.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29.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30.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31.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重点支持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32.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33.用于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重建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34.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35.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再生水收集与利用技术与工程36.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37.多维立体打印技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二、医药卫生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5.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6.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及技术的研发7.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及名老中医工作室8.符合中医药特点及规律的中成药研发及制造9.中成药开发、检测、认证及市场化推广10.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11.替代、修复、改善或再生人体组织器官等再生医学产业技术、产品研发与生产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医疗器械开发及生产13.医药研发中心三、科教研发1.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2.微电子、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3.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测绘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4.在线数据与交易技术研发、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5.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6.基于网络的软件开发7.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8.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9.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10.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技术研发及服务四、文化创意1.动漫、游戏创作及衍生产品研发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3.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4.工业设计平台、辅助设计中心、快速成型中心、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开发及设计服务5.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五、商贸服务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2.第三方物流管理3.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4.供应链管理及咨询业务5.基于云计算的供应链一体化信息服务业务6.跨境数据库服务7.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六、旅游业1.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博物馆的经营2.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3.文化创意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民宿、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4.国际及粤港澳体育精品赛事的经营5.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的经营6.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网站、旅游移动应用的经营7.以网络营销、网络预订、网上支付等为主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8.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 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最新2019-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ppt课件-PPT课件

最新2019-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ppt课件-PPT课件

4、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 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5、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 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 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 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3、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 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 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 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 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 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 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 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 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01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版)

201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版)

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 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2
取得的地方政 府债券利息收 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
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享受优 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预缴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享受 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 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 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 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
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 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 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 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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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8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证明材料,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资料。
3、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证明材料,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资料。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15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1.购买铁路债券证明资料,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资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贷款合同;
3.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文件。
预缴
享受
13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5
6、《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2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4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证明材料,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资料。
2.相关保险合同。
预缴
享受
1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资料,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资料;
2、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资料。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预缴
享受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相关服务证明资料(合同等)
预缴
享受
14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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