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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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
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和内容
2013年全区建设15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个篮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栋公共服务综合楼,组建一支农民文艺队、一支农民篮球
队。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
二、资金安排
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自治区财政安排建设补助资金20万元,不足部分通过地方政府配套、整合资源、发动社会支持、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遵循“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各有关部门力量,充分发动群众,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有效整合项目资金,合理规划项目用地,提高建设实效。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申报、核定的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将各项工作要求纳入本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规范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建设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0〕13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开展检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对本地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按照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于2014年1月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2013年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2013年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