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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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甘建价〔2018〕614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建设工程合同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614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7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部办公厅二000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求落实备案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备案的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备案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备案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备案工作,确保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及时。

二、加强备案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健全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备案信息档案,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可查询。

备案信息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施工单位信息、设计单位信息、监理单位信息、备案时间等内容,同时要对备案信息的存储和传输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信息安全。

三、规范备案手续备案过程中,备案单位要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资料,如发现虚假备案情况,应实行严肃处理。

备案单位还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强化备案监督管理备案单位应建立备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备案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备案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强备案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备案相关人员进行备案培训,提高备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六、强化法制教育备案单位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备案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依法履行备案义务,防范备案风险,确保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特别提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制度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对违法违规备案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备案管理机构联系。

谨此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对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市建字(2004)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建监字(2003)7号各煤炭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矿区站: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 0 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O O三年十一月十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协调和解释。

各省(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矿区质监站负责接受本矿区和由中心站指定的煤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到矿区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各类煤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到各地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

未设立地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请省中心站协调到国有煤矿的矿区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7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备案;2、矿区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煤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3、建设荜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 5日内,在矿区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结)算,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规划许可证;5、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意见;6、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8、单位工程验收记录;9、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验收结论;1 0、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认可文件;11、矿井、露天矿或选煤厂各生产系统调试结果报告;12、其它有关文件或资料。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沈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沈建发〔2021〕4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优化相关手续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和精简,具体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我市建筑工程实际,可区分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情形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可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替代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应提供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需要提供)替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津建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豫建[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7]85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7]85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2007〕85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规划局:
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文件精神,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在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审查中,要查验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二、在《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竣工验收意见”一栏中,增加“城建档案馆意见”,即要加盖城建档案馆印章,否则,该备案表无效。

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列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二○○七年九月六日
——结束——。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各区县建设局、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的发生,我委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相关管理部门、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按照《办法》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落实《办法》规定,共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委托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比例、数额及时限。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闽建法[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0]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分站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区、县及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和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2001年4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或者200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结束——。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浙建建[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填写项目地点]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
二、项目概况
[填写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规模、用途等信息]
三、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1.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本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相关法规、法律、政策以及标准进行:•[填写相关标准1]
•[填写相关标准2]
•[填写相关标准3]
2.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本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面:
•结构安全性验收
•消防设施与安全验收
•环境保护与绿化验收
•通风、空调与排水验收
•供暖与动力设施验收
•建筑质量与装饰验收等
3. 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
根据对工程的实地检查与抽查,以及对相关资料的复查,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
•工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工程各项内容均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核查无误,特发此通知书,并告知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本通知书与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
[填写需要的事项,如未完成的工程、存在的问题等]
注:此通知书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填写日期]
通知人签字: [填写通知人签字]。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6]169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6]169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和《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建工〔2014〕166号),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若未在1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将依法予以处罚。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要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告知书
2016年3月28日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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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通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4、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红章);
6、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
7、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竣工验收签到单一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象山县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象山县建设局制
象山县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签章)
验收时间
象山县建设局制
填报说明
1、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写,字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签字,建设单位在封面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竣工项目审查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一、验收机构
1、领导层
2、各专业组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必须参加验收
二、验收组织程序
2、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三、工程质量情况
注:备案时,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一份竣工验收签到单,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象山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象山县建设局制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名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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