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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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 内容(教材352-355)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与调整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 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管理 5.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程序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 《城市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一
峰会着重提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满足个人、家庭和社 群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它的第一项承诺,就是创造如此一 种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的环境,使人们得以发 展其社会
在世界银行以《从计划到市场》为题的<1996年世界发 展报告》中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一个观点:“我们评价一 个国家(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是否成功,并不单纯看国家 财富、投资或生产率的统计数字,而且要看居住在这些国 家人民的生活质量。”
2.下岗职工群体
• “下岗”一词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经出现。到90 年代中期,这个词已经在全国被普遍使用。但是,其 涵义一般是作为政府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分流富 余人员的一种手段出现的。当时这个词的正式涵义中 实际上并没有包括那些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困难职工。
• 1998年政府给予了“下岗”一词明确的定义:“一没 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 位,三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从实际出发计算居民的吃、穿、住、 行等各方面的最低消费,直观明了,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参与 发表意见,能保证受助者的最基本的需要。
其问题在于:哪些是生活必需品往往最后是由专家来做决 定,专家的决定来自于理论测算,往往与实际上的需要有偏 差,标准容易偏低。同时,决策者不可能做到“纯客观”和 不受价值观念的影响
款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 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第八条 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 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批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被全额 亨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 其按照国家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 额享受。
1995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人类有史以来的首次社会发展 峰会”’“通过了一项《宣言和行动纲领》,召唤消除贫 困,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整合”。
峰会强调,单凭市场不可能消除贫困,也不可能获得公平 和平等,而这二者却是发展的基石。峰会指出,只有人— —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群——成为行动主体,变化 和发展才能产生。
生活形态法的优点:
可以沟通主观和客观,使贫困的涵义扩大到社会各 方面,可以有效地比较人们的生活状况。
不足:
这种方法“客观性”受到质疑;同时生活方式实际 上会滞后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则,从理论上讲过于 抽象,在实际操作中过于复杂,不易为非专业人员所 了解和掌握。
4、恩格尔系数法
是以居民用于食品消费上的绝对支出除以 已知的恩格尔系数,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与制度运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与救助形式 凯恩斯主义主张对贫困家庭发给差额补
助金,使处于“贫困线”之下的家庭的生活 和占多数的一般家庭的生活拉平。
弗里德曼提出“负所得税”方案 • (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助形式 • 申领程序与组织管理原则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五、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国际贫困标准法:是由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提出的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根据一个国家或地 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的50%--60%,作为这个 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优点
一是国际贫困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不需 要进行特别的调查,只要知道社会平均收入 就可以求得贫困线。
二是国际贫困标准可以用做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知 道本国与其他国家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差距。
5、确定最低生活标准考虑的因素
最低生活标准的计算值只是确立最低生活标准的 参考值
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 平、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状况、需要救助人 数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因此,地域性是一个重要 因素
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促进救Fra Baidu bibliotek者积极就业、脱 贫解困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及其原则 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3.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 按照国际经验,对付因社会一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 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 救助而不是社会保险。
•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缺陷: • 1.救济范围极其有限 • 2、救济标准难以为生 • 3、救济经费严重不足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教材352)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条例》等法规,国营企 业职工的大锅饭、铁饭碗开始被打破,于是失业率上 升了o.2个百分点,冲破了2%的关口,登记失业人 数为264万人 第二个台阶是1989年,前一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 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开始了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探索, 于是失业率又猛升o.6个百分点,突破了2.5%的关 口.登记失业人数为377万人
(二)影响最低生活标准的因素
(1)一 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2)一定时期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3)消费品价格指数 (4)贫困人口的数量
(三)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
• 1.生活需求法 2.国际贫困标准法 3.生活形态法 4.恩格尔系数法
1.生活需求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 物品和服务列出一张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 算出拥有这些服务和物品需要多少现金,由此确 定的现金金额即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程序
• (1)申请。即社会成员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
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评估自己及共向生 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人水平,如果低于法 定标准并需要通过这一制度提供援助时.应 当填写并向社会救助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 书应当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无劳动能力人口、 工作人口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申 请救助的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 贫困问题。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标准
(一)最低生活标准 最低生活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
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政府制 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 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
(四)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应保尽保 2、资金运行 3、认识贫困 4、家济调查 (1)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不配合或弄虚作假;
(2)低保申请人所在单位不配合或开假证明 5、管理体系 6、优惠政策
• (1)失业人员; • (2)下岗人员; • (3)“待岗”人员。
(1)失业人员
1985年以来,中国的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逐 渐攀升。这与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城市经济 体制改革进程的关系是正相关的。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三个台阶: 第一个台阶是1986年,这一年颁布了《破产法》和
• 到1997年底,国有企业共分流及下岗职工1274万人, 占职工总数的17%;除已分流和再就业的以外,尚有 下岗职工634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8.9%,其 中有309万入没有基本生活费保障,占下岗工人的49 %”。
3.“待岗”人员群体
• 这个群体的特征是: (1)大多是在停产、半停产企业中; (2)在“待岗”、“放长假”等名义下实际
在失业、下岗和“待岗”群体中,存在着“三多” 现象:女性多,要占到59%;中年多,年龄在 35—44岁,“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重的占 70%;文化素质低的多,初中及以下的占71%
• 出现“新贫困群体”的主要原因是: 1.经济体制转型形成了城市居民中新的 贫困人口
2.物价上涨使相当一部分城市居民尤其 是低收入居民生活发生困难
• (一)城市新贫困 • 1993年以来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成为社会关
注的焦点 • 出现“新贫困群体”的主要原因是:
1.经济体制转型形成了城市居民中新的贫困人 口 2.物价上涨使相当一部分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 入居民生活发生困难 3.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
具体表现
• 1、下岗和失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 失业、下岗问题,主要涉及到3个社会 群体:
上在原单位已经脱离劳动岗位; (3)“享受的待遇”大多是“两不找”的土政
策。
“两不找”: 是指“职工不找单位,单位不找职工”。职
工不找单位,就意味在再就业以及基本生活等问 题上单位不再对职工负责任了,职工得完全靠自 己去寻找出路;单位不找职工,意味着在“待 岗”、“放长假”期间职工拥有完全的自由,不 用上班,不用参加学习,他们一般会得到一个 “承诺”——等单“好起来”时可以再回来上班。 他们的境遇实际上是最糟糕的
(1)失业人员
• 第三个台阶是1994年,中国确定了以市场经 济为取向的改革目标,当年,八届人大八次 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国务院颁发了《国 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有企业富 余职工安置规定》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开始 显性化,失业率连续3年以每年o.1个百分点 的速度连续向上跃升,很快突破了3%的大关, 登记失业人数从476攀升到570万人。
三是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使受助者分享经济、社会 发展的成果,受助者得到的援助金额与社会上大多 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
不足
在于需要对该国或该地区的收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同时,50%~60%的比例是否科学,也值得探讨
3、生活形态法
生活形态法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 “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 形态的问题,以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念来确定哪些 生活形态是属于贫困的,再以调查的方式找出哪些 人符合这些生活形态,然后找出这些个人或家庭的 收入界限,由此得出贫困线,即最低生活标准线。
• (2)调查。社会救助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 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及其所在地区和 工作者所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以核实申请 者的家庭情况及收入情况。
• (3)审核与批准。根据调查结果和核实后的情 况,社会救助专门机构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 报告。
• (4)发放保障金。经过社会救助机构批准后, 应当向申请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本章学习要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目标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标准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与制度运行 五、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目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赋予每一个 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 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 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