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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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
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
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
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
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
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
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
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
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
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
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
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
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
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
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
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
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33.土地所有权: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一般指耕作、建筑的陆地
34.空间权:指以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者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一种不动产权利
35.房屋所有权:建筑所有权的一种,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独占性的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或区分权,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
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37.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8.共有:共同所有,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39.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的共有
40.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一定原因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共有
41.共有关系:指因财产的共有二发生的共有人内部之间以及共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2.共有物的管理:指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效用而对其所为的一切维护和管理行为
43.准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44.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4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4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某种新物
47.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通常由气体、液体或粉末状结合成,难以识别和分离)
48.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49.拾得遗失物:又称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50.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有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5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52.国家征收:国家以行政力强制性地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的行为
53.取得实效:又称时效取得或占有实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54.货币所有权:以货币为标的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
以自由使用、受益及处分
55.用益物权: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受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56.用益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5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8.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又称农地使用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9.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作居住等使用,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60.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61.典权: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62.居住权:指设定于住房及其附属物之上,供特定人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权利
63.空间利用权:指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
64.海域使用权: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65.矿业权:探矿权与采矿权,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6.水权: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67.渔业权:养殖权和捕捞权,指在一定的水域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68.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69.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0.抵押登记:指经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登记薄上就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71.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位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债权时,
各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扥先后顺序。

72.抵押权实行: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其他行为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73.抵押权实行: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74.最高额抵押:又称高限额抵押,指当事人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
7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
76.浮动抵押:又称浮动式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
77.证券抵押:指以抵押权予以担保的债权的有价证券
78.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79.动产质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8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81.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于该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82.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或优先受偿权,其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而非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83.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供作担保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当将该财产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得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8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买受人虽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特定条件成就(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之前,出卖人仍保留出卖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担保方式
85.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之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86.自力救济权: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力收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87.自力防御权:又称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予以防卫、抵御的权利
88.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其占有的权利
89.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求请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或者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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