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中国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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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国际贸易理论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立论,关税结构理论以其简单的数学推导证明了一国政府应该根据产品的附加值不同来区别征收关税,以达到有效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目的。本文先对关税、幼稚产业及其界定提出系统性阐释,进而分析名义关税率和有效保护率间的关系,并拟通过对中国客车行业的有关分析,对关税结构理论及其保护意义、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解释,并对我国政府在对客车及相关产业方面的有关措施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字关税关税保护理论名义关税率有效保护率幼稚产业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随着2007年4月外资银行正式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我国政府承诺的5年过渡期已经完全结束了,这也意味着我国关税政策也要完全按照WTO的框架执行。这也就涉及到了关税保护理论与对国内幼稚产业保护这一话题。

一、对关税和幼稚产业概念的基本解释

要讨论这一话题,首先我们要对一些基本概念作解释。所谓关税,就是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说的一种流转税[①]。而根据《我国税务百科全书》的解释,关税是“对进出口关境的商品课征的税种,是商品流转课税的一种形式”。

关税有财政性关税、保护性关税、自由性关税和社会性关税四种主要的形式。就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征收的各种关税中,以自由性关税和保护性关税最多。而目前我国征说的各种进出口商品关税中,保护性关税的比例最大,足以看出我国目前征收关税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内本土民族工业。

保护国内工业理论是贸易保护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中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理论。第一位系统提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经济学家是19世纪的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②]。对于该理论中最重要的是对“幼稚产业”这个名词的界定。根据国内外经济学文献和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的有关条款,我们可以这样认识“幼稚产业”:处于新建、扩建、改造的、具有动态外部经济效应、成本递减的、潜在国际比较优势的进口替代(竞争)产业[③]。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定义,正确地确定本国的幼稚产业,下列含义是不可少的:

第一,该产业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具体来说,首先,该产业在保护期内赖以成长壮大的要素禀赋等条件要真正具备,如果其生产所需的要素国内无法大量的提供,那么,即使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该产业最终也不会成长为成熟产业;接下来,该产业需要是在未来的一个时期潜在的主导产业,因此其在国内产业结构中要具有高的收入弹性需求和高科技技术进步率的地位。

第二,关于某一产业的产业竞争力和幼稚产业的“毕业”标准。在GATT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草案)中,提出了一个发展中国家某一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量化标准,即当发展中国家某产品的出口量连续几年在该产品世界贸易中的比重达到3.25%以上,就认为该国该产业具有了竞争力,也可以认为该国该产业达到了“毕业”的标准。当然,这个量化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其他的指标也是考察产业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第三,具有动态内部经济效应,尤其是外部经济效应。

第四,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动态的,其保护期应该是暂时的、有限的。当保护期结束后,政府应该立即解除对该产业的保护。这一点应该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在此就不多言语了。

第五,被保护的产业必须是适合于本国市场,前景较好,并且具有成本递减的趋势。因为根据穆勒-巴斯塔布尔检验标准,要求被保护的幼稚产业在长大后给社会带来的收益足以弥补社会为保护它付出的成本。因而,如果某一产业的国内需求小,前景暗淡,成本甚至有递增的趋势,那么该产业始终不可能发展成为成熟产业,一国也没有必要为了建立一个国内无人响应的产业而花费巨大的成本。

二、有效保护率与关税结构理论

(一)有效保护率及其数学推导

如何实施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通过什么手段进行保护?无疑,通过关税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案之一。因为关税本来就具有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从而提高或维持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④]”的保护职能。而通过关税形成的有效保护率与关税结构理论(即有效保护率理论)则是实行保护职能的具体指导原则。

对于一国来说,它的进口商品并不是一种,而是无数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并非都是最终产品:有的是供消费者使用的最终产品,有的是供下游厂商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有的甚至是原材料。如果该国政府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征收同样税率的关税,会有什么后果呢?我们先看一个例子。我们假设某国国内厂商生产某种产品X的原材料A只能依靠进口,世界上自由贸易的价格分别为P x和P A。假如该国政府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征收同样税率的关税,即对X和A都征收税率为t的关税,那么很明显,国内厂商不得不面临P A(1+t)的成本,实际上就需要比国外的厂商支付更多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国对的X产业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下面我们引入一个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时实际征收的名义关税率(nominal tariff rate)相关但有很大区别的另一个概念——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protection rate,EPR)。所谓有效保护率,就是指的对某种产品生产增加值提供的一种保护率,这种保护率是某一产品相对于在自由贸易下单位增加值提高的比率(W·M·Corden,1966年)。为了说明有效保护率和名义关税率的关系,我们先看下面的这个例子。

仍然假设该国国内厂商生产某种产品X的原材料A只能依靠进口,世界上自由贸易的价格分别为50元和40元,只不过,该国政府对原材料A征收的关税税率是10%,而对最终产品X征收的关税税率为20%。那么,国内消费者面临的价格就是60元(50+

50×20%=60),而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是44元(40+40×10%=44),X产品在国内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殖就是6元(50-44=6),而世界市场上X的价值增殖是10元(50-40=10),所以,虽然原料和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分别只有10%和20%,但是通过实行关税,该国政府对于X产业的有效保护率却达到了60%(6元/10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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