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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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商品购销合同

2024年上海市商品购销合同

2024年上海市商品购销合同
根据商务合作双方意向,特制订此商品购销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双方
甲方:(销售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购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第二条商品信息
1. 商品名称:
2. 商品规格:
3. 商品数量:
4. 交货时间:
5. 交货地点:
第三条价格及结算方式
1. 单价:
2. 总金额:
3. 结算方式:
4. 发票开具方式:
第四条交货与验收
1. 甲方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商品;
2. 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后及时验收;
3. 如商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免除责任;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返还对方已支付的货款。

第六条争议解决
1. 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2.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企业行为识别系统

企业行为识别系统
培训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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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控制与目标管理
五、专题讨论 :危机与企业行为
有些企业反应迅速,面对消费者和媒体表现诚恳、积极、公开,通过有效的市场操控来引导企业行为,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有些企业反应滞后被动,表现的姿态很高、口气强硬,让媒体与消费者感觉无法沟通,在风险控制上显得惊慌失措。
二、企业内部的活动识别
1、强化组织的凝聚力
世界上成功的公司均非常关心员工 “原则是一个组织的唯一圣典” 要关心员工,更要公平对待员工 管理层率先垂范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企业内部的活动识别
注重企业内部的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培训内容 基本知识 业务技能 工作规范 道德规范 沟通技巧
第3章 企业行为识别系统
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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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姓名
一、企业行为识别系统的内涵
如果说MI是CI的“想法”,那么BI就是CI的“做法”,也就是说企业活动识别是CI的动态识别形式。作为CI的“做法”,BI有对外、对内两类活动。对内就是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教育培训、福利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环境、开发研究等从而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则通过市场营销、产品开发、公共关系、公益活动等传达企业理念,从而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企业内部的活动识别
具体的培训方法和手段 CI说明书 员工手册 公司内部的宣传海报 公司内部的沟通 公共关系传播 自我启发法 利用公司歌曲强化企业向心力
二、企业内部的活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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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SK-II案件

宝洁公司SK-II案件

宝洁公司SK-II案件2006年9月14日, 国内媒体报道了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消息: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日本宝洁株式会社制造的SK-Ⅱ品牌化妆品中检出(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禁用物质铬和钕。

其中, 重点净白素肌粉饼的钕含量高达4.5mg/kg, 清透防晒乳液等八种产品的铬含量为0.77mg/kg至2.0mg/kg。

报道另称: 据专家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

钕对眼睛和粘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

9月14日, 宝洁公司声明: 安全和质量对于SK-II至关重要。

SK-II所有产品上市前都经过了公司内部严谨的安全评估,并且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经过卫生部严格检验和注册,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有充分的保障。

SK-II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文中所涉及的成分。

……对于铬的限量,中国食品卫生标准指出粮食、乳粉中允许铬残留量分别为1ppm和2ppm。

而对于化妆品,技术上的理解仍需进一步澄清。

事实上,铬是一种在自然中广泛存在的物质,如水和各种食品中。

对于本进口批次产品中发现的问题,宝洁公司将全力配合政府部门,使之得以顺利解决。

9月16日起, 国内SK-II问题产品的消费者要求退货, 商场作出停售决定。

宝洁公司表示同意办理退货,但要求办理退货者在写有“尽管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此处理方案为本案例一次性终结处理”的条款的协议书上签字。

部分退货者不同意该要求。

中国及广东消协表示,按照中国法律, 消费者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还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货,不应把“签署相关协议”作为退货的条件, 如果设置, 应被视为“无效”或“违法”。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 该协议书是供应商单方制定,且含有不平等条款,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其内容明显违反客观事实。

产品是否合格,应由权威检验机构检测认定。

9月20日,台湾衛生署发布新聞称: 有關報導「SK-II淨白素肌粉餅」等化粧品於中國大陸驗出含鉻及釹等物質之事,經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SK-II」9項產品均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規定。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沪保监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8号)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对上海等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的借鉴

对上海等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的借鉴
三、 定 统一 的消费 类合 同格式 条款备 案部 门 。 规 有 利 于遏 制 部 门 立 法权 在 消 费 类 合 同格 式 条 款 上 的 滥 用


部 分 行 业行 政 主 管 部 门往 往 从 保 护本 行 业 或 本 领 域 的利 益 出发 , 制定 显失 公 正公 平或 损 害消 费者 合 法权 益 的消 费类合 同格式 条款 和规 定 。 尤其 在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规 范 性文 件 中存 在 大量 行 业 利 益倾 斜 的条 款, 损害 了法 律 的公 正公平 及 消费 者 的合法权 益 。
时省 免 真
项 落 到 了实 处 。
目前 我 国 尚未形 成 专 门的 消费 类 合 同格式 条 款 监 管 的 国家 立 法 , 州 、 苏 上海 、 江等 地关 于 消费类 合 浙
同格式 条款 的地 方立 法 , 既是 依 《 消费 者权 益 保护 法 》 及 《 同法 》 制定 的强 化 “ 费 维权 ” “ 同监 管 ” 合 而 消 于 合
水 气 、 育 培训 、 教 机动 车买 卖 等 ) 。但 考 虑到 有些 经 营 者 使用 的是 国家有关 行政 主 管部 门 、 业组 织 制定 或 行 推 行 的合 同示 范文本 ,条 例 》 《 应规 定不 再重 复 备案 的
情形。 即规定 “ 营者 采用其 上 级部 门 、 关行 政 主管 经 有
州 、 海 、 江 等地将 其 “ 照本 条例执 行 ” 上 浙 参 的做法 , 而 不 必 纳入 《 条例 》 主要 调整 范 围 ” 以便 集 中有 限 的 的“ ,
政 府行 政管 理 资源 。 确保 消 费类合 同格 式 条款 的监 管
合 同格 式 条 款监 督 管 理 的 立法 情 况 及 实践 经 验 进 行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热门城市:三明律师抚顺律师赣州律师大同律师上饶律师黄山律师玉林律师浙江律师泉州律师吴忠律师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到,合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可能在你不知不觉中,其实你已经签订了一份合同。

比如买保险,再比如乘车或坐飞机时的保险单。

为了规范这种形形色色的合同,许多省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自己的管理办法。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即《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论格式条款

论格式条款

论格式条款作者:王丹雷小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规范。

阐述格式条款中蕴含的法律理论。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法律规范一、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一)概念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纵观世界各国,大部分国家将其称为合同,如法国法、美国法、日本法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英国法称为标准合同,但也有国家将其归为条款,德国法采用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则使用的是标准条款(standard terms)的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

对于格式条款的含义,《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指出,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特征1.预先拟定性格式条款在订约之前就已经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所谓预先拟定并不仅是时间上的概念。

其实质还在于,一方当事人在拟定条款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仅是一方意志的产物。

2.相对不变形笔者认为不容对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是格式合同的本质特征。

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是否同意签署合同的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也就是,要么同意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与之签约,要么不与格式条款提供方签约,即只能选择对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予以概括的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3.内容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

格式条款具有普遍适用性,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格式条款定型化的特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它指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之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只能接受或者拒绝,而不能对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2024年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4篇)

2024年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4篇)

2024年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甲方: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名称)乙方:____(组团旅行社全称)鉴于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为确保旅游服务品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平等协商之原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 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尽咨询,乙方有责任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及质量,并在报名时按规定签署合同。

2. 甲方在签约之时,需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3. 双方应就因甲方或乙方责任导致未能成行的情况约定处理方式。

4. “特别告知”内容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 主要事项包括:a. 团号:____(如签约时尚未确定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附名单)。

b. 线路名称:____;行程共计____晚____天(含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

c. 出发时间:____;结束时间:____。

d. 出发地点:____;返回地点:____。

e. 游览景点:____。

f. 交通工具:____,标准:____。

g. 用餐次数:____,标准:____。

h. 住宿次数:____,标准:____。

i.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

j. 景点门票:____。

k. 保险情况:____。

l. 付款方式:____。

m.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

2. 乙方保留因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航空、轮船、铁路费用变动而调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证据。

3.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如遇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在确保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

第三条违约责任1.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a.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 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约定执行。

2.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a. 甲方无故违反合同,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

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倡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二 、 行 合 同示 范 文 本 是 一 种 行 政 指 导 行 为 推
( ) 行 合 同示 范文 本 符 合 行 政 指 导 的 构 成要 素 一 推

时有发生 , 而破坏 了正常 的市场秩 序 , 从 引发 了许 多交
易 纠 纷 , 致 合 同诉 讼 量 、 裁 量 和 消 费 投 诉 量 逐 年 增 导 仲
政 相 对 人 的 受 推 行 对 象 , 为 内容 为 鼓 励 、 导 相 对 人 行 引 使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为 方 式 是 宣 传 、 广 、 服 、 励 行 推 说 鼓
等非强制 的方式 , 行为结果是使 相对人使用或不使用示 范文本订立合同 。
行 政指 导行为构 成要素 中最重要 的是指 导方 式 的
工商 行政管理 部 门是 推行合 同示范文 本 的重 要 主
十 7管理轩宽 1 团工l 『 7
热 点 研 究
2 1 — 00 6
是 指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行 政 机关 做 出行 政 指 导 时 可 自 由权
调利益关 系 的本 领 、 理人 民内部矛盾 的本领 、 处 维护社
会 稳 定 的 本 领 。 这 就需 要 改革 行 政 管理 方 式 , 过 行 政 ” 通
果 上 的 可选 择 性 。 段 上 的柔 软 性 是 指 行 政 指 导 主 要 通 手
过劝告 、 告诫 、 警示 、 说服等非强制 的方式进 行 。目标上 的协商性是指行政指 导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 的主体 性 . 其行为 目标并不是使行 政相对人放弃真实意愿 , 而是使 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方式予 以合作 。 结果上 的可选择性
推行合 同示范 文本有法可依 。19 90年经 国务 院批
准决定 , 国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开始逐步推行合 同示 范 全 文本 。19 9 9年颁布实施 的《 合同法》 1 条第 二款中明 第 2 确规定 “ 当事人 可 以参 照各类合 同 的示 范文本 订立 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的合同范本频道,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上海市施工铭牌的内容,以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弄(村)______号____楼___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_____房型________房______厅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其中:材料费:___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___管理费:___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___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税金(3.41%):________,其他费用:__________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宝洁SK-11事件

宝洁SK-11事件

品牌信任危机
品牌本来是要为消费者“谋福利”的,如今却成了侵害消费者利益 的“罪魁祸首”。中国消费者的品牌意识本来就比较弱,近几年正在逐 步增强,但是一连串的国内外大品牌的危机,如雀巢、光明、哈根达 斯、华源等等,仿佛越大的品牌越令人担心,这个现状让消费者如何 去信任品牌?知名品牌尚且如此,其它品牌又会是怎样的情况?左也 不是,右也不是,消费者又该如何选购商品?尽管现在不至于爆发大 规模的品牌信任危机,但是这样的现状的确堪忧。当然,不管怎样, 这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人性中“恶的元素”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则 会有更多的品牌产生危机。
漂 亮 脸 蛋 的 商 业 秘 密
Sk-11事件回放
-9月14日 国家质检总局称,来自日本的SK-II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 铬和钕。按照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的规定,化妆品中不能含有铬、钕等禁 用物质。 -9月14日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表示,在生产过程中宝洁绝未添加这两种物质。 -9月15日SK-II 发表第二次公开声明,称相关产品可退货。 -9月16日 北京一些商场自行停售SK-II问题产品。 -9月18日SK-II 问题产品下架。宝洁公司要求退货的消费者签署协议,认同其产品 无质量问题。 -9月19日 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称,出口时日本政府没有检验检疫SK-II品牌系列化妆 品是否含有禁用物质。
三,国际品牌危机 四,品牌信任危机
明星代言危机
明星代言可以快速提供品牌知名度, 并在一定度上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程度,具有引领消费的作用,但是刘嘉 玲在SK-II化妆品出现问题之后,明确表 示自己一直在用,SK-II产品没问题,却 并未起到多少正面作用。相反,尽管刘 嘉玲本人可能是实话实说,的确没有觉 察到SK-II的产品有问题,但这时的“挺身 而出”却是极不明智的--其发表的言论此 时并不具有权威性,反而会增加社会公 众的怀疑,厌恶其作秀的表现。如果消 费者再联想到之前明星代言出现的种种 问题,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当合同的当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重⼤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的,综合运⽤解释⽅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下⾯是店铺⼩编根据相关的知识整理的该如何确定合同的效⼒。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情形。

以此为基础,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条对格式条款的效⼒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前述解释第⼗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依据《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前述解释第六条第⼀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其所作的特别标识⾜以引起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是否尽到合理提⽰义务的⼀个⾮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三种情形:⼀是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般合同⽆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效;⼆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效;三是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经另一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铺通知和文件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意识和有关社会信用制度。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范本,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包含免除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024年国内合同(3篇)

2024年国内合同(3篇)

2024年国内合同在本次旅游合同中,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内容:1. 住宿地至游览地之间的交通费用。

2. 非旅游者自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用。

3. 接送费用: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服务费用。

4. 旅游服务费用:乙方提供的各项旅游服务所需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5.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关于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退、补费用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

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且经乙方同意安排,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二、非项目费用:1. 各地机场建设费。

2. 旅途中甲方个人费用,如个人餐饮、伤病医疗、行李超重、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私人交通、自由活动费用等。

3. 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等。

4. 甲方自行选择的额外付费游览项目费用。

5. 其他未列明的费用。

三、出发时间与地点: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分在指定地点准时集合出发。

未能按时集合或中途未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

四、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需达到一定人数方能成团。

如未达到人数,乙方有权在约定出发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按约定退还费用或重新签订合同。

五、甲方退团:甲方可在旅游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 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2. 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日至第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3. 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日至第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4. 在旅游开始前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5. 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六、乙方取消:除人数不足等原因外,如乙方原因导致旅游活动取消,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 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沪工商合[2014]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3【实施日期】2014.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合[2014]194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1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合同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工作现状,就本市工商系统规范行使《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1.“合同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十项合同欺诈行为;(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五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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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法规分类号】C111066200001
【标题】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经济合同管理
【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题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使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九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工商局备案。

市工商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

第十二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见;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
(一)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由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工商局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市工商局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市工商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

提供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

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时,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协助进行监督、指导和处理。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国家直属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工商局可以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提供方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市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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