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提升健康养老质量,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出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和长寿品牌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激发社会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争取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政办发[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2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桂政办发〔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15日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政策为推广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经验,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全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用地空间保障(一)强化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空间布局,将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指标并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二)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超过5%),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申请使用。

在村庄规划获批之前,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确需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或调整规划。

(三)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拟申报的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二、加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四)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政办发[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广西边境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意见》(桂发〔2010〕2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精神,巩固我区兴边富民行动成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2-2015年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期限我区百色市的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的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共8个陆地边境县(市、区),以及百色市的德保县、崇左市的天等县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的村屯列入大会战实施范围(其中,以距陆地边境线0-3公里范围的村屯为重点),共涉及44个乡(镇)540个建制村。

大会战的重点实施时限为“十二五”时期,用3-5年时间完成大会战各项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区边境一线地区实现大建设、大发展、大提高、大进步、大团结、大稳定的良好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15•【字号】桂财农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2〕18号)各市、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桂政办发[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建立一支与我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区每个行政村都要有1所政府出资筹建的村卫生室,每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执业,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让农村居民基本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建立和健全乡村医生保障制度。

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乡村医生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桂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办发〔2008〕13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提高补贴标准,努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

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实绩奖励+绩效补贴”构成。

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绩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绩效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基本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财政渠道对“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

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积金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8]161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5【实施日期】2018.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15日南宁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文发〔2018〕5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8年南宁市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18〕14号)精神,为确保完成我市承办2018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2018年自治区文化厅下发我市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为162个。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栋文化综合楼、一个篮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个宣传栏(墙),组建一支文艺队、一支体育队。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同时加强周边绿化美化亮化,突显文化兴村、美丽乡村新形象。

二、完成时限2018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从自治区下达建设任务之日起,7个月内开工,12个月内完工,即所有建设点于2018年11月10日前开工建设,2019年4月1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三、资金安排2018年南宁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各级财政共计投入444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25万元,162个建设点共计补助4050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各城区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13万元,30个建设点共计补助39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各类证明材料2270项,保留全区通用的基本证照凭证52项,保留需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10项;编制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自治区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市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县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乡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等6张清单(以下称6张清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清单应用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布的6张清单(6张清单的内容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公布),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办事流程,制定管理措施,做好证明材料取消或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持续平稳推进。

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全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通过基本证照凭证可直接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除保留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清单外,村(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开具其他证明材料。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调整,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等平台同步更新并公布。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8]1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8【实施日期】200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的通报(桂办发〔2008〕19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2007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完善发展思路,谋划发展举措,全面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涌现出新的“亮点”。

根据桂办发〔2006〕47号和桂办发〔2007〕58号规定的“亮点”工作通报标准和具体要求,经严格筛选、核实,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2007年度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亮点”工作通报如下: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保密局被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信访局在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两会一节”期间,确保随访随接,随接随返,重要场所实现零上访,出色完成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任务,得到中央联席办和国家信访局的表扬。

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2005-2007年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创建来桂挂(兼)职人才小高地,取得良好成效,在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各省(区、市)挂职锻炼干部集体谈话会上作经验介绍。

开展农村党员大培训工作成效明显,中央组织部以《工作通报》形式向全国组织部门推广广西的经验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桂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7日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84.7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
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2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总页数】5页(P19-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底前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至2014年冬春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通知 [J], 无;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菜市场改造提升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桂政发[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行政村)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投劳应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

不得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

第二章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筹资投劳的范围必须是村级范围内的农田水利、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公共卫生设施、人畜饮水等关系民生的重要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桂政办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政策全面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3年,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让输出或输入的农民工能够就近、方便、快捷享受到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五”期间,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覆盖全区14个地级市。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三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管理服务工作明显加强。

二、工作内容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是在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按照机构建设规范化、功能布局标准化、服务管理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理念人性化的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集中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公共服务的平台。

在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同时,着力解决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生活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其基本规范和要求是:(一)统一机构名称。

1.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可依托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等现有综合服务机构,增挂“××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牌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桂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日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一、医疗卫生保障惠民工程(一)城乡三项医疗保险项目。

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确保“十二五”期间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

筹措资金7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1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9.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9.5亿元,确保2011年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筹措资金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6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4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0.96亿元,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标准由2010年的15元提高到2011年的25元,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5•【字号】桂政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大力开展“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新举措。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稳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核心,以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产业开发、搞好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整合资金,集中力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责任,注重实效,用6年时间,从根本上整体改变我区4060个贫困村的贫困状况,为实现我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55号),扎实推进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根据2004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以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整合资金,集中力量,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分期分批实施全区4060个贫困村的扶贫开发规划。

一、遵循“整村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扎实做好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以下简称“整村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级扶贫规划为载体,以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贫困村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稳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核心,以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产业开发、搞好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整合资金,集中力量,实现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桂政发[2018]2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8.05.27【实施日期】201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有质量、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利企便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再造流程,创新服务模式(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再造。

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相关办理事项归并整合,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二)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审批模式。

健全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实行牵头部门首办负责制,明确联合审批事项的首办部门即为牵头部门,强化牵头部门的协调作用,实现部门协同办理、集成服务。

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建设全区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信息平台,实现“一窗受理”、“一事通办”。

(三)统一编制发布“一事通办”事项清单。

编制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3张清单,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合法合规的事项“马上办”,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桂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设5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扎实推进,切实做好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事业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区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农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

加大对农村基层的投入,满足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政府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继续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战略决策,对全区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今年8000亿固定资产投资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行了统筹安排。

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是一项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庄重承诺,是一件造福百姓的实事好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设任务(一)基本原则。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二是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三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四是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
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和内容
2013年全区建设15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个篮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栋公共服务综合楼,组建一支农民文艺队、一支农民篮球
队。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

二、资金安排
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自治区财政安排建设补助资金20万元,不足部分通过地方政府配套、整合资源、发动社会支持、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遵循“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各有关部门力量,充分发动群众,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有效整合项目资金,合理规划项目用地,提高建设实效。

(二)强化责任意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申报、核定的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将各项工作要求纳入本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规范资金管理。

要切实保证建设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0〕13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开展检查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对本地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按照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于2014年1月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2013年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2013年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